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5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十部委以第19號令發布經修訂的《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四章28條,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境內粉煤灰的產生、儲運、綜合利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原國家經貿委等六部門發布施行的《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國經貿節[1994]14號)同時廢止。
《辦法》明確,粉煤灰綜合利用是指:從粉煤灰中進行物質提取,以粉煤灰為原料生產建材、化工、復合材料等產品,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農業等。
《辦法》指出粉煤灰綜合利用的原則,應遵循誰產生、誰治理,誰利用、誰受益,減少粉煤灰堆存,不斷擴大粉煤灰綜合利用規模,提高技術水平和產品附加值。相關部門將“負責制訂完善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相關政策、技術、產品導向目錄和標準,組織開展粉煤灰清潔高效利用關鍵技術、設備的研發與產業化示范,推動粉煤灰在建筑、建材、化工等更多領域的廣泛應用”。
對產灰單位《辦法》要求“灰渣處理工藝系統應按照干濕分排、粗細分排、灰渣分排的原則進行分類收集,并配備相應儲灰設施”。 用灰單位可以按照《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和程序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符合條件的用灰單位,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相關優惠政策。
《辦法》從四方面鼓勵對粉煤灰進行以下高附加值和大摻量利用:其中,對建材的就占了兩項。展技術成熟的大摻量粉煤灰新型墻體材料;利用粉煤灰作為水泥混合材并在生料中替代粘土進行配料。
對粉煤灰運輸《辦法》規定,須使用專用封閉罐車,并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規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辦法》要求“各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鼓勵和扶持措施”。而“相關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對在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產灰、用灰、運灰、設計、科研和管理等單位及個人按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辦法》應負的法律責任也做出了相應規定。
實施《辦法》將深入推進粉煤灰綜合利用健康發展,達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發展循環經濟的目的。
來源:數字水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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