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新法規要求井工煤礦企業改進應對事故的準備工作,制定針對本礦實際的應急響應預案,并要求每座煤礦至少有兩支礦山救護隊,其駐地應在距該礦 1 小時的車程之內;減少礦山救護隊員及其所屬煤礦企業的法律責任,同時對違反聯邦采礦安全標準的行為加大民事和刑事處罰力度;授予礦山安全健康監察局權利,對未繳納罰款的礦井進行暫時關閉。此外,新法規還要求進行一系列加強煤礦安全的科研項目,在國家職業安全健康研究院內設立專門的礦山安全研究部門,并新設立專項獎學金和撥款用于培訓礦山安全人才。
《礦工法》的主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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