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信息研究院有關負責人說,近幾十年來,世界主要產煤國家安全狀況有不同程度的改善。其中美國、澳大利亞等國的采礦業已成為最安全的行業之一。除了經濟發達、技術先進,有較完備的安全設施外,它們的一些經驗也值得借鑒。 為了防止礦難發生,世界各主要產煤國都制定并不斷完善煤礦安全生產法規。美國國會1977年通過新的“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法”,對以往相關法規進行了合并和修改,大大加強了礦
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的權限,并規定礦工代表可直接參與礦山安全事務。新法要求加強安全技術研究和礦工安全培訓,對違章行為的處罰也更為嚴厲。該法調整并加大了聯邦機構的設置。
  美國強調煤礦安全監察管理機構的獨立性。美國法律規定,煤礦安全監察員與煤礦無任何隸屬關系,必須具備煤礦和現場工程師的資格,每年到安全培訓學院輪訓一周。各地的聯邦安全檢查員,每兩年必須輪換對調。且任何煤礦發生3人以上的死亡事故,當地的聯邦及州政府安全監察員不得參與該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必須由聯邦立即從外地調派安全監察員到出事礦井進行事故調查。一些產煤國家為保障煤礦安全投入大量資金。美國聯邦政府對煤炭業安全的資金支持是每年批準礦山安全與監察局財務預算,2000年為2.28億美元,較1994年增長17%。這些預算資金主要用于建立煤礦安全監察信息系統和更新安全與健康監察儀器設備,預算呈逐年增加的趨勢。澳大利亞的產煤大州新南威爾士州政府2003年撥款1390萬美元,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狀況。
  這些產煤國家普遍重視對采礦人員(包括工人和經營者)的安全培訓。美國法律規定,所有礦工在上崗之前要接受培訓,上崗后,每年還要接受再培訓。如果發現礦工未按要求受到安全培訓,勞工部部長或授權代表簽發命令,要求該礦工立即撤出煤礦,直到受到法律規定的培訓為止。美國各煤礦按照法律規定,制訂礦工培訓計劃,安排必要的培訓內容并保存培訓資格證明。
  市場經濟發達的產煤國家事故調查處理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由企業或行業協會或專門事故調查機構組織事故調查,調查組由雇主、雇員和國家安全監察員三方代表組成,事故調查報告報國家安全監察機關審查和備案。對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后果的,國家安全監察員有權提起公訴,并處以經濟罰款。經濟處罰額度主要依據企業的生產規模、經營者違規的記錄、過失程度、事故嚴重度記分折算,有明確的計算標準和處罰實施程序。
  二是由國家安全監察機關組織事故調查,必要時邀請技術部門參加調查分析,根據事故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作出處理。
  這些國家事故處理有一個共同的特征,處罰對象主要是對雇主實施法律和經濟處罰,即使是職工違反作業規程造成事故的,同樣視為雇主培訓教育不夠,管理不嚴,安全設施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