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國務院
【頒布日期】 1992/08/11
【實施日期】 1992/08/11
【內容分類】 鐵道
【文號】
【題注】
【正文】
國務院同意國家計委、鐵道部《關于發展中央和地方合資建設鐵路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鐵路是國家的基礎設施,是國民經濟的大動脈和我國交通運輸的骨干。鐵路建設的發展,關系到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進程。為加快鐵路建設,促進經濟發展,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拓寬鐵路建設資金渠道,要積極發展中央和地方合資建設鐵路(以下簡稱合資鐵路)。實踐表明,合資鐵路是對傳統的鐵路建設和管理體制的一大突破,是深化鐵路改革的一條新路。
合資建設鐵路要堅持“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層負責,聯合建設”的方針;在兼顧中央和地方、國家和企業利益的前提下,投資各方按投資比例共擔風險、分享利益;國家對合資鐵路實行特殊運價,并給予其他必要的優惠政策;合資鐵路公司要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償本息和自我積累。目前已經合資建設的鐵路也要按國家計委、鐵道部《關于發展中央和地方合資建設鐵路的意見》逐步規范化。國家計委、鐵道部要盡快商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支持合資鐵路的發展。
國家計委、鐵道部關于發展中央和地方合資建設鐵路的意見
中央和地方合資建設鐵路是改革開放中出現的新事物,是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廣泛籌集建設資金,加快我國鐵路發展的一條重要途徑。合資鐵路,是指鐵道部與地方政府、企業和其他投資單位共同投資建設、經營的鐵路路網干線和重要支線。為進一步引導、鼓勵和扶持合資鐵路的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鐵路建設是中央和地方、國家和企業的共同事業。合資建設鐵路要貫徹“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層負責,聯合建設”的方針。合資建設的鐵路要服從國家統一的路網布局,由鐵道部統籌規劃,納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跨地區和地區性的鐵路干線及重要的鐵路支線,都可以由鐵道部與地方政府、企業和其他投資單位共同投資建設和經營。
二、合資鐵路可根據國家發展股份制企業的政策,組建規范性的股份公司,負責鐵路建設和經營管理。投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等價有償、利益共享和風險共擔的原則,共同解決鐵路建設和運營中的有關問題。
三、合資鐵路在兼顧中央和地方、國家和企業利益的前提下,投資各方按投資比例共擔風險、分享利益。合資鐵路公司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償本息和自我積累。合資鐵路企業實行“以運為主,發展多種經營”的方針,以增強企業活力。
四、合資鐵路投資,包括鐵路主體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設投資、機車車輛購置費、鋪底流動資金和建設期間的利息支出等。投資各方可以利用資金(含自貸自還的貸款)、物資、設備、土地征用及補償費和勞務等多種形式投入,合資建設鐵路。
五、合資鐵路產權由投資各方按投資比例所有,其資產和財務關系,按行政隸屬關系分別納入中央和地方渠道。合資鐵路的建設資金(含貸款)分別列入投資各方的基本建設計劃,建設規模原則上由國家計委統一安排。要積極鼓勵利用外資建設鐵路。
六、合資鐵路是全國鐵路網的重要組成部分,鐵道部要行使行業管理職能,加強統一歸口管理,切實做好指導、協調、幫助和監督工作。鐵路運輸具有高度集中、統一指揮的特點,合資鐵路的接軌、過軌、排空、接重、運量分配、設備維修等,由鐵道部門商合資鐵路公司制定計劃,共同落實。與合資鐵路相關的通路,由鐵道部門統籌規劃,統一安排建設。
七、合資鐵路按照保本、還貸和微利的原則實行特殊運價,并允許在一定范圍內浮動。具體辦法,按有關規定辦理。
八、合資鐵路在建設和運營初期,可適當減免稅、費,國家對合資鐵路在貸款方面給予優惠。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確定。
九、合資鐵路的土地征用、拆遷和安置工作,按國家《土地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定額承包方式,由地方政府組織實施。
十、合資鐵路建設和運營所需的統配物資,分別由投資各方納入國家分配計劃解決。鐵路專用設備、器材,由鐵道部門負責供應。
上述意見,由國家計委和鐵道部商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