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能源礦產資源局已經廢除關于要求煤炭生產商為國內市場預留部分生產力的規定,但本次廢止僅限今年,同時該舉也是能源局成功完成國內市場義務(DMO,2009)修訂轉型的一種途徑,法規的修訂轉型將于年底完成。
DMO(2009)規定,煤炭生產商和當地消費企業需提交年度產量目標報告以及工作方案以確保國內市場供應充足。國內消費企業在前一年的3月之前提交下一年度的礦產和煤炭需求預測數據,在此基礎上,能源局針對生產商的產量預測和消費企業的需求預測,在每年的6月之前發布國內市場義務法令。因國內市場對于高熱值煤的需求并不高,DMO配額轉讓條款規定,允許高熱值煤生產商與其他生產商交易配額,以完成年度DMO義務。
根據最初的預測數據,印尼煤炭生產商2014年需預留出9555萬噸的生產力,較2013年的7432萬噸大幅上漲。因本年度生產商不必為國內市場預留產量,因此沒有配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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