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國家發改委等部門發布《關于做好2023年春耕化肥保供穩價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煤炭供應企業、化肥生產企業要加強供需對接,鼓勵煤炭供應企業積極響應化肥生產企業需求,充分考慮化肥產品支農屬性,將化肥生產用煤價格維持在合理水平,化肥生產企業要主動與上游煤炭供應企業開展業務對接,積極與煤炭企業建立穩定的商業關系。
《通知》明確,鼓勵煤炭供應企業、鐵路與重點化肥生產企業簽訂產運需三方中長期合同。各地要督促供需企業切實履行煤炭供應合同,及時協調解決企業存在的困難問題。鐵路對已簽訂產運需三方中長期合同的化肥生產用煤運輸計劃與電煤同等優先安排。
《通知》強調,全國煤炭交易中心要將經產運需三方自主協商一致、單筆10萬噸以上化肥用煤中長期合同,列為重點監管合同,并全部納入國家誠信履約保障平臺進行監管,原則上保證月度履約率不低于80%,季度和年度履約率不低于90%,監管情況按月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經貿司)。
《通知》同時指出,各地電力運行部門和電網企業要加強電力調度,支持化肥生產企業簽訂電力中長期合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對化肥生產企業實施有序用電;噬a大省在組織電力市場交易時,要繼續給予化肥生產企業傾斜支持,電力交易價格較本地燃煤發電基準價最高上浮不超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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