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河北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和煤炭消費等(減)量替代管理辦法》意見的通告》。
能耗替代是指:未完成上年度能耗強度下降目標的地區,本年度內新上用能項目;用能空間不足的地區,新上能耗強度高于當地或全省五年規劃期末預期能耗強度的用能項目。
煤炭替代是指:新增煤炭消費的用煤項目。
辦法提出,對跨市域的產能置換、整合搬遷等項目,能源、煤炭消費指標同步隨項目跨市域轉移,轉移量不低于項目退出年前一年實際能源、煤炭消費量的50%。若兩地政府協商一致,以協商意見為準。
通過能耗、煤炭替代審查的用能、用煤項目,因項目建設內容調整造成能耗、煤炭增加的、替代源發生變更的,應在項目投產前,落實新的替代源,并編制補充方案,報原替代方案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年能耗總量超過節能審查意見10%及以上的,需向節能審查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能耗、煤炭替代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項目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仍需建設的應申請延期。項目建設單位需在有效期限前不低于30個工作日內,向原審查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機關應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是否同意延期的相應文件。替代方案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辦法明確,項目建設單位以重復替代、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查的,替代方案審查部門應撤銷原審查意見,將違法違規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按規定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
項目投產后的能耗、煤炭實際消費量,不得超過審查核定的量。未落實替代方案審查意見的用能、用煤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節能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由項目所在地節能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關于公開征求《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和煤炭消費等(減)量替代管理辦法》意見的通告
為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完成能源消費強度和總量“雙控”、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規范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煤炭消費替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河北省發改委起草了《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和煤炭消費等(減)量替代管理辦法》。現將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界人士積極獻言獻策。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5月7日至2022年6月8日。歡迎各界人士通過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
信函請寄至:石家莊市自強路55號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資處),郵編050051。
傳真請發至:(0311)88600757
電子郵件請發至:hbhzc@hbdrc.gov.cn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5月7日
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和煤炭消費等(減)量替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完成能源消費強度和總量“雙控”、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規范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煤炭消費替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點地區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暫行辦法》《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國務院《“十四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明確的能源消費強度和總量“雙控”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行政區域范圍內涉及能源消費、直接煤炭消費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分別簡稱用能項目、用煤項目)。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是指按照規定需經各級投資主管或行政審批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能源消費是指消耗原煤、原油、天然氣等一次能源,以及一次能源通過加工轉換產生的洗煤、焦炭、煤氣、電力、熱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
直接煤炭消費(以下簡稱煤炭消費)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漿、型煤、煤粉等為燃料,其耗煤設備(設施、工具)主要包括鍋爐、窯爐、氣化爐、煉鐵高爐等。
第三條 能源、煤炭消費等(減)量替代(以下簡稱能耗替代、煤炭替代)是指用能項目、用煤項目的新增能源、煤炭消費,需由其他途徑等量或超量減少能源、煤炭消費來實現。
第四條 用能項目能耗替代、用煤項目煤炭替代的監督管理,由各級節能主管部門統籌負責。
第二章 替代政策
第五條 實行替代的項目范圍。
(一)能耗替代
未完成上年度能耗強度下降目標的地區,本年度內新上用能項目;用能空間不足的地區,新上能耗強度高于當地或全省五年規劃期末預期能耗強度的用能項目。
(二)煤炭替代
新增煤炭消費的用煤項目。
第六條 替代實行行業和地區差別政策。
(一)能耗替代
行業差別政策!皟筛摺毙袠I(煤炭開采和洗選業、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下同)用能項目能耗替代系數為1.2,其他行業用能項目及熱電聯產等集中供熱項目能耗替代系數為1.0。
地區差別政策。能耗強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區,替代系數為1.2,其他地區為1.0。
能耗替代量計算公式為:Q=D×K1×K2
其中,Q指能耗替代量;D指扣減本企業(集團)替代量后,項目新增能源消費量;K1指行業系數;K2指用能項目所在地區系數。
(二)煤炭替代
行業差別政策。“兩高”行業用煤項目煤炭替代系數為1.2,其他行業用煤項目及熱電聯產等集中供熱項目煤炭替代系數為1.0。
地區差別政策。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用煤項目煤炭替代系數最低為1.2,按上年度全省空氣質量從好到差排名(以省節能主管部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用煤項目煤炭替代系數的通告》發布時間為準,已經受理的煤炭替代方案,按受理時的替代系數),依次遞增0.05,定州、辛集市煤炭替代系數依據空氣質量指數參照確定;其他城市替代系數為1.0。
煤炭替代量計算公式為:Q=D×K1×K2。
其中,Q指煤炭替代量;D指扣減本企業(集團)替代量后,項目新增煤炭消費量;K1指行業系數;K2指用煤項目所在地區系數。
第七條 原料用能、原料用煤不需替代,在計算替代量時予以扣減。
第八條 根據節能削煤工作需求,適時調整用能項目能耗替代、用煤項目煤炭替代系數。
第九條 能耗、煤炭替代應當在項目投產前全部完成。
第三章 替代來源與替代量計算
第十條 替代獲取的主要途徑:
(一)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以及企業關停、轉產減少的能源、煤炭消費;
(二)實施節能技改減少的能源、煤炭消費;
(三)關;虿鸪O備設施減少的能源、煤炭消費;
(四)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替代而減少的煤炭消費;
(五)其他符合要求的能源、煤炭消費減少途徑。
