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強礦山應急救援工作的通知
礦安〔202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的重要論述,切實加強礦山應急救援工作,提高礦山事故應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按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工作部署,現就加強礦山應急救援工作通知如下。
一、強化應急救援準備
(一)科學編制應急預案。礦山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針對本單位存在的風險以及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編制應急預案。預案編制要注重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與相關地方政府及其礦山安全監管部門預案相銜接,并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備案,抄送駐地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各級地方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轄區內礦山存在風險、災害類型和事故特點,編制本單位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并抄送上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省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制修訂的礦山事故應急預案要抄送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二)加強應急預案演練。礦山企業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切實提高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調度員、班組長和從業人員的應急響應速度和應急處置能力,演練情況要報送所在地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地方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積極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每年汛期前要提請并協助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尾礦庫“頭頂庫”企業與下游居民開展聯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上一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三)強化應急預案評估和修訂。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礦山企業要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出現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或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在預案演練或者應急救援中發現應急預案需要修訂等情況,要及時修訂應急預案。礦山企業應當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修訂后的應急預案要按程序重新報備。
(四)推進礦山救援隊伍建設。礦山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礦山應急救援隊伍,加強隊伍標準化建設,保障資金投入,配備救援裝備。不具備設立礦山救援隊伍的企業,應當設置兼職救援隊伍,并與就近的礦山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議。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及時將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報送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發揮指導協調作用,大力推進礦山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推動地方人民政府在礦山集中地區建立區域性礦山救援隊伍,鼓勵有條件的礦山企業、社會組織建立礦山救援隊伍。
(五)加強應急物資裝備建設。礦山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配備必要的滅火、排水、通風等救援裝備和物資,地下礦山還應建立通訊聯絡、壓風自救、供水和應急廣播等應急救援設施。礦山企業應當對救援設施、裝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使用。尾礦庫“頭頂庫”企業應當建立應急廣播等通信系統,確保應急指令能第一時間傳達至影響范圍內的所有人員。
(六)加強應急教育培訓。礦山企業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避險逃生技能和路線的培訓,保證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熟練掌握自救器等救援裝備使用和應急處置措施。
二、加強事故應急救援處置
(七)做好事故救援初期處置。發生事故或險情后,礦山企業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依法依規及時、如實向所在地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杜絕盲目施救;要明確并落實帶班礦領導、班組長和調度人員直接處置權和指揮權,在發現險情或者事故征兆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現場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
(八)加強地方人民政府應急響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相關負責同志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規定,成立事故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搶險救援、醫療救護、善后處置、后勤保障等若干應急工作組,統一指揮、分工負責,確保救援工作高效運轉。
(九)強化現場救援指導。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和相關規定派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及企業核查核實并如實上報事故遇險、遇難、受傷人員情況等,協助進行安全風險研判、制訂完善救援方案,防范次生事故發生。
(十)充分發揮礦山救援隊伍作用。礦山救援隊伍接到有關部門應急救援指令或有關企業的請求后,應當立即出動參加事故救援,充分發揮專業優勢,按照事故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部署開展現場偵查、制定行動方案,全力以赴實施現場救援。礦山救援隊伍要及時向相關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出動情況。
(十一)加強救援總結復盤。事故應急救援結束后,礦山救援隊伍應當對參加救援情況進行總結,并將總結情況及時報告事故所在地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在救援隊伍總結基礎上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和全面總結,并將總結報告報送上一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三、加強科技支撐
(十二)加強救援裝備研發。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鼓勵支持礦山應急救援裝備研發,積極引導科研院校、礦山和科技企業開展礦山應急救援智能化、實用化、輕量化專用救援裝備和相關技術研究,加強應急救援設備、裝備技術革新。
(十三)推廣應用先進適用技術。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積極推動應急救援先進適用裝備和技術在礦山領域應用,鼓勵礦山企業、礦山救援隊伍采用先進適用的應急監測、救援、通訊、個人防護等方面的裝備和技術,提升應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四、嚴格監督檢查
(十四)加強監督檢查。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將應急救援工作納入安全監管監察范圍,將應急預案編制、應急演練、應急培訓、應急救援物資配備等內容作為檢查重要內容,發現未進行應急培訓、應急演練不符合規定、應急救援設施不完善、應急裝備配備不足、自救器失效或從業人員不會使用的,依法依規嚴格處理。
(十五)嚴肅責任追究。對因應急準備工作不到位導致應急處置不當、救援響應不及時、盲目指揮、冒險蠻干或救援裝備不起作用等造成事故擴大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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