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黃毅日前接受記者采訪時建議,在繼續采取嚴厲行政措施的同時,國家應轉變煤炭資源管理的方式,建立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提高煤炭采掘的準入“門檻”,運用經濟手段解決采礦“小散亂”的問題,只有這樣才能徹底根治小煤礦之禍。
回顧小煤礦的發展歷程,21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對小煤礦幾乎是兩年一整頓,但問題隨即反彈,進而又冒出一大批小煤礦。當前,我國的小煤礦正經歷著最嚴厲的一次關閉整頓。但仍有一些小煤礦在“頂風作案”,手法更加隱蔽。
黃毅等專家指出,小煤礦問題的出現,表明我國在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管理資源方面還存在諸多不適應。雖然中國目前也對采礦單位收取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但根據的卻是生產量、甚至銷售量事后收取,而沒有根據資源蘊藏量事前進行有償轉讓,收費的額度也是微乎其微。從一定意義上講,這種政策等于在鼓勵浪費資源。中國煤炭儲量居世界第一,但人均擁有量卻十分有限。我們應當采用國際通用辦法,逐步實行資源有償使用政策,抬高采礦準入的經濟門檻。只有把好這道關,才能走上投入有保證、資源有人珍惜、安全有人也有能力負責的良性發展之路。
專家認為,運用經濟手段解決小煤礦存在的問題,還在于創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真正實現優勝劣汰。黑龍江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曹振洪說,安全標準等法規決定著投入水平,也決定著噸煤成本。目前小煤礦的噸煤成本只有30元左右,而大礦噸煤成本一般在118元左右。其中固然有大礦包袱沉重等因素,但也與小礦與大礦執行不同的安全標準緊密相關。其實,礦無論大小,生產都是一個原理,理所應當執行同一個標準。這樣,也可以使小礦的生產成本歸于合理水平,逐步淘汰規模小、生產方式落后的小煤礦。
在事故的處理方面,專家認為,除了繼續嚴格執行地方行政領導責任追究制,對于采礦單位更要強化經濟制裁手段。應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在開工前要收繳足夠的事故處理保證金,規定較高的賠付額度,加大經濟處罰力度。
由于我國資源條件較為復雜,許多邊角煤、淺層煤不適于大礦開采。從國情出發,我國一段時期內還要允許部分小煤礦存在。因此,專家建議,對合法小礦要采取規范引導的辦法,通過聯營、轉賣等形式,使其按市場經濟規律壯大規模。有關部門要幫助合法小礦通過獲取貸款支持來加大投入,增加機械設備,改善作業條件。同時,通過立法硬性規定要為礦工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引導小礦走上可持續發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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