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的填寫
(一)證號:勘查許可證證號統一使用新編13位數字表示。
證號:XXXXXX XX X XXXX
發 發 許 許
證 證 可 可
機 年 證 證
關 度 屬 順
性 序
號
編號原則:
<1>發證機關:用國家標準地區代碼六位數字表示。1、2位、3、4位、5、6位分別為省(區、市)、地(市)、縣代碼。
各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發證的1、2位以本省(區、市)國標代碼表示,如:北京—11,云南—53等;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發證的1、2位以“01”表示。法律、法規未向地(市)、縣兩級授權發證,后四位應為“0”。
受委托發證的其代碼應填寫委托發證機關的代碼。
<2>發證年度:用發證當年的公歷年后二位數字表示,如1998年發證的,以“98”表示。
<3>許可證屬性:用一位數字表示。1—新立,2—變更,3—延續,4—保留。對于探礦權既變更又延續的,以“延續”的代碼表示許可證屬性。對實施《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前頒發的勘查許可證,換證時以“6”表示換發的勘查許可證屬性。
<4>許可證順序號:為當年發證的順序號,用四位數字表示。新立、變更、延續、保留探礦權的其順序號按照發證時間的先后順序混合排序。
例:證號3500009820019表示福建省地礦廳1998年頒發的第0019個勘查許可證,屬探礦權變更項目。
(二)探礦權人:指獲得勘查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的單位或個人。是法人的填寫法人名稱,不是法人的填寫責任人(自然人)名稱。
(三)勘查項目名稱:由項目所在地的省(區、市)名稱+縣級行政區劃名稱+勘查作業區的主要特征地名+勘查(主)礦種+勘查階段組成。勘查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只填寫勘查作業區所在的主要行政區劃名稱。
(四)地理位置:指勘查項目所在的省(區、市)、地(市)、縣行政區劃名稱。勘查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應填寫所跨的全部省(區、市)、地(市)、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
(五)圖幅號:指勘查區塊所在的1:5萬地形圖圖幅的國家標準圖幅號。跨幾個1:5萬圖幅的應填寫所跨的多個1:5萬圖幅編號。1:5萬圖幅編號原則可按照《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分幅和編號》(GB/13989—92)的有關規定編寫。
(六)勘查面積: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批準的勘查面積數量大小,面積的單位以“平方公里”表示。勘查面積可保留小數點后一位小數。
(七)有效期限:指勘查許可證有效期的起始年、月、日至終止的年、月、日日期。如某勘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自一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勘查單位:指具有從事該類礦產資源勘查資格、承擔該項目的施工單位。
探礦權人需變更勘查單位的,原發證機關同意后,將變更后的勘查單位名稱、地址(制成不于膠膠條)覆蓋于原“勘查單位”、“勘查單位地址”處,注明同意變更的日期并加蓋“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專用章”。
(九)發證機關:此處應加蓋勘查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礦產資源勘查登已專用章”。發證機關是指由法律授權或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頒發勘查許可證的登記管理機關。受委托發證的,發證機關仍應加蓋委托發證機關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專用章。
(十)勘查區塊范圍圖:勘查許可證右側(空白處為勘查區塊范圍圖的位置。該圖可由計算機成圖并直接輸出到勘查許可證上。若采取輸出圖后粘貼到證上方式的,必須在齊縫處加蓋“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專用章”。
二、地質調查證的填寫
1、證號編號原則同勘查許可證,屬性以“5”表示,且地質調查證順序號單列,不與勘查許可證混合排序。
2、圖幅號:指實際調查所采用的工作比例尺(1:100萬、 1:50萬、1:25萬、1:10萬、1:5萬)地形圖的國家標準圖幅號。跨 多個圖幅的,應在圖幅號后用“等×個圖幅”表示。不以整圖幅開展工作的,應填寫調查區塊所在的1:5萬圖幅的編號。
3、地理位置、調查面積、有效期限、勘查單位、發證機關、調查區塊范圍圖等比照勘查許可證填寫規定填寫。
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填寫規定
