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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

2006/11/1 0:00:00       

前 言

 本標準是我國物流領域涉及倉儲、商品交易、增值服務方面的標準之一,與本標準同期制定或將要制定的相關標準有:
  數碼倉庫應用系統規范;
  物流業倉儲業務服務規范;
  物資銀行業務服務規范。
  本標準由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儲物流在線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物資儲運協會、中國物資儲運總公司、廣西食糖中心批發市場、西安交通大學、北京金網安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馮耕中、史維溶、于洋、郭宇寬、張娥、劉旭渤、郭肇明、李雯峰、關鍵、劉洪波、吳楠。
引言
  隨著互聯網的蓬勃發展,借助互聯網進行電子交易已經成為必然,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形勢下,要求我們盡快建立起適合中國國情的傳統產業,有形市場與電子商務相結合的模式以應對國際競爭。本標準在廣泛收集國內大宗商品交易有關資料的基礎上,結合電子交易的特點,參考了國家已頒布的計算機系統安全保護條例、拍賣法、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條例的內容而制定的。


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大宗商品電子交易中參與方的功能、參與方的要求與管理、具體的業務規則、風險責任以及信息披 露。
  本標準適用于規范大宗商品電子交易中心的建設和運營,也可作為其他商品電子交易中心建設和運營的參考。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大宗商品 Bulk Stock
  可進入流通領域,但非零售環節,具有商品屬性用于工農業生產消費使用的大批量買賣的物質資料。
2.2 數據電文 Data Electronic Text
  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等。
2.3 電子交易 Electronic Transaction
  利用網絡提供的通訊手段在網上進行的交易。
2.4 電子交易中心 Electronic Trade Center
  提供一個以互聯網為基礎的,中立、開放、綜合的,使買賣雙方在公開、公平、公正、誠信而有競爭性的新型貿易環境中,實現實時貿易往來的電子商務平臺及相關服務的法人。
2.5 交易商 Trader
  經由電子交易中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電子交易中心章程的有關規定審核批準,在電子交易中心進行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的企業法人。
2.6 交割倉庫 Transaction Warehouse
  經電子交易中心核準、委托,負責檢驗、保管交易商進行交易的大宗商品并提供相應擔保,為電子交易提供相關物流服務的第三方業務部門。
  注:交割倉庫的商品庫存及動態信息是電子交易中心庫存及交易情況的信息來源。
2.7 撮合 Matching
  電子交易中心參照口頭公開叫價方式的原理,由電子交易中心的計算機交易系統對交易雙方的交易指令進行配對的交易行為。
2.8 招標 Biding
  電子交易中心參照公開招標原理,基于網絡平臺在特定時間內實現發標、投標、開標、定標過程的交易行為。
2.9 拍賣 Auction
  借助網絡平臺,由電子交易中心參照普通拍賣場規則設計,由賣方發標,買方以實時競價最終成交的交易行為。
2.10 保證金 Security Deposit
  交易商按照電子交易中心規定標準交納的資金,用于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的結算和保證履約。
  注: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
2.10.1 結算準備金 Balance Deposit
  交易商為了交易結算在電子交易中心預先準備的專用結算資金,是未被合同占用的保證金。結算準備金的最低余額由電子交易中心決定。
2.10.2 交易保證金 Transaction Deposit
  交易商在電子交易中心專用結算帳戶中確保合同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合同占用的保證金。當買方或者賣方發出購買或者銷售要約邀請,電子交易中心按要約邀請價值的一定比率向買賣雙方收取交易保證金,賣方交易保證金可以是賣方在結算銀行帳戶上的部分資金,也可以是賣方在交割倉庫存放商品的倉單作為保證。
2.11 結算銀行 Balance Bank
  由電子交易中心指定,協助電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結算、資金劃撥的銀行。
3 電子交易參與方功能
3.1 總則
  電子交易中心是電子交易的組織者,負責提供電子交易系統平臺。參與電子交易的交易商、交割倉庫、結算銀行都由電子交易中心認定其資格。交割倉庫按合同要求負責監督在電子交易系統平臺中進行交易的大宗商品的相關屬性等,為電子交易提供物流保障。結算銀行負責為電子交易資金流提供監督保障。交割倉庫開出的倉單應在電子交易中心注冊登記,才能在電子交易系統平臺上進行交易。
3.2 電子交易中心功能
