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調整優化部分礦業權出讓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廳機關各處室局、廳屬各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4號)、《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山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優化非煤礦產資源管理促進非煤礦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晉自然資發〔2022〕43號),省廳決定調整優化部分礦產資源的礦業權出讓、登記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市局)要認真承接好省廳下放的礦業權出讓、登記事項,做到辦事標準不降低、行政效率有提高、管理機制有創新、服務發展見成效,按照“誰審批、誰監管”原則,要加強監督檢查,協調開發時序,促進綜合利用,保護合法權益。
(二)省廳各有關處室局要按照各自職責,主動推進相關礦業權出讓、登記(含配號)和監督管理事項的調整完善,及時加強對各市局有關科室的業務指導,同步推動促進產業發展、優化發展環境、落實資源惠民等各項工作,共同實現省里放心、市縣滿意、企業安心、群眾受益的共贏目標。
二、調整優化部分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
(一)25種戰略性礦產資源中,自然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放射性礦產、鎢、稀土、錫、銻、鉬、鈷、鋰、鉀鹽、晶質石墨14種重要戰略性礦產資源的礦業權出讓、登記;省廳負責煤、煤層氣、鐵、鉻、銅、鋁、金、鎳、鋯、磷、螢石等11種戰略性礦產資源的礦業權出讓、登記。
鑒于地熱礦業權管理制度尚在逐步完善中,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動地熱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晉政辦發〔2022〕68號),地熱礦業權出讓、登記工作繼續由省廳負責。
各市局負責上述26個礦種之外的其他礦產資源的礦業權(不含儲量規模為小型的河砂及磚瓦粘土采礦權)出讓、登記工作。
縣(市、區)級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縣局)負責儲量規模為小型的河砂及磚瓦粘土采礦權出讓、登記(詳見附件)。
相關礦種探礦權的出讓、登記權限同步下放市局管理。
(二)各設區市政府在推進區域非煤礦產資源整合優化時,需要將金、鐵、鉻、銅、鋁、鎳、鋯、磷、螢石等9個礦種納入礦區整合優化方案且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省廳將以“一事一議”方式委托相關市局依法依規進行出讓,省廳按照批復的整合優化方案和《礦業權出讓合同》等辦理登記手續。
(三)屬省廳出讓、登記權限的礦種增列其它礦種的,由省廳會同相關市局辦理出讓、登記;屬市局、縣局出讓、登記權限的礦種,不得增列省級出讓、登記礦種。
(四)屬市局負責出讓、登記的礦業權,原則上不跨市行政區劃設置,因礦床條件限制確需跨市行政區劃的,由省廳指定其中一個市局辦理出讓、登記,其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核定征收。
(五)各市局對省廳下放的礦業權出讓、登記工作,應按照省廳相關規定從嚴掌握,不得降低標準;在實施中不得越權審批,不得再次下放。
三、切實加強礦產資源規劃管控
(一)辦理礦業權出讓、登記,應切實發揮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指導和管控作用,并做好各級礦產資源規劃銜接、修編工作。上下級規劃對同一區域的勘查開采規劃布局不匹配的,以上級規劃為準。
(二)礦業權設置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及“三區三線”等空間管控要求,符合山西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市、縣級礦產資源規劃;各市及所轄縣局的礦業權年度出讓計劃應及時報省廳備案。
(三)各市局擬設礦業權區域不得進入省級管控的礦產資源規劃區。為解決偏遠山區居民住房改善要求,需要設置小型河砂、磚瓦粘土采礦權的,可由縣局發放兩年期短期許可證。
四、規范辦理礦業權出讓、登記
(一)各市局承接省廳下放礦業權,應參照執行省廳有關礦業權出讓流程及程序、礦業權審批登記申報資料要求。不得層層加碼、加重企業負擔。
(二)各市局、縣局要盡快將礦業權出讓事項全面納入全省礦業權出讓管理系統,實施礦業權出讓“不見面審核”和網上會商、聯審、歸檔,實現全流程信息化、規范化管理。省廳下放管理、委托辦理的礦業權出讓完成后,相關電子資料應及時通過系統平臺上傳省廳歸檔,紙質檔案由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存檔。礦業權登記事項仍按照我省“三級聯辦”平臺有關規定執行。
(三)各市局要切實加強對擬出讓區塊的地質勘查,以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礦山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與審查等工作,配合本級財政、稅務部門做好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工作,及時與本級財政部門對接,將相關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四)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由省廳統一組織開展。除自然資源部負責出讓、登記的礦種外,其它礦種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均由省廳負責。涉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的,由省廳負責評審備案,由自然資源部負責的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和放射性礦產資源除外。
(五)礦業權出讓、登記完成前,各市局、縣局自行在自然資源部統一配號系統申請配號,并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做好礦業權信息管理系統修護工作。
(六)本通知實施前已收件未辦結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登記權限,轉交相關登記機關辦理;實施之日起,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一律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出讓、登記權限,辦理礦業權出讓、登記。
五、加強服務保障,做好審批銜接工作
(一)及時調整工作力量。各市局要做好人員力量的合理調配,做到“接得住、辦得好”,切實保障省廳下放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后相關工作順利開展。
(二)做好項目資料轉交工作。原則上下放管理權限的省廳在辦項目轉交市局紙質件和對應的電子申請材料,辦結項目轉交電子審批數據。項目資料轉交工作應于文件下發后一月內完成。
(三)定期進行數據交換。為確保礦業權管理基礎信息公開工作的有效銜接,省廳礦業權處要會同審批處、省自然資源事業發展中心,盡快建設形成統一的“兩權”數據庫,推動數據動態更新,及時共享。省廳、市局、縣局要及時開展礦業權登記數據庫更新工作,并于每月末進行交換更新和數據備份。
(四)各市局在實施過程中如遇相關問題,須及時向省廳報告。各市局應按年度向省廳提交有關工作報告。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實施前已印發的其他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9月3日
(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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