12月25日,國務院出臺“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的指導意見”,主要內容包括:自2013年起取消重點合同煤,國家發改委不再下達年度鐵路運力配置意向框架;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以年度為周期,煤價波動5%為調價觸發條件,電企消納煤價波動比例調整為10%等。
預計電煤并軌對綜合煤價走勢影響整體偏中性,但區域有別。沿海地區因合同煤比例較低,電煤并軌政策影響偏利好;東北地區因煤炭供不應求且寡頭壟斷,電煤并軌即意味著綜合煤價上漲;新疆及內蒙古地區合同煤與市場煤價差不明顯,影響偏中性;電煤并軌后對其余省市影響整體偏利空。
運力放開或使部分地區面臨電煤流通環節成本上漲的風險。按不同煤炭流向進行分析:1、“西煤東運(運往沿海)”,預計未來運能供給將呈寬松狀態,運力放開對中間環節成本影響較小;2、“北煤南運(運往內陸)”,經濟回暖使煤炭需求逐步增加,電煤供給中長期將趨于緊張,運力放開或將使部分內陸地區面臨流通環節成本上漲的風險。
煤電聯動重啟長期有望利于保障電企穩定盈利。因為煤電聯動新方案的調價周期由原方案(2004年)的半年期調整為1年期,電企消納比例由30%調整為10%,煤價波動5%,但政策的執行力度和效果有待進一步觀察。對于2014年對電力企業的影響,由于方案沒有明確煤價基準的定義,分三種情況進行分析:1、以秦皇島或環渤海指數的平均價格為基準,我們認為2013年煤炭平均價格跌幅應超過5%,煤電聯動執行將不利于電力企業;2、以合同煤價或長協價的均價為基準,從目前電煤并軌情況來看,合同煤價或長協價應同比上漲,煤電聯動執行有利于電力企業;3、以加權后綜合煤價為基準,2013年加權后煤炭均價跌幅應不超過5%,煤電聯動執行對電力企業偏利好。
來源:東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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