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事項評價的規定 |
【名稱】: |
【法規分類】:審計 |
【分類號】:221020199808 |
【內容分類】: |
【時效性】:有效 |
【頒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部 |
【頒布日期】:1998-02-10 |
【實施日期】:1998-02-10 |
【失效日期】: |
【文號】:煤審綜字(1998)第18號 |
【題注】: 全文 第一條 為規范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事項評價行為,保證審計事項評價質量,根據審計署《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準則》和煤炭工業部《煤炭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審計事項評價,是指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所反映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對審計事項進行評價。 第四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對審計事項真實性的評價: (一)凡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帳表數據與煤炭內部審計機構依照現行的會計制度和國家財務收支的規定進行審計后認定的數據相符的,可視為帳務處理符合有關會計準則(列出相關會計準則的名稱)的要求,會計資料真實地反映了年度財務收支情況; (二)凡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帳表數據與煤炭內部審計機構依照現行的會計制度和國家財務收支的規定進行審計后認定的數據基本相符的,可視為會計資料基本真實地反映了年度財務收支情況; (三)凡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帳表數據與煤炭內部審計機構依照現行的會計制度和國家財務收支的規定進行審計后認定的數據有較大差距的,應當指出存在的問題,并視為會計資料不能真實地反映年度財務收支情況。 第六條 對審計事項合法性的評價: (一)凡財務收支方面未發現違規事實的,可認定為財務收支符合財經法規的規定; (二)凡財務收支方面有違規事實,但數額較小,情節輕微,應當揭示違規事實,可認定為財務收支基本符合財經法規的規定,但有一定的違規行為; (三)凡財務收支方面有違規事實的,應當揭示違規事實,視違規行為的情節輕重程度,認定其財務收支有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或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 對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方面存在的違規事實,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責令其予以糾正。 第七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在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的基礎上,從下列內容中對審計事項的效益性進行評價: (一)以經濟效益(經濟效果、經營效率)實績與當年計劃(目標、指標)比較; (二)與歷史同期水平進行比較; (三)與同行業先進水平進行比較。 對審計事項進行評價時,應當指出不可比因素,并結合上述各項因素比較結果,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八條 對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內部控制的評價: (一)依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置情況,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評價; (二)依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無效的評價。 第九條 對企業資產、負債、損益審計事項應當重點評價:凈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資產負債比率和盈利水平。 第十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事項應當重點評價: (一)投資計劃、資金來源落實情況; (二)建設規模、標準的執行和概(預)算決算編制、審核情況; (三)財務收支情況及投資效果。 第十一條 對專項資金審計事項應當重點評價:專項資金有審批、來源、使用、管理,以及取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二條 對企業投資審計事項應當重點評價: (一)投資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二)投資是否經過可行性研究; (三)投資是否經過科學決策; (四)投資效益情況。 第十三條 對單位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事項應當重點評價: (一)任期內所在單位經濟效益情況和主要工作成績; (二)任期內所在單位凈資產是否得到保值增值; (三)任期內所在單位內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國家財政法規的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 對經濟合同審計事項應當重點評價:各種經濟合同簽訂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經濟合同履行的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五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下列事項不作評價: (一)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項; (二)證據不足、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的事項。 第十六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事項的評價,在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書中反映。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煤炭工業部審計局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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