  電子交易中心是電子交易過程的組織與監管者,負責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電子交易系統平臺,并負責電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統的維護。電子交易中心應制定章程和交易業務規則。組織、監督交易的進行與履行。
  電子交易中心應當保證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完整和安全。電子交易中心對交易資料的保存期限不低于合同經濟糾紛的追索期。
3.3 交易商功能
  交易商是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的參與者,交易商應遵守電子交易中心交易業務規則,接受電子交易中心的監督,配合電子交易中心的工作。
3.4 交割倉庫功能
  交割倉庫由電子交易中心認定,是電子交易交割商品的存放地,交割倉庫負責對商品進行保管,對其外在品質進行檢驗,開具倉單。
  電子交易中心與交割倉庫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電子交易中心對交割倉庫的與電子交易有關的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交割倉庫應當擔保倉單所代表的交割商品的數量及外表品質等。
3.5 結算銀行功能
  結算銀行由電子交易中心統一認定,其主要功能是協助電子交易中心結算、劃撥資金。
  電子交易中心應在各結算銀行開設一個專用結算帳戶,用于存放交易商的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4 電子交易中心
4.1 電子交易中心的設立
電子交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a)有規范的公司章程;
b)有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c)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d)有符合要求的業務規則、財務會計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e)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及設施;
f)具有符合規范的配套指定交割倉庫;
g)具有良好、完備的電子交易設施和通訊條件;
h)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2 電子交易中心的職能
a)提供功能完備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信息系統平臺和服務;
b)制定并實施電子交易業務規則;
c)審核可以交易的商品、安排商品上市;
d)組織、監督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結算和交割;
e)為交易商提供監督電子交易、結算、交割的信息服務、發布市場信息;
f)監督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合同的履行;
g)指定交割倉庫,并監管交割倉庫的業務;
h)通過公正的信用評價等級系統來提高網上交易信用度,倡導規范、守信的交易作風;
i)確保交易商核心信息的安全,相關信息不被不正當的利用;
j)有完善的系統安全、數據備份和故障恢復的手段,確保交易商交易數據的安全、完整、準確與不可抵賴;
k)交易商的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敏感信息進行可靠加密;
l)通過可靠有效的技術及管理方面措施,確保交易商身份的正確識別認證,確保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賴性。
4.3 電子交易中心章程
電子交易中心章程應明確以下事項:
a)目的和職能;
b)名稱、地址和營業場所;
c)注冊資本;
d)營業期限;
e)組織機構的設置、職權和議事規則;
f)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g)基本業務規則;
h)財務、內部審計制度;
i)變更、終止的條件、程序及清算辦法;
j)章程修改程序;
k)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4.4 電子交易的業務規則內容
電子交易中心交易業務規則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a)電子交易的地點、時間;
b)電子交易的模式;
c)電子交易商品及交割期限;
d)電子交易的暫停、恢復與取消程序;
e)電子交易的管理制度;
f)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
g)交易商資格的取得、轉讓、放棄與注銷;
h)交易商的權利和義務;
i)交割倉庫管理規定;
j)結算帳戶管理規定;
k)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度;
l)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m)交易信息的發布辦法;
n)商品檢驗結果復議受理、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
o)倉單注冊程序;
p)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q)需要在交易業務規則中明確的其他事項。
5 電子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
5.1 資格的取得
