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貴州省能源局發布《貴州省煤礦瓦斯治理專項行動方案(征求意見稿)》。
《方案》顯示,當前目標為,精準分析全省煤礦瓦斯超限原因,加強對瓦斯超限次數較多、瓦斯災害重的重點地區和煤礦企業的督導幫扶,推動煤礦瓦斯超限清單式管理,嚴格煤礦瓦斯超限管控,力爭從6月份開始全省煤礦瓦斯超限次數逐月下降,到2022年底,全省煤礦瓦斯超限次數在現有基礎上下降50%。
長遠目標為,進一步深化全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努力構建“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深入推進瓦斯綜合防治措施落實,強化瓦斯“零超限、煤層零突出”目標管理,力爭到2024年底,全省瓦斯防治能力水平明顯提升,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向好。
《方案》指出,將嚴格瓦斯超限追查、強化礦井通風系統管理、狠抓瓦斯防治“八招”落實、加強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管理、強化瓦斯防治關鍵環節管理、壓實瓦斯治理各方責任和充分發揮專家團隊和專業機構力量。
貴州省能源局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貴州省煤礦瓦斯治理
專項行動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堅決落實國務院安委會礦山專項督導幫扶組、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煤礦瓦斯治理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煤礦安全生產決策部署,省能源局會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起草了《貴州省煤礦瓦斯治理專項行動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的意見建議,請于2022年6月13日至6月24日期間,將意見建議通過郵件發送至529243296@qq.com,聯系電話:0851-86830070 。
感謝您的參與與支持!
附件:《貴州省煤礦瓦斯治理專項行動方案》(征求意見稿).doc
貴州省煤礦瓦斯治理專項行動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發展理念,強化瓦斯“零超限”目標管理,堅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防超限就是防事故”和瓦斯“可防可治可控”,健全完善“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礦瓦斯防治體系,狠抓煤礦瓦斯防治“八招”落實,切實減少瓦斯超限次數,堅決防范和遏制煤礦瓦斯事故,提升煤礦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標
(一)當前目標。精準分析全省煤礦瓦斯超限原因,加強對瓦斯超限次數較多、瓦斯災害重的重點地區和煤礦企業的督導幫扶,推動煤礦瓦斯超限清單式管理,嚴格煤礦瓦斯超限管控,力爭從6月份開始全省煤礦瓦斯超限次數逐月下降,到2022年底,全省煤礦瓦斯超限次數在現有基礎上下降50%。
(二)長遠目標。進一步深化全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努力構建“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深入推進瓦斯綜合防治措施落實,強化瓦斯“零超限、煤層零突出”目標管理,力爭到2024年底,全省瓦斯防治能力水平明顯提升,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向好。
二、組織機構
(一)成立省煤礦瓦斯治理工作專班,負責統一組織、協調推動全省煤礦瓦斯治理專項行動工作。
1.人員組成
組 長:陳 華 省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
王韶輝 國家礦山安監局貴州局黨組書記、局長
副組長:劉長華 國家礦山安監局貴州局二級巡視員
趙溫躍 省能源局煤礦安全處處長
成員由省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有關處室人員組成并實行集中辦公。抽調涵蓋瓦斯、機電、地質等專業技術力量組建專家團隊,提供技術服務支撐。
2.主要任務
(1)督促指導各地、各煤礦企業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加強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和系列決策部署,推動提高全省煤礦瓦斯治理能力和水平。
(2)組織開展煤礦瓦斯超限調查,提出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置意見和針對性的防范措施。根據工作需要,組織相關專家參與瓦斯事故調查。
(3)定期調度全省煤礦瓦斯治理工作,分析研判全省煤礦瓦斯超限情況,組織制定有針對性對策措施,及時報送全省瓦斯治理相關信息。
(4)組織相關專家對瓦斯超限次數較多、瓦斯災害重的重點地區和煤礦企業進行“靶向”會診和幫扶指導,采取工作座談會、專家講座等方式培訓提升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和煤礦相關人員瓦斯治理業務水平。
