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鎮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促進鄉鎮煤礦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 ||
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 | ||
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結合山西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 ||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鄉鎮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 | ||
本規定所稱鄉鎮煤礦,是指在鄉(鎮)、村開辦的集體煤礦企業、私營煤礦企業以及除國有煤礦企業和外商投資煤礦企業以外 | ||
的其他煤礦企業。 | ||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煤礦的安全管理,督促有關部門和鄉鎮煤礦執行煤礦安全法律、法規,支持 | ||
和協助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進行煤礦安全監察。 | ||
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煤炭工業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煤礦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履行相 | ||
應的管理職責。 | ||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規定,依法實施安全監察,查處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煤炭企業;應當及時向地 | ||
方人民政府通報煤礦安全監察的有關情況,并可以提出加強和改善煤礦安全管理的建議。 | ||
第四條 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開辦的煤礦企業實行屬地管理,納入鄉鎮煤礦范疇,其安全管理由 | ||
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行業管理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 | ||
第五條 鄉鎮煤礦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 ||
。 | ||
第六條 煤礦建設工程設計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 | ||
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 ||
第七條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方案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礦建設工 | ||
程竣工后或投產前,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 | ||
第八條 開辦鄉鎮煤礦必須依法領取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 | ||
禁止證照不全的礦井從事煤炭生產。嚴禁采礦權人以承包、轉包或租賃等方式,將部分或全部采礦權轉給他人開采。 | ||
第九條 鄉鎮煤礦生產必須具備以下基本安全生產條件: | ||
(一)礦井必須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嚴禁獨眼井開采。 | ||
(二)礦井必須有填繪及時、反映實際情況的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上下對照圖、井上下供電系統圖和避災路 | ||
線圖。 | ||
(三)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礦井必須具備完整、獨立的通風系統,通風能力滿足生產要 | ||
求,保證井下有足夠的新鮮風量。 | ||
(四)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有完善可靠的監測、監控系統。高瓦斯礦井或高瓦斯區煤巷、半煤巖巷掘進工 | ||
作面實現“三專兩閉鎖”,低瓦斯礦井煤巷、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實現風電閉鎖。 | ||
(五)礦井采掘工作面、主要運輸巷道必須有完善的灑水防塵系統。 | ||
(六)礦井必須具有獨立的、合理的排水系統。 | ||
(七)礦井供電系統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機電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必須使用專用防爆電氣設備;井 | ||
下無失爆現象。 | ||
(八)有符合安全標準和規范要求的提升、運輸系統,豎井必須使用人員升降專用容器。 | ||
(九)礦井井上下、礦內外通訊暢通。 | ||
(十)有符合安全規程規定要求的采煤方法,資源回收率達到50%以上。 | ||
(十一)礦井特種作業人員配備齊全,并按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 ||
(十二)礦井安全儀器、儀表配備齊全,并按規定要求定期校驗,保證其完好準確。 | ||
第十條 對達不到前條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鄉鎮煤礦,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責令其立即停產整頓 | ||
,限期整改。經復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逾期整頓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其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 | ||
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由煤礦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閉。 | ||
第十一條 鄉鎮煤礦必須在依法批準的開采范圍內開采,并按規定留足保安煤柱。禁止違法越層越界開采,禁止開采和破 | ||
壞保安煤柱。 | ||
第十二條 鄉鎮煤礦必須按有關規定依法提取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并且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 ||
第十三條 鄉鎮煤礦礦用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等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并且有煤礦安 | ||
全標志。礦用設備、器材、儀器、儀表等應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委托有資質的安全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測。 | ||
第十四條 鄉鎮煤礦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必須建立瓦斯檢查制度、瓦斯管理制度和瓦斯日報審查制度;開 | ||
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包括突出預測、防治突出、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的綜合措施。 | ||
第十五條 鄉鎮煤礦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備一定數量的有現場經驗和安全技術知識的專職安全檢查人員。 | ||