  電子交易中心交易商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資信。經電子交易中心批準,取得交易商資格,并繳納交易商資格費。
  轉讓或者承繼交易商資格的,應當經電子交易中心批準,并履行相關手續。
5.2 交易商的權利
電子交易中心交易商應當享有下列權利:
a)在電子交易中心內進行現貨交易;
b)使用電子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現貨交易的信息和服務;
c)按規定轉讓交易商資格;
d)電子交易中心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
5.3 交易商的義務
電子交易中心交易商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保護好自己的交易商帳號和密碼,并對因其帳號在電子交易中心使用所產生的后果全權負責;
b)遵守電子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業務規則及有關規定;
c)按規定交納各種費用;
d)在電子交易中心的結算銀行開戶,交易商在開設專用資金帳戶時,須與電子交易中心及結算銀行簽訂結算協議書,并提交《印鑒授權書》等相關資料,接受電子交易中心在未通知交易商的情況下按照有關規定,通過結算銀行從其專用資金帳戶中收取各項應收款項;
e) 《印鑒授權書》中被授權的公章、財務章、法定代表人章或其授權人章為交易商的有效印鑒,交易商應對使用以上印鑒所產生的一切后果承擔責任;
f)交易商如需更換專用資金帳戶,須經電子交易中心批準。交易商更名或轉讓應與電子交易中心重新簽定結算協議書,并提交《印鑒授權書》,重新開設專用資金帳戶;
g)接受電子交易中心業務監管,電子交易中心行使監管職權時,可以按照電子交易中心章程和交易業務規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交易商進行調查取證,交易商應當配合;
h)遵守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義務。
5.4 違規處理
如有根據確認交易商違反電子交易中心交易業務規則,電子交易中心可以對其采取下列處置措施:
a)通告該交易商違規行為,限期改正,以觀后效;
b)提高保證金比例;
c)降低該交易商信用等級;
d)執行電子交易中心交易業務規定的其他處罰措施,直至取消其交易商交易資格;
e)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5.5交易商資格的注銷
  交易商不再繼續在電子交易中心參與交易,應申請辦理資格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交易商,應對由于其帳號發生的所有行為全權負責。
6 電子交易交割倉庫管理
6.1 交割倉庫資格取得
交割倉庫應具備以下條件:
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資信;
b)具有倉庫所在地的倉儲主管部門的倉儲經營許可;
c)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完善的倉儲管理規章制度,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和被取消交割倉庫資格的記錄;
d)堆場、庫房有一定規模,有儲存電子交易中心上市商品的條件、設備完好、齊全、計量符合規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運輸條件;
e)有嚴格、完善的商品檢化驗制度、商品出入庫制度、庫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f)承認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業務規則、交割制度等;
g)固定資產和注冊資本須達到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數額;
h)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i)具有高效、準確的信息管理設備和技術,具有與電子交易中心實現實時通訊的能力;
j)配合電子交易中心開展信息發布與查詢,及配合電子交易業務活動;
k)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電子交易中心根據調查和評估結果擇優選用倉儲企業,并與之簽訂交割倉庫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2 交割倉庫權利
a)按電子交易中心規定享有向電子交易中心申請倉單注冊權;
b)按電子交易中心審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方法收取有關費用;
c)對電子交易中心制定的有關商品交割的規定享有建議權;
d)電子交易中心交割制度和《交割倉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權利。
6.3 交割倉庫義務
a)遵守電子交易中心的交割制度和其他有關規定,接受電子交易中心的監管;
b)按要求實時向電子交易中心傳輸相關數據并提供有關情況;
c)當交易雙方對商品的質量發生爭議時,交割倉庫應當協同交易雙方去國家認可的商(質)檢部門進行復檢;
d)當所存商品的存放時間超出商(質)檢規定的有效期時,交割倉庫應及時提醒并協助貨主委托國家認可的商(質)檢部門對所存商品進行復檢;
e)根據交易合同規定的標準,對用于交割的商品進行驗收入庫。貨物入庫的檢驗由貨物賣方和交割倉庫共同進行,檢驗結果應經雙方認可;
f)貨物檢驗合格入庫后,按規定生成倉單,并向電子交易中心提出倉單注冊申請;
