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我還沒來得及高興,就有一連串的厄報:5月12日,江蘇沛縣一煤礦發生瓦斯爆炸,9人死亡;5月9日,內蒙古一煤礦發生瓦斯爆炸,11人死亡;5月8日,黑龍江一煤礦發生瓦斯爆炸,9人死亡,還有45人“下落不明”(誰都知道這意味著什么)!
而5月14日從長沙傳來的消息則是:湖南省耒陽市境內小煤窯去年共發生死亡事故42起、死亡71人,而當地全年上報到省里的事故卻只有死亡事故兩起、死亡10人。
將“計算機解決瓦斯事故”這一想法打入冷宮的是一位官員的談話:“發生死亡事故后,煤礦經營者往往采取付撫恤金跟死者家屬私了的方式平息事端,金額從1.5萬元至2萬余元不等,多的可達2.48萬元,諧音‘來世發’。”不是說計算機可以“降伏”瓦斯嗎?可對于那些經營者而言,投入計算機要花相當大的成本,有這個必要嗎?
有人說:各種事故背后存在的是對科學的無視,但更主要的是對人的生命權利的漠視。那么,是誰漠視人的生命權利?
如果說煤礦經營者惟利是圖、安全意識淡薄是導致瓦斯事故的直接肇因,那么,監管部門的監管不力、管理部門玩忽職守就是使煤礦工人的生命安全失去了最后的屏障。推而廣之,在各種特大安全事故之前,我們的某些官員已經懶得去關注人的生命權利是否得到有力的保障。
新華社的評論指出,幾乎每一起重大事故發生都有一些嚴重失職、瀆職的領導干部。他們在事故發生之前徇私枉法、見利忘義,在事故發生之后裝聾作啞,在解決事故之時弄虛作假、草率了事。這是一次又一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今后可能造成事故的潛在因素。
從法律角度來講,社會在賦予政府官員權力的同時,也賦予了相適應的法律責任。從道義角度來講,政府官員更應該重視每一個人生命的權利。
是的,我們每年都有幾次聲勢浩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要求對不合格的煤礦堅決取締(請注意是“堅決”),要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請注意是“嚴肅”)。但是,所有這些,都在那接連不斷的爆炸聲和事故中灰飛煙滅。星星還是那顆星星,官員也還是那個官員,頂多調一下位置而已。一些事故最終也會成為“無責任事故”。留給我們的只是官員們之間推卸責任的爭吵聲。當然,還有那孤兒寡母撕心裂肺的痛哭。
也許,今天我們在這里討論誰有罪、誰該懺悔的事情,會顯得很不符合潮流,很幼稚。有這個必要嗎?但我想,當一個社會不再有良知,不再對生命有敬畏的時候,那么,等待我們的將會是什么?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的權利是值得敬畏的。俗話說,“冤有頭,債有主”。可是,我不知道那些冤魂該向誰去尋債?
煤礦經營者只注重自己的利益,在事故中,他肯定有罪,應該受到嚴厲處罰。他的良心也應該受到譴責。他應該懺悔。
有人說,我們的官員對規則、制度沒有敬畏,敷衍塞責,弄虛作假,導致該認真審查的沒有審查,該仔細檢查的沒有檢查,該嚴肅整頓的沒有整頓,該懲處的沒有懲處。因此,只有當官員們對規則、對制度培養出敬畏時,也許,事情才會慢慢好轉。
但是,某些官員不僅對制度缺乏敬畏,他們對生命更缺乏敬畏。事實明擺著:前一段時間國務院剛剛公布了《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指出,對那些在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上有失職、瀆職、玩忽職守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些話言猶在耳,而為了逃避上級政府監管和法律責任,地方瞞報安全事故、嚴重干擾新聞曝光的事情就接連發生。
這些官員應該對這些生產事故負責。最需要懺悔的應該是他們。這些官員對生命太缺乏敬畏了。對于每一個公民,他們有義務去保護他們最基本的生命權利,應該對他們的生命權利負責。
寫到這里,不禁想起一位記者朋友給我講的一件事情:粵東有家外商租賃的打火機廠沒有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消防部門查封。但沒隔幾天,地方領導出面到消防部門說情,工廠又繼續開工。該地方干部振振有詞:“這家打火機廠每年可上繳數目可觀的稅收,哪能把外商嚇跑了!”
想到這里,我的心又一次被揪得生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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