(5)督促指導煤礦嚴格落實瓦斯防治“八招”,制定督查考核辦法,推動一礦一策和一面一策、瓦斯參數測定、開采保護層、打鉆抽采精細化、抽采達標評判、通風瓦斯日分析、防突預測圖、防突員管理“八招”落地見效。
(6)推廣瓦斯治理先進技術、裝備、工藝,樹立瓦斯治理先進典型,約談、通報瓦斯治理問題突出的地區和企業,督辦瓦斯治理重大工作事項。
(7)組織對抽采指標進行考核檢查。重點對保護層開采、穿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治理工作進行考核,細化明確考核類容及指標,省級每年一考核、一通報,市縣每季度一考核、一通報。
(二)各產煤市、縣級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成立煤礦瓦斯治理工作專班并實行集中辦公,制定行動方案,負責統一組織、協調本區域煤礦瓦斯治理工作。各煤礦企業要成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瓦斯治理專項行動工作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本企業瓦斯治理工作。
各地可結合本區域實際,抽調有關專業技術力量組建專家服務團隊,為煤礦瓦斯治理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三、工作內容
(一)嚴格瓦斯超限追查
1.實行瓦斯超限分級調查。對因瓦斯治理不到位、施鉆噴孔、頂板來壓、停電停風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實行瓦斯超限分級調查。發生濃度3%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縣級監管部門組織現場調查,并將調查及處置情況報市級監管部門。發生濃度3%以上的瓦斯超限,由國家礦山安監局貴州局監察執法處聯合市級監管部門組織現場調查,并將調查及處置情況報省煤礦瓦斯治理工作專班。發生濃度5%以上的瓦斯超限、或30天內發生2次濃度3%以上的瓦斯超限,由省煤礦瓦斯治理工作專班組織現場調查,并將調查及處置情況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和省能源局。
2.嚴格瓦斯超限原因分析。堅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原則,按照事故調查有關規定,堅決查清瓦斯超限的真實原因,對安全監測預警系統顯示超限原因為傳感器標校、故障等情形的,要一并分析超限期間關聯區域是否開展放炮、落煤、掘進、打鉆等情況,確保瓦斯超限原因客觀、真實。要查清瓦斯超限后煤礦相關處置情況,是否嚴格落實停電撤人措施,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仍然作業,是否按有關規定組織瓦斯排放等。
3.強化瓦斯超限追責問責。各級監管監察部門及煤礦瓦斯治理工作專班要根據瓦斯超限調查情況,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實瓦斯超限停產整改措施,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要依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移送司法機關。對瓦斯超限防范措施未落實的,堅決不予恢復生產作業。
(二)強化礦井通風系統管理
4.確保通風系統穩定合理。建設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必須實現全風壓通風,進入三期工程前必須安裝2臺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 生產水平和采(盤)區須實行分區通風,準備采區須構成全風壓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回采巷道,嚴禁在上(下)山巷道內設置通風設施形成一段進風、一段回風。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自燃發火嚴重礦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須實現獨立通風, 嚴禁違規串聯通風。對礦井通風系統不穩定仍組織生產建設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
5.確保通風設施完好可靠。煤礦構筑通風設施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并嚴格審批,嚴防亂設亂建。礦井嚴禁使用風障(風簾)控制風量,不得設置臨時通風設施,傾斜運輸巷中不得設置風門,突出煤層工作面回風側不得設置調風設施,所有掘進工作面進風側必須安設至少兩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兩道反向風門。對通風設施構筑不合理、質量不合格等存在安全隱患的,相關監管監察部門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確保用風地點風量充足。礦井總風量及各采掘工作面、機電硐室等配風應當進行科學測算,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及風筒選型應當滿足風量供應需求,并留有足夠富余量。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距離符合相關規定,加強風筒搭接、吊掛、更換管理,炮掘工作面,放炮前應采取防止崩壞風筒的保護措施,減少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掘進工作面風量不足。巷道斷面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運輸、通風、瓦斯抽采及管線敷設等要求,加強巷道維護管理,及時處理巷道變形、冒頂、雜物堆放等影響通風情形。對存在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或無風、微風作業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
