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太原10月30日電 山西朔州市平魯區細水煤礦“3·19”重大責任事故案,近日經山西省懷仁縣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幾名責任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告單位細水煤礦被處罰金10萬元。
去年11月,平魯區人民政府對該區所轄煤礦進行停產整頓,但平魯區細水煤礦在未獲得批準生產的情況下,該礦礦長、法人代表王應擅自組織生產。同時,該礦礦工明火放炮作業,致使今年3月19日發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波及相鄰康家窯煤礦,共造成72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另外,被告人王應還曾兩次非法購買爆炸物10噸。
最終,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非法購買爆炸物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王應有期徒刑13年。其他相關責任人趙永強、高升、徐樹海、黃招林均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被告單位細水煤礦被處罰金10萬元。 (記者胡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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