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文件
財建[2000]439號
關于印發《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國土資源環境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鼓勵礦產資源勘查開采,促進礦業和地質勘查行業的發展,維護國有資產權益,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74號)和《關于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綜字[1999]183號)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管理辦法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章)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題詞:地礦 增資 管理 辦法 通知
抄送: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附件: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礦產資源勘查開采,促進礦業和地質勘查行業的發展,維護國有資產權益,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74號)和《關于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綜字[1999]18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礦業企業和地勘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在申請出讓探礦權采礦權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將應繳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轉增國家資本:
(一)勘查、開采國家緊缺礦產資源的。
(二)在國家確定的貧困地區和重點開發地區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大中型礦山企業因資源枯竭,勘查接替資源的;
(四)國有礦業企業經批準進行股份制改造或中外合資經營時,國有資本持有單位以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入股的;
(五)國有礦業企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
上述國家緊缺礦產資源和國家重點開發地區,由國土資源部確定并定期發布。
國有地勘單位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申請人轉增國家資本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必須經有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按規定報經國土資源部確認。
第四條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向財政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書;
(二)經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或者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復的事業單位年度會計報表;
(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四)申請人屬于股份制企業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還應提交有關批準文件,以及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轉增國家資本的決議文件;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的申請,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依據各自職責范圍予以審核,聯合發文批復,并同時通知原登記管理機關和申請人的國家資本持有單位。
第六條 直接持有國家資本的申請人收到財政部、國上資源部同意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的批復后,應按規定在探礦權采礦權權屬手續辦妥后增加國家資本,其中國有礦業企業增加國有資本金,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增作中方資本項下的國有資本金,股份制企業增作國有股,事業單位增加國家基金。同時,及時辦理國有資產變更登記。
不屬于直接持有國家資本的申請人,其國家資本持有單位應當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的批復和申請人的有關資料增加國家資本和對申請人的長期投資,并辦理國有資產變更登記。
第七條 申請人經批準以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的,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執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管理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共同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按照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權屬和本辦法的規定報批。
第十條 地方財政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制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國有地勘單位實際占有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在轉讓時,其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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