g)按規定保管好庫內的商品,確保商品安全;
h)協助貨主安排交割商品的運輸;
i)對外保守與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j)繳納風險抵押金,接受電子交易中心組織的監督檢查;
k)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倉儲場地等事項,應及時向電子交易中心報告;
l)遵守電子交易中心交割制度和交割倉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義務。
6.4 交割倉庫的資格注銷
  交割倉庫放棄交割倉庫資格,應向電子交易中心遞交放棄交割倉庫資格書面申請,并經電子交易中心審核批準。
交割倉庫放棄或被取消資格的,應辦理以下事項:
a)交割商品全部出庫、經電子交易中心核準注銷倉單;
b)結清與電子交易中心的債權債務;
c)按電子交易中心標準清退風險抵押金。
  交割倉庫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電子交易中心應及時通告交易商及其他交割倉庫。
7 結算銀行
7.1 結算銀行資格取得
結算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a)是全國性的商業銀行,在全國各主要城市設有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
b)擁有先進、快速的異地資金劃撥手段;
c)能辦理交易商倉單質押業務;
d)電子交易中心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符合以上條件,并經電子交易中心同意成為結算銀行后,結算銀行與電子交易中心應簽訂相應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規范相關業務手續。
7.2 結算銀行權利
a)開設電子交易中心專用結算帳戶和交易商專用資金帳戶;
b)向電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c)了解交易商在電子交易中心的資信情況。
7.3 結算銀行義務
a)根據電子交易中心提供的票據優先劃轉交易商的資金
b)在電子交易中心出現重大風險時,應協助電子交易中心化解風險;
c)保守電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業秘密。
7.4 結算銀行資格取消
  結算銀行申請放棄結算銀行資格,應提前向電子交易中心遞交結算銀行資格注銷的書面說明,并通知交易商。
  結算銀行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電子交易中心應及時通告交易商。
8 電子交易業務規則
8.1 交易規則
  具體的電子交易業務規則由電子交易中心制定,并公告電子交易中心所有交易商
8.2 交易模式
  電子交易中心交易商在每次交易中,仔細閱讀電子交易中心有關各種交易模式的價格撮合、合同訂立、結算制度、交割制度,同意接受電子交易中心的監管。
8.2.1 撮合交易模式
  交易商按照電子交易中心發布的形式發布銷售或購買邀約,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統對每條銷售信息所對應的購買委托邀約按規定程序以價格、時間或者價格、交易量優先原則,自動按照規定程序確定買賣雙方的成交價格。
8.2.2 拍賣交易模式
  交易商按照電子交易中心發布的形式發布拍賣邀約,電子交易中心通過交易系統負責組織拍賣。
8.2.3 投標交易模式
  由電子交易中心交易系統以在特定的時間內第一價交易。最高價競買者以等于全額投標出價的價格得到標的物;最低價競賣者以等于全額投標出價的價格達成交易。如在招標文件對評標原則有特殊約定,也可由評標委員會參考投標單位信用度、交貨方式等綜合因素加以定標。
8.3 電子交易合同訂立
  經由電子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定價以后,成交結果視為雙方達成的電子交易合同。
電子交易合同中應包括以下主要事項:
a)當事人的名稱;
b)標的;
c)數量;
d)質量;
e)包裝方式;
f)檢驗標準和方法;
g)交割時間;
h)價款;
i)結算方式;
j)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k)違約責任;
l)解決爭議的方法。
  電子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業務規則即為電子交易合同的組成部分。
8.4 電子交易的交割
  根據交易結果和電子交易中心有關規定對交易商商品物權交割、交易保證金、盈虧、手續費、交割貨款及其他有關款項進行計算、劃撥的活動。
8.4.1 商品交割
  按照電子交易合同約定,交易雙方對合同約定商品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的過程,交易商進行商品交割,應按規定向電子交易中心交納交割手續費。具體標準在電子交易中心的交割制度中明確。
8.4.1.1 商品交割期限
  電子交易中心安排交易商按周交割或按月交割。投標、拍賣交易模式適用于按周交割,交易商訂立合同后在一至數周內完成商品交割。撮合交易適用于按月交割,交易商訂立合同后在一至數月內完成商品交割。
8.4.1.2 商品交割過程
  交易商將商品送至交割倉庫檢驗合格后換取倉單。倉單可用于抵頂交易保證金。在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交割日之前,交易商可將倉單贖回。對按月交割的,電子交易中心應于交貨月當月首個工作日通知提醒交易商準備相應的貨物或貨款。
8.4.2 貨款交割