(三)狠抓瓦斯防治“八招”落實
7.科學制定“一礦一策和一面一策”。正常生產建設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根據中長期規劃及年度采掘接替計劃,超前制定水平、采區、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綜合治理方案,統籌全年各區域瓦斯治理方法、時間、進度安排,為瓦斯治理及采掘接續提供有力保障。“一礦一策和一面一策”要明確量化指標,至少包括保護層開采面積、瓦斯抽采量、抽采率、巷道治理工程量、鉆孔量、瓦斯超限次數、監控斷線時間等7項指標。煤礦上級公司技術負責人組織專人對煤礦編制的“一礦一策和一面一策”進行審批,沒有上級公司的煤礦,由監管主體單位組織審查,并報駐地監察執法處備案。對發生瓦斯高值長時超限的煤礦,依法責令停產整改,并由監管主體單位重新對煤礦“一礦一策和一面一策”措施進行審查。
8.嚴格開展“瓦斯參數測定”。煤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人員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國家規定的評價指標,各水平、采區、采掘工作面煤層瓦斯參數等進行考察測定,為礦井區域預測、瓦斯治理方法選擇、抽采達標評判等工作提供依據。各煤礦要定期排查區域預測臨界值,工作面預測方法、指標以及臨界值,保護層開采保護效果及范圍,鉆孔抽采半徑等技術參數和各水平、采區、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壓力,堅固性系數,透氣性系數,鉆孔百米衰減系數等瓦斯參數的考察測定情況,并制定測定計劃和方案。參數測定方案,包括需要測定的參數、測定位置、目標煤層、鉆孔施工設計、封孔方法、參數測定方法、觀測要求等。各煤礦要根據測定的參數情況,形成參數測定報告,并將參數填繪在瓦斯地質圖、防突預測圖中。各級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礦井瓦斯參數測定、突出危險性鑒定工作的檢查,煤礦不按規定測定瓦斯參數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煤礦不如實記錄瓦斯動力現象及突出預兆、該升級不升級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煤礦和鑒定機構弄虛作假,降低瓦斯等級的,要依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移送司法機關。
9.強力推進“開采保護層”。突出礦井必須堅持“應保盡保、可保必保”原則,凡是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必須開采保護層。開采保護層時,必須抽采被保護層卸壓瓦斯,不能隨意留設煤柱,盡量做到無煤柱開采。單一煤層開采或其他不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必須采用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措施。當保護層與被保護層的層間距、巖性以及保護層開采厚度等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對被保護層的保護效果及其有效保護范圍再次進行考察。保護層工作面開采結束后,按照考察報告中的穩定時間安排被保護層工作面采掘作業。對突出礦井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而未開采保護層的,要責令停止作業;對開采保護層時沒有按規定同時抽采被保護層卸壓瓦斯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
10.持續加強“打鉆抽采精細化”。各煤礦要制定符合本礦的打鉆、抽采精細化管理規定,明確技術資料、現場管理等要求,確保防突措施落實到位。要根據已批準的區域防突措施,制定鉆孔施工與抽采專項設計。鉆孔施工前,對地質情況不清的,先施工2個定位鉆孔確定煤層情況,再修改原設計參數。測定鉆孔軌跡后,發現鉆孔偏離較大時要及時補孔。鉆孔施工與抽采按照安全標準化的要求進行管理,包括現場文明生產、掛牌管理等。對未制定打鉆、抽采精細化管理規定的,依法責令限期整改,對假打鉆、假抽采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
