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天津市商務委獲悉,《天津市煤炭經營使用監督管理規定》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在煤炭經營、存儲、使用、質量標準、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天津市將嚴格控制經營性煤炭堆場數量,優化布局,逐步整合。城市外環線以內禁止設定煤炭堆場,堆場和民用煤配送網點應當按照布局要求設置,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天津現有的72個堆場將逐步整合、壓縮為16個,濱海新區、環城四區、其他郊區縣各設置規劃1~2個;集中儲存經營性煤炭,在鄉鎮建設民用煤二級配送網點,滿足不同區域用煤需求。
天津市政府還要求用煤單位對儲煤場地加強管理,減輕揚塵污染。經營性煤炭堆場和非重點行業用煤單位的儲煤場地,應當采用防風抑塵網(墻),同時配套苫蓋、噴淋及監控設施。民用煤配送網點和重點行業用煤單位的儲煤場,應當采取密閉措施。對年綜合耗能5000噸煤炭以上的用煤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用煤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當地環境保護標準,不得超標排放,必須安裝煙氣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防護措施。
對于違反規定的責任人,天津市政府制定了相應的懲罰措施。對利用職務從事或者參與煤炭經營的,或在煤炭監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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