第十六條 鄉鎮煤礦礦長必須經過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經考核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書和礦長資格證書,持 | ||
證上崗。礦長安全資格證書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發放,礦長資格證書由省管理煤炭工業的部門審核發放。 | ||
第十七條 鄉鎮煤礦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 | ||
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 ||
第十八條 鄉鎮煤礦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并報縣級管理煤炭工業的部門批準。鄉鎮煤礦礦長必須組織從業 | ||
人員學習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保證其熟悉避災路線及搶救、自救措施。 | ||
第十九條 鄉鎮煤礦用工必須報當地勞動保障、公安部門備案。勞動保障和公安部門應對鄉鎮煤礦用工依法進行監管。鄉 | ||
鎮煤礦從業人員必須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經勞動保障部門進行鑒證。嚴禁女工和未成年人從事井下勞動。 | ||
第二十條 鄉鎮煤礦必須依法為煤礦井下從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切實保障從業人員的權益。 | ||
第二十一條 鄉鎮煤礦要建立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并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縣級人民 | ||
政府負責制定。 | ||
第二十二條 鄉鎮煤礦必須與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并按規定交納救護費用。礦山救護隊要按協議約定向鄉鎮煤礦提 | ||
供事故搶救、預防性檢查和技術服務。 | ||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管理煤炭工業的部門必須建立健全鄉鎮煤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檢查必須深入井下和作業現 | ||
場,發現隱患及時消除。 | ||
第二十四條 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鄉鎮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鄉鎮人民政府對 | ||
本行政區域內鄉鎮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煤炭工業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鄉鎮煤礦安全生 | ||
產管理工作負管理責任;鄉鎮煤礦法定代表人、礦長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本企業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 ||
第二十五條 嚴格安全生產事項行政審批責任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鄉鎮煤 | ||
礦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竣工驗收等)。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 | ||
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予以批準的,依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責任。 | ||
第二十六條 煤礦發生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和綜合批復。 | ||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調查處理事故,要依照國家規定的事故調查程序和處理辦法進行。 | ||
第二十七條 鄉鎮煤礦發生傷亡事故后,煤礦企業負責人或有關主管人員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并按規 | ||
定如實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所在區域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立即組織力量進行搶險 | ||
救災。 | ||
第二十八條 鄉鎮煤礦發生傷亡事故,要追究有關事故責任者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對發生事 | ||
故的煤礦企業和事故責任人實施行政處罰。 | ||
(一)發生一次死亡1—2人的責任事故,除追究煤礦企業有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主要責任外,還要視情節追究鄉(鎮)人 | ||
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并處500—1000元的罰款;對事故單位 | ||
處以2—3萬元的行政處罰。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現有無證礦井、證照不全開采礦井兩處以上(包括兩處)的,以及證照不全開采 | ||
礦井造成死亡事故的,對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 | ||
(二)發生一次死亡3—5人的責任事故,除按以上規定執行外,還要追究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和縣(區)人民政府有 | ||
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并處1000—2000元的罰款;對事故單位處以3—6萬 | ||
元的行政處罰。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現無證或證照不全開采造成事故的,對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 ||
(三)發生一次死亡6—9人的責任事故,除按以上規定執行外,還要追究縣(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地(市)人民政府有 | ||
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并處2000—3000元的罰款;對事故單位處以6—10 | ||
萬元的行政處罰。 | ||
(四)發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責任事故,依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執行,并對事故責任 | ||
者處以3000—5000元的罰款;對事故單位處以10—15萬元的行政處罰。 | ||
(五) 對在同一個鄉(鎮)、縣(區)、地(市)轄區內連續(一個月之內)發生兩起以上重大責任事故的,按照以上 | ||
規定提高一個等級追究責任。 | ||
(六) 對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責任事故的鄉鎮煤礦,給予停產整頓、吊扣證件直至關閉礦井。處以關閉礦井的,由 | ||
煤礦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監督監察。 | ||
第二十九條 對于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 | ||
,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規定進行處罰。 | ||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來源:山西省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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