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鎮化發展速度的提高,以污水處理廠污泥、城鎮生活垃圾為主的城市廢物排放量增長迅速,城市廢物的處置能力不足日益成為制約我國城鎮化發展的瓶頸,嚴重影響城市環境和社會穩定。同時,危險廢物焚燒廠建設和運行成本居高不下。
水泥窯協同處置廢物具有許多優勢,已成為發達國家首選的協同處置方式,也將是我國的廢物最終處置重要技術措施。
在我國,水泥窯協同處置廢物剛剛起步,潛力尚沒有發揮,新上項目遇到許多政策瓶頸,需要從規劃、制度等方面建立長效機制,使水泥窯協同處置廢物可持續發展。
一、新型干法水泥窯處置廢物的優勢
水泥窯在處置污泥、危險廢物、生活垃圾等方面具備很多優勢,具有煅燒溫度高、熱容量大、煙氣停留時間長、處置能力大的特點,可有效利用余熱烘干,充分銷毀有毒物質,有效回收能源和物質,酸性氣體被充分吸收,產品質量和環保指標雙達標,具有明顯的社會效益。
我國具備協同處置能力的新型干法生產線有1400多條,分布廣泛,大多分布在城市周邊,廢物運輸距離短,便于就近處置廢物。水泥窯協同處置廢物,利用現有場地,省去新建垃圾焚燒爐、危險廢物焚燒爐和垃圾填埋場選址瓶頸;利用現有污染物控制技術和設備,節省國家的巨額投資和運營成本,具體經濟合理的特點。
二、發展現狀和制約瓶頸
經過40多年的發展,水泥工業已經成為歐、日、美等發達國家工業領域處置廢物的龍頭行業,三分之二的水泥企業獲得處置許可證,處置量大,例如,歐盟水泥行業每年處置污泥和利用垃圾衍生燃料200多萬噸、處置危險廢物200多萬噸,日本水泥行業處置污水處理廠污泥占總產生量的三分之一,美國水泥行業處置危險廢物100多萬噸。
近年來,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污水處理廠污泥和生活垃圾已引起我國政府的重視,并列入多部技術政策文件、鼓勵目錄中,見表1,大大促進了廢物的有效合理處置和利用。
我國水泥窯協同處置廢物的工作發展勢頭好,企業社會責任落實較好的水泥企業率先啟動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污泥、垃圾和危險廢物項目,目前已經有北京水泥廠、上海萬安水泥廠、北京琉璃河水泥廠、華新水泥、海螺水泥、廣州越堡水泥、重慶拉法基瑞安水泥、中聯棗莊水泥廠等行業內十多家企業取得實質進展。
水泥行業在技術裝備、產業布局、內在需求和借鑒國外現有經驗方面具備協同處置廢物的基本條件。
然而,與國外同行相比,我國水泥窯協同處置廢物的能力遠沒有發揮,現階段主要存在如下瓶頸。
(一)缺乏宏觀指導政策引導。
水泥窯協同處置廢物具有社會、環境和經濟效益,然而,國家尚未對水泥窯協同處置廢物提出宏觀指導政策,沒有提出發展的目標,發展方式、技術途徑、管理模式、配套措施和鼓勵措施。水泥窯協同處置廢物沒有列入《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
(二) 法規的可操作性和完善性方面存在不足。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明文提出“鼓勵改造并采用生產水泥的旋轉窯爐附燒或專燒危險廢物”,然而,卻缺乏與之相配套的政策。
缺乏協同處置廢物焚燒方面的標準。
垃圾衍生燃料(RDF)的運輸、轉運沒有明確規定,導致相關項目環評遇到困難,限制了RDF項目的發展。
行政區劃限制廢物的就近處置,尤其是靠近省界的處置設施的跨地區經營。
水泥窯協同處置污泥項目盡管可享受所得稅優惠,但因增加運行成本和提高了能耗,企業還會損失節能達標補貼,在經濟上得不償失,影響到處置的可持續性。
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優勢明顯好于垃圾發電,但垃圾發電有0.25元/kWh的電價優惠,而水泥窯協同處置垃圾所帶來的包括余熱發電在內的余熱利用尚沒有優惠。
(三)長效機制沒有建立,制度建設滯后,廢物供應不能保障。
水泥窯處置廢物在我國屬于新生事物,長效機制沒有建立,相關的管理制度建設滯后,人為的制約因素多,廢物來源缺乏制度保證,處置費落實沒有形成制度化,影響到企業投資建設處置廢物的積極性。
長效機制沒有建立的突出表現為廢物供應不能保障。一則,影響到企業向處置廢物方面做大的投入,二則,制約水泥行業處置廢物能力的發揮利用。
案例一:廣州越堡水泥有限公司2008年開展污泥焚燒工程項目,當初設計能力是1000 t/d,但工廠擔心污泥供應沒有保證,就降低了設計能力到600 t/d。
案例二:1990年代后期,上海建材集團下屬企業-上海萬安企業公司在完成世界銀行的資助項目后沒有在處置危險廢物和污泥方面做大的投資,主要的擔心是廢物來源得不到保證而影響投資回收和收益。
案例三:華新水泥集團秭歸工廠建立了長江漂浮物處置設施(包括專用碼頭、烘干車間等),處置能力有2/3沒有發揮,原因在于該企業目前只能處置葛洲壩壩前的漂浮物,而無法得到上游其他地區的漂浮物。
案例四:華新水泥集團宜昌工廠污泥處置項目總投資2500萬元(分直接入窯和集中干化設施建設2期,現完成一期投資近1000萬元),日處理能力為150噸/天,年處置能力45000噸。由于污泥供應量不足,實際年處置量僅1.5萬噸。同時,污泥量的不足嚴重制約了集中干化設施的建設,使處置成本居高不下。
三、政策建議
有效發揮水泥窯協同處置廢物的優勢,重點在于建立長效機制。
(一)“三個20%”的發展目標:爭取“十二五”末期,20%的新型干法水泥廠具備協同處置許可證,全國20%的污水處理廠污泥和20%的危險廢物被水泥窯協同處置。
(二)規劃先行:打破地域和行業限制,把水泥窯協同處置列入 “十二五”全國固體廢物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全國循環經濟發展規劃、跨地區固體廢物處置規劃,把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列入地方環境應急響應體系。
(三)狠抓落實:抓緊建立有關制度,主要有危險廢物跨區就近處置制度,協同處置許可證制度、激勵制度、長期供應保證制度和污染物排放監控制度;把垃圾衍生燃料作為列入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允許跨地區利用。
(四)激勵機制:研究制定水泥窯處置廢物項目激勵制度,激勵手段重點考慮項目投資補貼、設備投資款抵稅、進口設備稅費減免、廢物處置費。
(五)科研開發和能力建設:由環保部牽頭,在“十二五”期間設立專題科技攻關項目(科技支撐和973),相關管理部門、企業和科研單位共同努力解決設備、技術和管理方面的難題,加強能力建設和建立相關的機制。
(六)示范和推廣:選擇典型地區和企業作為推進水泥窯處置廢物的示范基地,建立配套制度和形成長效機制,及時推廣成功經驗。
開始行動:盡早召開協同處置工作會議,總結各地經驗和分析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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