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產業[2006]1222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電石生產企業
行業準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工業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通知》(國發[2006]11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快電石行業結構調整有關意見的通知》(發改產業[2006]699號)要求,為貫徹落實電石行業結構調整工作,我委對現有電石生產企業實行行業準入公告管理制度,現將電石生產企業行業準入公告管理工作有關事項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電石行業結構調整規劃和工作計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通知》精神,認真做好電石行業結構調整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石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關于加快電石行業結構調整有關意見的通知》提出的電石行業結構調整的目標,對本地區電石生產企業進行一次全面調查摸底,并針對本地電石行業的現狀和存在問題,盡快制定本地區電石行業“十一五”結構調整規劃和清理整頓工作年度計劃。具體內容包括:現狀與問題,原則和目標,發展規劃,步驟和措施(總量控制、淘汰落后、節能環保、聯合重組、公告管理等)。于2006年10月31日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政策司,材料一式三份,同時將電子版本發送 caoyf@ndrc.gov.cn;shuch@ndrc.gov.cn。
二、做好符合《電石行業準入條件》公告管理工作
為加快電石行業結構調整,促進產業結構升級,按照《關于加快電石行業結構調整的有關意見的通知》要求,對電石生產企業實行行業準入檢查、復核和公告管理制度。各電石生產企業要對照《電石行業準入條件》(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76號)的各項要求,對本企業電石生產裝置的工藝技術、能源及原材料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產等各項技術指標進行自查,并按省級電石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將自查情況報企業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省級電石行業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石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電石生產企業執行準入條件情況的檢查和復核工作。省級電石行業主管部門要組織力量,按照《電石生產企業公告管理暫行辦法》(附件一)對照《電石行業準入條件》的各項技術指標,對當地所有電石生產企業(包括現有企業和在建企業)執行準入條件情況進行檢查和復核,并做好情況匯總和復核材料報送工作。具體要求是:
(一)電石生產企業公告申請書
1、目前企業生產經營現狀和規劃發展的情況;
2、填寫《電石生產企業公告管理暫行辦法》中要求的相關表格(表一、表二、表三)。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石行業主管部門報送文件要求
1、各電石生產企業的報送材料;
2、本省(區、市)電石生產企業基本情況匯總表(《電石生產企業公告管理暫行辦法》附表五)和本地區申請符合《電石行業準入條件》的電石生產企業核實意見表(《電石生產企業公告管理暫行辦法》附表四)。
(三)做好公告企業的監督檢查工作
根據電石行業準入管理的各項要求,對照《電石行業準入條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石行業主管部門要會同環保、質量監督、安全監管等相關部門對已公告的企業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石行業主管部門,于2006年10月31日前,將電石生產企業填報的材料、申請符合電石行業準入條件企業的核實意見和本省電石生產企業基本情況匯總表等相關材料,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政策司,材料一式三份,同時報送電子版本。
企業公告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為各地電石行業主管部門的日常工作,今后各地區按通知要求,每年定期報送。
三、聯系方式
聯系人:曹云峰、舒朝暉
聯系電話:(010)68535591,6853559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電石生產企業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電石行業準入條件》(2004年第76號)、《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通知》(國發[2006]11號)和《關于加快電石行業結構調整有關意見的通知》(發改產業[2006]699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和改革委或經委(經貿委)負責本地區電石行業生產企業公告核實管理和復核工作,并對準入條件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行業協會等中介機構和有關專家對各地上報的電石生產企業進行抽查和復核,并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形式公布符合“電石行業準入條件”的生產企業名單。
第三條 申請公告的電石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氯堿企業內部電石生產企業,可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氯堿企業提出申請);
(二)符合《電石行業準入條件》中工藝裝備、環境保護、能源及資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等要求,企業無開放式電石爐;
(三)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電石行業發展規劃;
(四)企業電石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土地利用、環境影響評價、生產許可、安全生產等建設程序需符合國家有關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要求;
(五)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
第四條 具備本辦法第三條所列條件的現有電石生產企業,可提出公告申請,并如實填報相關報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或經委(經貿委)負責受理本地區企業報送的公告申請,會同省級環保部門、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電石行業準入條件》要求,負責對本地區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將符合公告要求的企業核實意見和企業申請材料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中國石油和化工協會、中國電石工業協會等中介機構和有關專家對各地報送的企業填報材料和核實意見進行復核。必要時可對企業進行現場核實。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自收到申請材料后,3個月內完成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電石行業準入條件”的公告申請復核工作。對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八條 通過公告的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應當保持生產準入條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或經委(經貿委)要會同環保等有關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電石行業準入條件”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原則上每年一次),并將監督檢查意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有關部門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
第九條 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各省級發展改革委或經委(經貿委)責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報請國家發展改革委撤銷其公告資格:
(一)不能保持生產準入條件;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三)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的行為;
(四)發生重大安全和污染事故;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原則上在被撤銷公告資格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復核申請。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特殊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電石生產企業。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表一、電石生產企業基本情況表
表二、電石爐裝備情況統計表(一臺電石爐一張表)
表三、電石生產企業主要技術能耗指標
表四、省主管部門核實意見表
表五、省電石生產企業基本情況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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