11.嚴格落實“抽采達標評判”。各煤礦企業要建立瓦斯抽采達標評價工作體系,制定礦井瓦斯抽采達標評判細則,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獎懲等制度。由礦總工程師牽頭,依據《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對區域防突和抽采效果進行達標評判。評判前收集抽采工程施工的各項資料,逐項進行評判。進行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前應當首先計算煤層的殘余瓦斯含量,當計算值低于臨界值時方可進行實際檢驗。檢驗過程中發生噴孔等動力現象時,視為抽采不達標。瓦斯主要來源于本煤層時,要對可解吸量進行評判,瓦斯來源于鄰近層時要對抽采率進行評判,礦井抽采率也應符合要求。抽采達標評判檢驗鉆孔布置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對提供虛假評判報告或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
12.嚴格執行“通風瓦斯日分析”。各煤礦要建立完善通風瓦斯日分析制度,每月初由礦總工程師召集相關單位(部門),根據采掘生產接續變化情況,確定當月通風瓦斯管理的重點地區和分析內容。每天組織召開日分析會議,排查礦井可能存在的通風瓦斯隱患,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安排責任單位對排查出的問題進行整改。煤礦任一地點的甲烷濃度當班或上下兩個班次浮動達到或超過0.2%時,必須進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在通風瓦斯日分析記錄中進行說明。量化分析參數包括采掘工作面風量、絕對瓦斯涌出量、一氧化碳濃度、防突預測指標、防突允許采掘距離、抽采量等,分析中必須匯報量化參數。對未建立或未落實通風瓦斯日分析制度,依法責令限期改正。
13.嚴格繪制“防突預測圖”。各煤礦要高度重視防突預測圖管理工作,以突出煤層瓦斯地質圖為基圖,將采掘工程范圍內的煤層賦存、瓦斯地質、巷道布置、綜合防突措施、瓦斯、防突參數情況等內容標注在圖紙上,分別掛設在地面調度室和井下現場,用于指導礦井生產。圖紙以突出煤層瓦斯地質圖為基圖,巷道壓茬關系清楚,不同煤層巷道采用不同顏色線條,待掘巷道用虛線標繪。突出危險區采掘工作面、石門揭煤工作面必須繪制防突預測圖。對未按規定繪制或更新防突預測圖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
14.持續加強“防突員管理”各煤礦要加強對防突員的培訓和管理,定期組織防突員進行理論、實操培訓,提高防突員技術水平,煤礦防突部門要定期抽查突出預測視頻錄像、防突員人員定位軌跡、原始記錄以及審批單。對預測指標接近或超過臨界值的,管理人員要現場跟班,與防突員共同測定指標。各煤礦要從體制、機制上保障防突員待遇,任何人員不得直接或變相安排防突員假預測。各級監管監察部門要持續加大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配備的檢查力度,對防突員無證上崗的,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進行處罰,對防突員在工作面預測時弄虛作假的,要依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移送司法機關。
(四)加強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管理
15.嚴格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各煤礦要加強安全監控系統與煤礦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聯網,嚴禁切斷數據傳輸,煤礦、煤礦上級公司及各級監管監察部門必須每天24小時值班值守,認真查看煤礦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發現瓦斯超限或異常的,及時有效處置。突出礦井安裝的全量程或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必須是激光原理甲烷傳感器,并按規定進行安裝、使用和維護。高瓦斯、突出礦井未按規定調校甲烷傳感器、設置斷電范圍的,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包裹、風吹甲烷傳感器、壓縮傳感器量程、刪除或者修改瓦斯超限數據的,要依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移送司法機關。
16.實行短信預警推送制度。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要實現瓦斯超限信息自動推送功能,發生瓦斯超限報警的(包括監控斷線),安全監控系統能自動把超限信息推送給煤礦實際控制人、法人、投資人、“五職礦長”及中層管理人員,煤礦要立即組織查找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縣級監管部門要自動把超限信息推送給相關監管人員。瓦斯濃度≥1.5%的(包括斷線超過30分鐘),由國家礦山安監局貴州局將信息推送給市(州)、縣(市、區、特區)級監管部門及國家礦山安監局貴州局監察執法處負責人。瓦斯濃度≥3%的(包括斷線超過1小時),由國家礦山安監局貴州局將超限信息推送給市(州)、縣(市、區、特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省能源局領導班子及相關業務處室主要負責人。
17.強化監控斷線核查追責。各級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的巡查。煤礦凡發生瓦斯監控斷線(故障閉鎖試驗除外),由駐礦安監員或片區監管組核查斷線原因。斷線超過10分鐘的,由縣級監管部門組織開展核查;斷線超過30分鐘的,由國家礦山安監局貴州局監察執法處會同市級監管部門組織核查;斷線達1小時及以上的,由省瓦斯治理專班組織廠家進行核查。經核查研判涉嫌人為斷線的,要按事故開展調查追責,經調查發現存在人為切斷電源、關閉網路、蓄意拔線、關閉數據上傳功能的,要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要依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移送司法機關。
