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家發改委、國家環保總局、國家安監總局等7部委聯合下發的《加快煤炭行業結構調整、應對產能過剩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在“十一五”期間,將通過完善規劃、嚴格審批等措施推進煤炭行業結構調整,加強環境保護,實現煤炭開采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國家發改委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我國煤炭行業長期積累的結構不合理、資源浪費嚴重和環境污染治理滯后等問題突出,與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一是煤礦規模結構不合理。2005年全國31家產量在千萬噸以上的煤炭企業市場占有率僅為43%;小煤礦占全國煤礦總數的88.3%。二是生產技術總體水平落后。目前全國采煤機械化程度僅為42%,眾多小煤礦仍沿用傳統落后的開采方式。全國煤礦平均資源回采率僅為35%左右。煤炭在開采、加工和運輸過程中給礦區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十一五”期間,國家將從完善規劃指導、規范開發秩序、提高準入門檻、淘汰落后能力和加強環境保護等入手,大力推進結構調整,明確提出了“十一五”煤炭行業結構調整意見。
“指導意見”要求,進一步修訂和完善煤炭工業發展規劃,要按照穩定東部生產規模、加大中部開發強度、適度加快西部后備區資源開發的原則,搞好開發布局,建設大型煤炭基地;各地煤炭經營監管部門要按照保障供給、加強環境保護等要求,制訂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和總量調控規劃。
按照可持續發展要求,提高新建煤礦準入門檻。在環境保護上,要有煤矸石、煤泥處置及綜合利用、礦區生態恢復的規劃和計劃,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復和環境保護措施“三同時”驗收合格文件。
各地環保部門要加強對煤礦建設和生產過程中的環境監督管理。新建煤礦必須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充分考慮煤炭開采對生態環境帶來的影響,采取積極的保護措施。煤炭富集地區的開采強度,要與生態環境承受能力相適應。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用于生態補償和恢復。
各地對已經形成的老礦區生態環境污染和破環,要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積極開展生態環境和水資源的保護,加強對廢棄物和采煤沉陷區的治理。煤矸石等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應進行封場和生態恢復。對國有重點煤礦歷史上形成的采煤沉陷等環境治理問題,中央將繼續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地方政府和煤炭企業按規定安排配套資金。“十一五”期間,礦區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得到控制。煤矸石和煤泥利用率達到75%以上,煤礦瓦斯抽放利用率達到50%以上,礦井水利用率達到60%以上,采煤沉陷區治理取得明顯成效。
各地對現有在建項目,要集中開展一次全面清理。對于違規建設的,要立即停建并給予處罰。凡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的,要堅決下馬;凡未全部取得劃定礦區范圍、開辦煤礦、采礦許可、安全設施設計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相關手續的,要重新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