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14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監察司在貴州省貴陽市組織召開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座談會”。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參加了會議。
根據會議統計,截至2006年4月5日,在全國應取證20023處礦井中,已有19000多處礦井取得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頒證率95%以上,取得了較大進展。
會議分析認為,目前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工作中仍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一是少數地方擬將已關閉礦井納入資源整合范圍。黑龍江省將已關閉的227個礦井中的37個納入資源整合范圍;重慶市將已關閉的230個礦井中的133個列入資源整合范圍;江西省擬將已關閉的82個礦井中的4個納入資源整合范圍;山西省煤礦資源整合工作完成后,預計還將增加200多個礦點。
二是少數礦井沒有取得安全許可證。截至目前,仍有339處礦井因采礦許可證到期、礦井被納入資源整合范圍、企業改制等原因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是取證礦井安全管理滑坡。從實際情況看,相當一些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因生產系統發生變化或放松管理等原因,出現重大事故隱患。特別是一些小煤礦,為了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采取各種臨時性措施,如:封閉不合理采掘工作面,一旦取得安全許可證,就放松管理,甚至違規違章組織生產。擅自打開已封閉的工作面,隨意增加掘進頭、工作面或調整通風系統等現象在一些地區還比較普遍。這些情況造成部分礦井在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短時間內又被暫扣證照。
四是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確定依據存在不一致的問題。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由于合法有效的采礦許可證是頒發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前置條件,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出現三種情況:一是依據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確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即采礦證有效期少于3年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與采礦證相同;采礦證有效期大于3年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按3年頒發,采取這種做法的有:北京、河北、山西、遼寧、河南、四川、甘肅等省區。二是按照《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一律按3年頒發,采取這種做法的有吉林、黑龍江、安徽、福建、廣西、重慶、貴州、云南、山西、寧夏等省區。三是依據礦井剩余可采儲量確定有效期,主要是江西、山東、湖北三省,但多數礦井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五是安全評價報告存在不實的問題。按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規定,煤礦在申請辦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前,必須由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礦井安全生產狀況進行評價,評價報告是頒證機關受理、審核的重要依據。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評價報告不實的情況較多,有的甚至弄虛作假,可信度底,不能真實反映礦井的實際安全生產情況,起不到把關的作用。
根據反映出的問題,就加強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監管工作會議研究提出以下措施:
一是加大對頒證礦井的監察執法力度。目前,應頒證礦井基本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但一些地區由于受礦井災害程度、基礎條件的限制,頒證條件把握不是很嚴格;一些已取證礦井出現管理滑坡,違法、違規、違章生產的現象。下一步,將重點加大對已取證礦井的監察執法力度,組織開展針對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專項監察。對存在重大隱患的、不再具備頒證條件的礦井,按照《特別規定》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責令停產整頓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仍達不到條件的,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二是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煤炭資源整合工作。要求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11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規范煤炭資源整合的若干意見》的要求,按照工作職責,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煤炭資源整合工作。加強檢查指導。一方面嚴嚴防將已關閉的礦井以資源資源整合名義使其合法化;另一方面嚴把資源整合礦井安全專篇審查,凡是礦井法人主體不明確,規模達不到規定要求,儲量、服務年限與規模不匹配,以及不符合《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規范煤炭資源整合的若干意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一律不予審查,并告知相關部門。
三是抓緊修訂《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頒證工作的前置條件、程序,建立安全生產許可證年審制度,完善對取證礦井監督管理措施,明確許可范圍和許可內容等事項。
四是做好與負責煤礦其他證照頒發管理機關的協調工作。發現其他證照不全的礦井,及時告知相關部門予以查處。
五是加強內部管理,嚴格依法行政。進一步加強頒證機關內部負責許可證審核工作人員的管理,完善考核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標準進行審核。在頒證機關內部逐步推行倒查制,對已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井,在短期內發生事故的,要重點查頒證過程是否嚴格掌握標準,是否存在徇私舞弊;一旦查實,按照規定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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