一、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的填寫
(一)證號:勘查許可證證號統一使用新編13位數字表示。
證號:XXXXXX XX X XXXX
發 發 許 許
證 證 可 可
機 年 證 證
關 度 屬 順
性 序
號
編號原則:
<1>發證機關:用國家標準地區代碼六位數字表示。1、2位、3、4位、5、6位分別為省(區、市)、地(市)、縣代碼。
各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發證的1、2位以本省(區、市)國標代碼表示,如:北京—11,云南—53等;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發證的1、2位以“01”表示。法律、法規未向地(市)、縣兩級授權發證,后四位應為“0”。
受委托發證的其代碼應填寫委托發證機關的代碼。
<2>發證年度:用發證當年的公歷年后二位數字表示,如1998年發證的,以“98”表示。
<3>許可證屬性:用一位數字表示。1—新立,2—變更,3—延續,4—保留。對于探礦權既變更又延續的,以“延續”的代碼表示許可證屬性。對實施《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前頒發的勘查許可證,換證時以“6”表示換發的勘查許可證屬性。
<4>許可證順序號:為當年發證的順序號,用四位數字表示。新立、變更、延續、保留探礦權的其順序號按照發證時間的先后順序混合排序。
例:證號3500009820019表示福建省地礦廳1998年頒發的第0019個勘查許可證,屬探礦權變更項目。
(二)探礦權人:指獲得勘查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的單位或個人。是法人的填寫法人名稱,不是法人的填寫責任人(自然人)名稱。
(三)勘查項目名稱:由項目所在地的省(區、市)名稱+縣級行政區劃名稱+勘查作業區的主要特征地名+勘查(主)礦種+勘查階段組成。勘查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只填寫勘查作業區所在的主要行政區劃名稱。
(四)地理位置:指勘查項目所在的省(區、市)、地(市)、縣行政區劃名稱。勘查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應填寫所跨的全部省(區、市)、地(市)、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
(五)圖幅號:指勘查區塊所在的1:5萬地形圖圖幅的國家標準圖幅號。跨幾個1:5萬圖幅的應填寫所跨的多個1:5萬圖幅編號。1:5萬圖幅編號原則可按照《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分幅和編號》(GB/13989—92)的有關規定編寫。
(六)勘查面積: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批準的勘查面積數量大小,面積的單位以“平方公里”表示。勘查面積可保留小數點后一位小數。
(七)有效期限:指勘查許可證有效期的起始年、月、日至終止的年、月、日日期。如某勘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自一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勘查單位:指具有從事該類礦產資源勘查資格、承擔該項目的施工單位。
探礦權人需變更勘查單位的,原發證機關同意后,將變更后的勘查單位名稱、地址(制成不于膠膠條)覆蓋于原“勘查單位”、“勘查單位地址”處,注明同意變更的日期并加蓋“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專用章”。
(九)發證機關:此處應加蓋勘查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礦產資源勘查登已專用章”。發證機關是指由法律授權或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頒發勘查許可證的登記管理機關。受委托發證的,發證機關仍應加蓋委托發證機關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專用章。
(十)勘查區塊范圍圖:勘查許可證右側(空白處為勘查區塊范圍圖的位置。該圖可由計算機成圖并直接輸出到勘查許可證上。若采取輸出圖后粘貼到證上方式的,必須在齊縫處加蓋“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專用章”。
二、地質調查證的填寫
1、證號編號原則同勘查許可證,屬性以“5”表示,且地質調查證順序號單列,不與勘查許可證混合排序。
2、圖幅號:指實際調查所采用的工作比例尺(1:100萬、 1:50萬、1:25萬、1:10萬、1:5萬)地形圖的國家標準圖幅號。跨 多個圖幅的,應在圖幅號后用“等×個圖幅”表示。不以整圖幅開展工作的,應填寫調查區塊所在的1:5萬圖幅的編號。
3、地理位置、調查面積、有效期限、勘查單位、發證機關、調查區塊范圍圖等比照勘查許可證填寫規定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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