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通 部 文 件
交水發[2005]34號
關于開展2005年國內水路運輸業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中遠、中海、長航、中外運集團,部救撈局、各直屬打撈局: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對水路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的力度,嚴格執行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規范從業者的經營行為,維護水運市場秩序,打擊非法經營,保護合法經營者利益,鞏固近年來整頓和規范航運市場的成果,加快建立統一開放、公平高效、競爭有序的國內水運市場,促進我國航運業健康有序發展。經研究,決定從2005年2月1日至4月30日,在全國集中開展2005年度國內水路運輸業核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圍
核查對象是已取得國內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業經營資格的經營人及其所屬運輸船舶。
二、核查部門和權限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委托的航運管理機構負責本次核查工作。
我部及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批準從事跨省運輸的水路運輸經營人的核查,由其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省內運輸經營人的核查權限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確定。水路運輸服務業經營人的核查工作由地(市)級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中央管理的航運企業集團及其控股子公司,部屬各打撈局的核查工作仍按以往程序辦理。
三、核查內容
(一)審核經營人在上一年度遵守國家水路運輸法律、法規及交通主管部門的規章、規定的情況,重點審核有無超越經營范圍和違章經營的行為,以及有無違反規定使用票據的情況。
(二)審核經營人的經營資格,重點審核經營資質的保持情況。對過去資質評估合格的水路運輸經營人,要根據《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號),審核其經營資質的維持情況,發現達不到資質條件的,要責令限期整改,屬跨省運輸的還要將有關情況通報我部或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經過整改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報相應的管理部門取消其經營資格。
(三)審核運輸船舶的經營資格和有無違規、違章行為及發生安全事故的情況,重點審核運輸船舶有關證書是否相符、有效,有無篡改船齡和報廢船舶繼續從事營運的情況。對審核合格的船舶,由審核機關對其《船舶營運證》核發新的審核記錄頁。
(四)了解經營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審核有關運輸規費交納情況。
四、核查工作中,《核查報告書》、核查程序等內容參照我部《關于開展2000年水路運輸行業年審工作的通知》(交水發[1999]664號)要求執行。為確保經營人的正常經營活動,在其上繳營運證核查期間,可由核查機關根據需要發給《待理證》,有效期不得超過30天(同時也不得超過4月30日)。
經審核合格的經營人和船舶,其《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審核記錄的有效期統一注明從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新核發船舶審核記錄的有效期統一至2006年4月30日(但不得超過營運證的有效期)。
五、具體要求
(一)本次核查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周密組織,合理安排,確保如期順利完成。
(二)在核查工作中,有關交通主管部門要牢固樹立“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思想,增強服務意識,規范服務行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廣大船舶運輸經營人。要認真貫徹落實政務公開的有關要求,采用適當方式將核查要求、工作程序等內容通知廣大船舶運輸經營人。在核查過程中,不得故意刁難申請人,嚴禁借本次核查名義亂收費或搭車收費。
(三)要通過核查工作鞏固航運市場整頓成果,進一步規范水路運輸市場秩序,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格執法,加大處罰力度,樹立管理權威。對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故不參加本次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經營人,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處罰,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
(四)要做好水運基礎信息的統計工作。各單位要通過此次核查,準確掌握水運企業、運輸船舶等水運管理基本情況,及時更新全國水運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數據;要通過核查掌握本地區上年度的企業、船舶增減情況。
(五)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對達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辦理相關手續。要嚴肅紀律,嚴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借本次核查之機為無經營資格的船舶濫發《待理證》。
六、為掌握各地核查工作情況,請各。ㄗ灾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在核查結束后,將本次核查工作的書面總結于2005年6月底前報部水運司。長江、珠江水系各省應同時將經營長江、珠江水系的情況抄報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偨Y除以書面形式上報外,還要以電子軟盤或電子郵件(E-mail:sysgnc@moc.gov.cn)上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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