  電子交易中心向交易商收取交易保證金,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貨款交割實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交割款項包括貨款和包裝款。貨款按交割結算價加減地區差價和品質差價結算,包裝款、地區差價和品質差價按電子交易中心公布的標準執行。
8.4.2.1 貨款交割過程
  在交割日以前,買方須將與其交割買入商品相對應的貨款與交割預付款的差額部分劃入電子交易中心的專用結算帳戶。賣方應將與其賣出商品相對應的倉單和增值稅發票交到電子交易中心。
  交割結算時,電子交易中心將交割貸款付給賣方,給買方開具倉單持有憑證。
  交割增值稅發票由交割的賣方向相對應的買方開具。
8.4.2.2 結算過程
  電子交易中心對交易商存入電子交易中心專用結算帳戶的保證金實行分帳管理,為每一交易商設立明細帳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交易商賣出、買入、交易保證金,電子交易中心根據交易商當日成交合同數量按合同規定的標準計收的交易手續費。電子交易中心與交易商之間交易業務資金的往來結算通過電子交易中心專用結算帳戶和交易商專用資金帳戶辦理。
8.4.3 保證金管理
  電子交易中心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
  結算準備金的最低余額由電子交易中心確定。
  當買賣雙方成交后,電子交易中心按合同價格的一定比率向買賣雙方收取交易保證金。各商品品種的交易保證金在交易合同中規定,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按電子交易中心規定執行。
  經電子交易中心同意,交易商可用權利憑證質押交易保證金。
8.4.4 無負債結算制度
  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后,電子交易中心根據交易商達成的買賣合同,按當日結算價結算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凈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交易商的結算準備金。
  當日交易發生的盈虧在每日結算時進行劃轉,銷售收入劃入交易商結算準備金,購買支出從交易商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超過昨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從交易商結算準備金中扣劃,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低于昨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劃入交易商結算準備金。
  手續費、稅金等各項費用從交易商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結算完畢后,交易商的結算準備金低于最低余額時,該結算結果即視為電子交易中心向交易商發出的追加保證金通知。
  電子交易中心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后,可以通過結算銀行從交易商的專用資金帳戶中扣劃。交易商專用資金帳戶存款不足,應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補足。
8.4.5 交易商劃撥資金的方式
  交易商可在每個交易日交易結束之前提出書面劃款申請,經電子交易中心審核后通知結算銀行于當日在交易商的專用資金帳戶和電子交易中心專用結算帳戶之間進行劃轉。交易商在交易結束后提出的申請,將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在交易商的專用資金帳戶和電子交易中心專用結算帳戶之間進行劃轉。
  此方式只適用于交易商資金的銷售收入和購買支出。
8.4.6 結算結果通知
  當日交易結束后,電子交易中心對每一交易商的盈虧、交易手續費、交易保證金等款項進行結算。電子交易中心采用發放結算單據或數據電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當日結算數據。
  遇特殊情況造成電子交易中心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時,電子交易中心將另行通知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
9 風險與責任
  交易商入市前應與電子交易中心簽訂入市協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免責條款和協議生效的條件。
  交易商對其在電子交易中心成交的合同負有承擔風險的責任。
交易商不能履行合同責任時,電子交易中心有權對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a)動用其結算準備金;
b)終止其資格,接受并全權處理其未履約合同,相應盈虧完全由當事交易商承擔;
c)將質押的權利憑證變現,用變現所得履約賠償;
d)不足補償部分通過法律程序,繼續對該交易商追償。

10 電子交易中心市場行情信息披露
  電子交易中心對撮合交易應當以適當方式發布即時行情,包括:商品品種、交貨時間、交易價格、漲跌、成交數量等。
  電子交易中心對拍賣交易完成后應公布拍賣成交價格、數量。
  電子交易中心對投標交易完成后應公布中標人和中標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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