第十一條 對跨市域的產能置換、整合搬遷等項目,能源、煤炭消費指標同步隨項目跨市域轉移,轉移量不低于項目退出年前一年實際能源、煤炭消費量的50%。若兩地政府協商一致,以協商意見為準。
通過上述途徑形成的替代量,在企業(集團)內部跨市域使用的,由相關市政府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替代源需符合的條件:
(一)企業:企業形成的能源、煤炭消費減少量,并且已納入統計;
(二)設備:具有計量裝置、用能記錄等,可追溯、可計算實際發生量;
(三)時限:與項目開工建設時間在同一個五年規劃期內。
第十三條 能耗、煤炭替代僅限于河北省行政區域內通過上述途徑獲取的能源、煤炭消費量,可以通過行政劃撥、協議轉讓或市場購買等方式取得。行政劃撥意見由市、縣政府或其授權的節能主管部門出具,協議轉讓或市場購買需有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市場成交票據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能源、煤炭消費替代源,應根據不同的替代途徑科學測算:
(一)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或其他原因造成企業整體關停、轉產,能源、煤炭消費減少量根據企業能源統計數據,按照關停前3年實際消費量平均值測算;
(二)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或其他原因造成企業部分用能設備設施關停拆除,形成的能源、煤炭消費壓減量,根據企業能源統計數據,核定設備設施關停前3年實際消費量,按平均值測算;
(三)企業進行節能技改,提高能效水平形成的能源、煤炭消費減少量,按照相同產量下,技改前后統計數值的差額測算。
(四)用煤設備改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形成的煤炭減少量,應根據有關部門統計數據或企業統計報表及能源消耗情況,核定其改造前3年實際煤炭消費量,按平均值測算。
以上測算中,對跨五年規劃期且平均值高于當前規劃期內平均消費量的,按當前規劃期內平均消費量測算。
第四章 替代方案編制與審查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所屬行業和地區,編制能耗、煤炭替代方案。
第十六條 能耗、煤炭替代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建設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基本情況,包括所屬行業、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進度、總投資等;
(三)項目建設方案、產品方案、工藝和設備情況,主要用能、用煤設備設施;
(四)項目能源、煤炭消費情況,包括所使用的能源、煤炭種類、數量、各項參數指標;
(五)替代量計算方法及依據;
(六)替代源、替代量及落實措施;
(七)結論建議;
(八)附件,包括替代源匯總表、替代源及替代量入統或測算依據證明、替代源真實性及不重復替代承諾等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替代方案審查,實行屬地管理:
呈報國家審批、核準的項目以及年綜合能耗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用能、用煤項目,其能耗、煤炭替代方案審查由市級(各設區市和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區節能主管部門負責。
其他用能、用煤項目由市級、雄安新區節能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縣級節能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八條 能耗、煤炭替代方案主要審查內容:
(一)替代方案的系統性、完整性、規范性;
(二)項目新增能耗、煤炭消費測算的科學性、準確性;
(三)替代源的可行性,替代量計算的科學性、準確性;對當地能耗指標完成影響評價;
(四)相關證明材料是否齊備和真實有效;
(五)其他需審查的內容。
第十九條 能耗、煤炭替代方案審查意見應在辦理節能審查意見之前取得。
需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辦理節能審查的項目,在提交節能審查相關材料時,一并提交能耗、煤炭替代方案審查意見和替代源匯總表。其他項目的能耗、煤炭替代方案審查意見報省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經節能評審后能耗、煤炭增加的,節能審查機關應致函原替代方案審查單位,督促項目建設單位補充落實替代源并修改替代方案,重新出具能耗、煤炭替代方案審查意見。
第二十一條 通過能耗、煤炭替代審查的用能、用煤項目,因項目建設內容調整造成能耗、煤炭增加的、替代源發生變更的,應在項目投產前,落實新的替代源,并編制補充方案,報原替代方案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年能耗總量超過節能審查意見10%及以上的,需向節能審查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二條 能耗、煤炭替代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項目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仍需建設的應申請延期。項目建設單位需在有效期限前不低于30個工作日內,向原審查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機關應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是否同意延期的相應文件。替代方案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節能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能耗、煤炭替代工作,協調能耗、煤炭替代來源,組織跨企業、跨行業、跨區域能耗、煤炭替代指標交易,并對能耗、煤炭替代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組織開展用能項目能耗、用煤項目煤炭替代落實情況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及時查處并公開曝光。
第二十五條 對未完成能耗強度和總量、煤炭消費削減目標任務或行政區域內項目替代方案不落實的市、縣,上一級節能主管部門應責成其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行政區域內能耗、煤炭替代審查。
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原則,認真開展能耗、煤炭替代方案編制、評審、核查等工作。對于第三方機構在編制、評審、核查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審查主管部門對第三方機構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記錄,將違法違規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依法依規從嚴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方機構評審或現場核查工作經費,按國家、省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并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第三方機構不得收取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他單位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以重復替代、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查的,替代方案審查部門應撤銷原審查意見,將違法違規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按規定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
第二十八條 項目投產后的能耗、煤炭實際消費量,不得超過審查核定的量。未落實替代方案審查意見的用能、用煤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節能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由項目所在地節能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負責項目替代審查、監管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審查結論嚴重失實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用煤投資項目煤炭替代管理辦法》(〔2019〕-41)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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