(五)強化瓦斯防治關鍵環節管理
18.嚴格執行“先探后掘”措施。煤礦掘進必須嚴格執行“先探后掘”綜合防范措施,每循環應探明掘進前方至少60米、巷道輪廓線外10米范圍內的瓦斯、地質構造、采空區、水體等情況,確定工作面最大允掘距離,發現異常情況的要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各級監管監察部門要把“先探后掘”措施落實情況作為日常檢查的重點內容,檢查前探鉆孔設計是否合理,鉆孔施工是否真正實施,是否嚴格執行允許進尺數等。對不執行“先探后掘”措施、打假鉆、或發現異常情況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仍冒險作業的,要責令立即停止掘進作業,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19.嚴格落實石門揭煤防突措施。突出煤層石門揭煤必須施工前探取芯鉆孔,測定揭煤區域的瓦斯壓力,施工卸壓鉆孔、抽采鉆孔,嚴格執行效果檢驗,完善防突反向風門、壓風自救等安全防護措施,采用遠距離爆破。突出煤層頂(底)板及鄰近煤層中掘進的巷道距突出煤層法向距離小于10m時,必須采取防突措施。對不執行石門揭煤防突措施、資料作假、或發現前方有異常而不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的,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
20.嚴防打鉆防噴孔瓦斯超限。高瓦斯、突出礦井施工瓦斯抽采鉆孔、地質鉆孔、探煤鉆孔等時,必須全程使用可靠的全封閉負壓連抽防噴裝置。嚴禁在未安裝防噴裝置、裝置安裝不牢固、裝置未連接負壓抽采管路等情況下開鉆。施鉆時要經常檢查裝置的牢固性、氣密性、堵塞情況,發現異常停止鉆進立即處理。加強施鉆地點的甲烷傳感器管理,在鉆機回風側10米范圍內安設甲烷傳感器,并具備超限報警斷電功能。對執行打鉆防噴孔措施的,依法責令停止施工,對未落實打鉆防噴孔措施造成瓦斯超限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21.嚴格供電系統和機電設備管理。生產礦井和進入二期工程施工的建設礦井必須實現“雙回路”專線供電。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杜絕電氣設備失爆。加大雨季期間供電網及供電線路維護管理,開展全覆蓋防雷避雷設施排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止因雷電引發供電網和供電線路故障,威脅供電安全。加強對供電變電站和變電所供電變壓器、高壓開關、供電線路以及安保設備設施的運維管理,做好各類預防性試驗和定期檢測工作,減少供電網設備、線路故障率。對未按規定實現“雙回路”專線供電的煤礦,依法責令停止生產建設,對使用失爆電氣設備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
22.嚴格落實重大安全事項報告制度。煤礦計劃實施石門揭煤、新開掘進工作面、采面初采、井下動火、構筑或啟封密閉、巷道貫通、礦井(采區)通風系統調整等重大安全事項, 必須提前48小時向監管主體部門書面報告。有關部門或機構要加強對煤礦實施重大安全事項工作的督促指導,對不報、漏報、遲報、錯報等行為,不落實安全措施冒險作業的,要從嚴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六)壓實瓦斯治理各方責任
23.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煤礦企業要成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瓦斯治理工作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本企業瓦斯治理工作。要保障瓦斯治理和安全生產工作資金投入,按有關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必須的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崗位責任制、瓦斯超限責任追查等制度,確保瓦斯治理和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有序實施。要對調度員、監控值班員、監測監控工、瓦檢員、防突工、瓦斯抽采工、電工等開展業務知識和實操培訓,并組織考試,對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相關特種作業。
24.嚴格落實監管監察責任。各級監管監察部門要充分運用“互聯網+監管監察”遠程執法、現場檢查核查、明查暗訪等措施,及時發現煤礦企業在瓦斯治理和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隱患,同步推進安全監管執法和幫扶指導,實現精準追責問責并促進問題隱患整改落實。加強與公安、司法、紀檢委等部門協調聯動,依法嚴厲打擊蓄意逃避監管、人為蒙蔽傳感器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查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七)充分發揮專家團隊和專業機構力量
