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還形成了長春、松原、磐石區域水泥價格決議,三家公司約定自2011年4月16日零時起水泥價格全部調整至最新執行價格,并制定了《長春、松原、磐石區域水泥價格執行表》,列明了三家公司銷售的PC32.5、PO42.5、PII52.5三個品種的袋裝及散裝水泥銷售的具體執行價格,明確了表內各品種水泥價格為三家公司最低出廠執行價格,掛牌價格及對外報價根據情況至少上調10-20元/噸。會議還暫定2011年4月25日三家公司在冀東公司確定吉林區域5月份水泥執行價格及執行政策。在亞泰公司2011年4月15日向長春區域各部門、明城銷售部下發的水泥價格調整執行通知中,明確提出與北方公司、冀東公司達成價格執行約定,并附有區域水泥價格約定執行表,列明了北方公司和冀東公司不同品種水泥的銷售執行價格。
另查明,2011年5月11日,北方公司與亞泰公司的相關人員在亞泰集團通化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召開會議,商定通化、白山區域水泥價格,并形成了《2011年吉林省水泥行業通化、白山區域第二次價格制定會會議紀要》,制定了北方公司和亞泰公司在通化區域和白山區域水泥價格執行表,約定了PC32.5、PO42.5、PII52.5三個品種的袋裝及散裝水泥銷售的具體執行價格,并明確了自2011年5月12日起本區域水泥價格執行本次會議確定的價格。會議還建議2011年5月26 日針對區域市場運行情況進行研討及確定下一階段市場價格。
亞泰公司、北方公司和冀東公司通過頻繁召開會議的方式,商定水泥的銷售價格,并在經營中執行了會議決議約定的價格,達成并實施了價格壟斷協議,違反了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控制了水泥銷售價格,損害了下游產業和消費者的利益。
發改委表示,考慮到我國水泥產能過剩的情況,上述三家公司達成并實施價格壟斷協議持續的時間不長,對市場競爭的損害限于一定的區域范圍,據此,對不積極配合調查的亞泰公司、冀東公司處以2012年度銷售額2%的罰款,分別計6004萬元和1338萬元;對能夠配合調查并積極整改的北方公司處以2012年度銷售額1%的罰款,計4097萬元。
下一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責成有關省(市)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已經查實的水泥企業價格壟斷行為依法進行處罰,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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