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云南局、云南省應急管理廳、云南省自然資源廳、云南省能源局、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檢察院、云南省公安廳聯合印發《云南省礦山領域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下文簡稱《辦法》)。
宗旨原則
《辦法》旨在健全云南省礦山領域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依法懲治礦山領域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推動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
適用范圍
《辦法》適用全省礦山安全監管、礦產資源監管、礦山安全監察等各級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的涉嫌礦山領域安全生產犯罪案件。
具體內容
《辦法》共七章三十一條,對移送原則、移送方式、證據使用、案件辦理、協作機制等進行了具體規定。
其中,“總則”部分列舉九類涉嫌礦山領域安全生產犯罪案件,明確了“屬地移送、同級配合、不重復受理”的原則以及涉嫌的公職人員與非公職人員移送的規定。
“日常行政執法中的案件移送與法律監督”部分明確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的程序、材料,各部門立案、偵查、檢察、審判以及案件移送中協調配合等內容。
“事故調查中的案件辦理”部分明確了事故調查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要件、情況通報等內容。
“證據的收集與使用”部分對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中收集證據的要求以及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論證等證據的救濟途徑等進行了規范。
“協作機制”部分明確了各部門間聯席會議召開、發布典型案例、部門間相互協調支持工作及相互交流提升辦案水平等內容。
“責任追究”部分對各部門密切配合、認真履職、各負其責作出了規定。
相關規定
《辦法》規定,各級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重要問題。省級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定期聯合通報有關涉嫌礦山領域安全生產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訴、裁判結果等方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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