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云南省焦化產能置換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落實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整改,規范焦化企業產能置換等有關工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編制了《云南省焦化產能置換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一、公告內容
《云南省焦化產能置換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
二、公告時間
2022年11月22日—2022年12月5日。
三、征集方式
歡迎社會各界人士踴躍參與,積極建言獻策。意見和建議請通過電子郵箱反饋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石化產業處,并注明聯系人和單位以及聯系方式。
聯系人:吳丹
聯系電話:0871-63515837
傳真:0871-63516159
電子郵箱:123176319@qq.com(主題請注明:云南省焦化產能置換工作方案意見建議)
附件:云南省焦化產能置換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
云南省焦化行業產能置換工作方案
(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9〕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石化產業調結構促轉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7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化學工業調結構促轉型增效益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辦發〔2017〕17號)有關規定,結合《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工業轉型升級的意見》和全省關于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等文件精神以及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原則
(一)為貫徹落實國辦發〔2016〕57號、云政辦發〔2017〕17號等文件精神,嚴控焦化行業新增產能,焦化項目建設須“實行等量或減量置換”,為保障云南焦化產能與市場需求相匹配,全省產能總量控制在1950萬噸以內。
(二)本方案所稱的等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等于退出產能;減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小于退出產能;置換比例是指退出產能與建設產能之比。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化學工業調結構促轉型增效益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辦發〔2017〕17號)印發之日(2017年2月15日)前已備案但尚未建成的焦化項目,以及我省關于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文件印發之日(2021年10月20日)后的焦化建設項目,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嚴禁新增焦化產能項目。
2017年2月15日前備案但尚未建成的原址(備案/核準文件標注的建設地址,下同)續建項目按照1:1等量置換。2017年2月15日至2021年10月20日前備案的技改項目,自有合法合規產能按照1:1等量置換,不足部分通過市場化交易的合法合規產能按照1.5:1執行。2021年10月20日之后立項的建設項目均按照1.5:1進行減量置換。
按本條款實施等量置換情形的焦化建設項目,2023年6月30日前如果尚未完成產能置換手續,之后須按照1.5:1減量置換。
(四)用于置換的產能應當符合產業政策及環保要求,履行了土地、安全、環保、投資管理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手續。置換過程中,退出產能數量,依照項目備案/核準文件和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的產能確認,不一致的以小為準;新建項目建設產能按照附件3折算。國家已明令淘汰的落后產能,不得用于置換。
(五)產能置換方案由建設項目企業制定,產能置換所需產能指標應由企業間通過市場化方式獲得,并遵循自愿、公開公平的原則。
二、產能置換
(六)建設焦化項目企業須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制定產能置換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設項目和退出項目情況,須明確以下內容(附件1):
1.建設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擬建的焦爐型號、數量和產能,計劃開工和投產時間。
2.退出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退出的焦爐型號、數量和產能,拆除時間安排。涉及跨州(市)產能置換,須附產能出讓公告。
用于置換的同一焦爐產能原則上不得拆分,確有必要拆分的,最多不超過2家受讓企業,對同一焦爐產能出讓至不同企業的,產能出讓方應明確所有產能受讓方,在產能出讓公告、產能置換方案公告中一并列明。
(七)建設焦化項目企業按照各州(市)相關要求,將產能置換方案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州(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州(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在委托具有化工或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對建設項目企業擬用于置換產能的真實性、合規性、數量核定進行第三方評估的基礎上,核實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在州(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產能置換方案的公示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0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八)跨州(市)置換的產能,出讓方所在地州(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委托具有化工或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的第三方,對出讓產能進行真實性、合規性、數量核定,核實產能真實性、合規性,在州(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0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公布產能出讓公告(附件2)。
(九)建設焦化項目產能置換方案經建設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示、公告并經州(市)人民政府確認后,由建設地州(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復審,同時附建設地州(市)人民政府確認意見和產能置換方案相關資料。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可在委托具有化工或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對產能真實性、合規性、數量核定進行第三方評估的基礎上,核實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向社會公告。
三、監督落實
(十)產能置換方案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告后須嚴格執行,確有必要調整的須嚴格執行變更程序。對建設項目備案前擬建(或退出)焦爐裝置或產能發生變更的,建設項目企業須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制定、報送產能置換方案,建設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受理。變更后的產能置換方案公告時,原產能置換方案須同時撤銷。對項目備案前建設地址、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產能置換方案,建設項目企業須向建設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州(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經審核后在門戶網站作出說明,并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復核,經復核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門戶網站及時公開變更內容。
(十一)焦化項目建成后,項目建設所在地州(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委托具有化工或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對建設項目和用于置換的退出項目的產能置換方案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核實,在此基礎上,建設項目所在地州(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產能置換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州(市)級驗收,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原則上不少于10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公告,并報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進行省級驗收,通過省級驗收的項目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告。
(十二)建設項目投產前,用于置換的退出裝置須關停,使其不具備恢復生產條件,并在投產后6個月內主體裝置拆除到位。對同一焦爐裝置的產能拆分出讓的情形,以第一個實際建成通過驗收項目的時間為準。
涉及跨州市置換的,項目建設地州(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在項目投產前函告產能出讓地州(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產能出讓地州(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產能出讓企業按規定時間關停和拆除用于產能置換的主體裝置,并組織實地核查,將關停和拆除情況向社會公告。
(十三)建設項目所在地州(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的落實,對存在不執行產能置換方案、弄虛作假、“批小建大”等行為的,立即責令停建整改;通報其不守誠信行為,整改到位前不得續建或投產。
(十四)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組織省級相關部門,對各地焦化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產能置換方案核實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責令限期整改,情形嚴重的向全省通報,并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不守誠信、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十五)對于確需保留焦爐裝置的特殊情形,如用于工業遺址公園等,須由產能出讓方所在地州(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一事一議”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研究按規定權限提出處理意見。
四、有關要求
(十六)各州市應加快推進轄區內“限制類”裝置升級改造。頂裝焦爐炭化室高度<6.0米、搗固焦爐炭化室高度<5.5米的限制類焦化裝置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通過產能置換實現升級改造。
(十七)相關州(市)要嚴格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問題整改有關要求,科學合理布局焦化項目,嚴控新增產能。
(十八)本工作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焦化產能置換工作方案(試行)》(云工信石化〔2022〕160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焦化產能置換工作的通知》(石化〔2022〕211號)同時廢止。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根據國家和省出臺新的政策、以及我省焦化行業發展實際,適時對本方案進行修訂。
(十九)本工作方案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附件:1.××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
2.××企業產能出讓表
3.部分焦爐基本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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