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煤炭價格調控監管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省能源集團、物產中大集團、華能(浙江)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國家能源集團浙江電力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華潤電力(浙江)有限公司:
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2〕303號)、《關于印發<煤炭市場價格監測方案>和<煤炭生產成本調查方案>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2〕149號)等政策,發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2022年第4號公告。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煤炭價格調控監管系列政策要求,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國家政策
國家和部分產煤省份有關文件明確了港口、出礦環節煤炭(動力煤,5500千卡,下同)價格合理區間,對應港口、出礦環節以外,在車板、到廠等環節銷售的煤炭,扣除流通環節合理費用后,折算的出礦價、港口價也應在合理區間內。煤炭生產經營企業不得通過不合理提高運費、不合理收取其他費用、通過捆綁銷售現貨煤炭及關聯方交易等方式大幅度提高交易價格。上述煤炭價格政策從2022年5月1日起執行。
二、開展市場運行監測
為做好煤炭價格調控、評估完善煤炭價格合理區間提供支撐,我委將建立健全煤炭價格監測制度,適時啟動煤炭流通成本調查,發布煤炭市場和價格信息。請各燃煤發電企業定期報送煤炭采購價格數據(詳見附件),后續將根據需要逐步完善報送內容和報送方式。請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加強對非省統調的地方熱電企業發電用煤價格的監測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
三、加強煤炭市場監管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密切關注煤炭市場競爭狀態,強化市場監管,及時查處市場主體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抬價格、價格串通等價格違法違規行為,公開曝光典型案例。發電企業和煤炭經營企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向發展改革和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聯系人:夏 靚;聯系電話:0571-87051491。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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