25.組建煤礦瓦斯治理專家團隊。在全國范圍內選聘煤炭行業領域專家,建立采掘、通防、地質、機電、監控等專家庫。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相關專家對瓦斯災害重、瓦斯超限次數較多的重點地區和煤礦企業針對性開展瓦斯防治專項會診,提出解決瓦斯治理難點的措施辦法,為瓦斯治理提供技術支撐。
26.引進第三方機構參與瓦斯治理。各地要按照“政府牽頭、招請團隊、駐守煤礦、分片指導”的原則,引進有瓦斯治理能力的技術團隊,不間斷開展技術服務,為煤礦提供地面高壓供電系統管理、瓦斯治理方案制定和現場指導、關鍵設備維護檢修、人員培訓等專業服務工作。煤礦企業(礦井)應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積極合作,開展礦井瓦斯防治理論與技術研究,解決礦井生產建設中的關鍵技術難題,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裝備、新材料,實現瓦斯防治智能化、精準化、科學化。
四、時間安排
(一)2022年
6月。制定印發全省煤礦瓦斯治理專項行動方案,量化考核指標,部署啟動開展專項行動;各地各有關部門以及煤礦企業要結合實際制定瓦斯治理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或工作計劃,對開展瓦斯治理專項行動工作作出具體安排。全面摸排全省正常生產建設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煤巷掘進和石門揭煤掘進工作面瓦斯治理措施情況,并根據排查情況由各級監管監察部門幫助煤礦組織制定瓦斯防治措施。
7月。督促各煤礦企業結合實際,制定完善瓦斯綜合治理方案,“一礦一策、一面一策”確定各礦目標任務,并按規定組織審批。安全監管主體部門組織全覆蓋督導檢查,查煤礦“一礦一策、一面一策”編制、會審、上級公司審批、措施可行性等情況。
8月。各產煤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按照“政府牽頭、招請團隊、駐守煤礦、分片指導”的原則,完成引進有瓦斯治理能力的技術團隊,不間斷開展技術服務。對瓦斯超限次數較多、瓦斯災害重的重點地區和煤礦企業進行“靶向”會診和幫扶指導,采取工作座談會、專家講座等方式培訓提升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和煤礦相關人員瓦斯治理業務水平。
9月。組織開展煤礦供電系統專項檢查。重點解決煤礦供電系統不穩定造成的瓦斯超限問題。對因供電外網不穩定導致的停電,與南方電網貴州公司建立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和供電局生產技術部門建立聯動機制。
10月。組織開展煤礦抽采、監控、通風管理專項檢查。重點解決抽采、監控、通風管理不到位等造成瓦斯超限問題。
11月。組織開展煤礦“一礦一策、一面一策”回頭看,檢查各煤礦瓦斯治理措施落實以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12月。分析總結2022年全省瓦斯治理專項行動,及時查缺補漏,完善制度措施,研究部署2023年全省煤礦瓦斯治理工作。完成瓦斯下降的目標任務,專項行動取得初步成效。
(二)2023年
上半年。深入分析全省煤礦瓦斯治理共性問題和突出隱患,深挖背后的深層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規標準、政策措施層面需要建立健全、補充完善的具體措施,逐項推動落實。通過現場推進會、“開小灶”、推廣有關地方和優強企業的典型經驗或措施,持續推進煤礦瓦斯防治“八招”落地落實。
下半年。持續加大瓦斯治理專項行動攻堅力度,健全完善瓦斯綜合治理技術體系,落實和完善治理措施。持續加強瓦斯治理專業化市場化服務隊伍建設,搭建煤礦企業與技術合作方共享平臺,聯合開展技術攻關,組建新型瓦斯治理研發機構。積極推進“三區聯動”抽采煤層瓦斯等關鍵技術應用,瓦斯防治技術裝備水平持續提升,專項行動取得積極成效。
(三)2024年
持續深化全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深入推進瓦斯綜合防治措施落實,強化瓦斯“零超限”和煤層“零突出”目標管理,煤礦瓦斯治理能力水平全面提升,結合各地經驗做法,形成一批瓦斯治理制度成果并在全省推廣,健全長效機制,煤礦安全生產保障能力明顯加強,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向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煤礦瓦斯治理資金支持。在省煤礦安全生產投入資金獎補政策基礎上,將煤礦“一優三減”關鍵裝備、重點工程建設,瓦斯治理關鍵裝備、重點工程建設列入支持范圍,并適當提高省煤礦安全生產投入資金支持政府部門工作經費額度。
(二)健全瓦斯超限考核機制。對1年內瓦斯超限次數達到10次、或濃度3%以上瓦斯超限次數達到3次的煤礦,不再享受當年省煤礦安全生產投入資金獎補政策。對未完成煤礦瓦斯超限次數下降任務的產煤市、縣,不再享受當年省煤礦安全生產投入資金獎補政策。
(三)開展關鍵技術和裝備攻關。推廣打鉆防瓦斯噴孔先進工藝、設備,減少施鉆期間瓦斯噴出造成超限。推進“三區聯動”抽采煤層瓦斯等關鍵技術研究,探索解決瓦斯治理與煤炭生產在時間和空間上的沖突,實現礦井瓦斯超前治理和煤炭生產有序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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