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煤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評審辦法 |
【名稱】: |
【法規分類】:基建 |
【分類號】:221008199801 |
【內容分類】: |
【時效性】:有效 |
【頒布單位】:煤炭工業部工程質量監督總站 |
【頒布日期】:1998-02-06 |
【實施日期】:1998-02-06 |
【失效日期】: |
【文號】:煤工監字(1998)第1號 |
【題注】: 全文 第一條 為規范煤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評審工作,根據《煤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煤炭行業從事建設工程及工程用品、材料檢測的檢測機構的資質評審工作。 第三條 檢測機構的資質標準和業務范圍見附件一,資質評審的標準總分及各項目標準分見附件二,資質評審的具體內容及相應的標準分見附件三,資質評審的評分要點見附件四。 第四條 檢測機構通過資質評審的條件: 一、總得分不低于相應類型等級標準總分的80%; 二、檢測人員、檢測設備、檢測資料、標準規范四個項目得分均不低于其相應標準分的80%;工作制度項目得分不低于其標準分的70%;工作環境項目得分不低于其標準分的60%。 第五條 檢測機構應在自評的基礎上根據自身條件和工作需要自愿申報資質類型等級。 第六條 檢測機構資質評審程序: 一、檢測機構填寫《煤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申請書》(見附件五,以下簡稱“申請書”),由其主管單位簽署意見后報所在地區煤炭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以下簡稱中心站)或直管礦區站; 二、中心站或直管礦區站對“申請書”進行審查,并將通過審查的綜合型一二級、土建型一二級和構件型一級檢測機構的“申請書”報部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總站); 三、中心站和直管礦區站、總站按各自管理權限分別組織對檢測機構的資質進行核查、評審; 四、總站批準檢測機構資質,部統一頒發資質證書。 第七條 核查工作必須在現場進行,參加核查、評審的人員必須為從事過檢測工作三年以上且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 第八條 參加核查、評審的人員不得少于五人,每個項目評分不得少于三人,各項目得分取平均值。 第九條 檢測機構資質申報、評審應于每年三季度集中辦理。 第十條 檢測機構資質申請、審查及現場核查、評審的記錄、資料,由組織資質評審的單位妥善保存四年以上。附件一:煤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和業務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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