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沿海港口碼頭靠泊能力核查工作的管理,我部先后印發了《關于加強港口碼頭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水發〔2006〕81號,以下簡稱《通知》)和《關于碼頭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告》(交通部2006年第5號,以下簡稱《通告》),并結合工作開展情況分別組織召開了全國沿海主要港口管理部門和主要港口企業碼頭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會議。為進一步做好沿海港口碼頭靠泊能力核查、論證和核準工作,現將碼頭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 關于碼頭靠泊能力核查工作的原則和程序
碼頭靠泊能力核查工作的原則和程序,嚴格按照《通知》和《通告》的規定和要求執行。
二、 關于碼頭靠泊能力核查對象
本次碼頭靠泊能力核查對象是指有超過碼頭設計船型靠泊船舶的記錄,且確需靠泊超過碼頭設計船型船舶的碼頭。
三、 關于核查碼頭的限制年限
列入碼頭靠泊能力核查范圍的碼頭應嚴格按重力式碼頭竣工驗收后不超過30年、樁基碼頭竣工驗收后不超過15年的年限控制。主體結構竣工驗收后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進行技術改造或大修的,核查碼頭的年限可從技術改造或大修的驗收完成時間開始計算。
四、 關于碼頭設計靠泊能力
碼頭設計靠泊能力按工程竣工驗收確定的能力確定。碼頭建設時水工結構預留設計靠泊能力的,可按實際的結構靠泊能力核算。對發生過安全事故造成碼頭結構損傷的,應專門組織研究論證。
五、 關于核準后使用時效
碼頭靠泊能力核準后的使用時效,根據我國港口發展的實際情況確定,待港口吞吐能力、泊位等級能夠適應需求時,我部將對核準的碼頭超過設計船型靠泊船舶進行統一限制。但在統一限制前,重力式碼頭竣工驗收超過30年和樁基碼頭竣工驗收超過15年時,碼頭靠泊能力的核準無效,禁止碼頭繼續超過設計船型靠泊船舶。
六、 關于重新核查論證工作
此前已完成核查論證工作但尚未核準的,由相關港口企業和港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要求,重新組織核查、論證工作,對于重新核查、論證中存在問題的論證報告應重新組織審查。
七、 關于下一步核查論證工作
(一)對于大型碼頭泊位較少、碼頭結構等級配置不合理,但港口生產又確需在短時期內靠泊超過設計船型船舶的部分港口,經過批準可給予3年緩沖期(時間截止于2009年12月31日)對原有泊位進行技術改造。確定緩沖期的港口碼頭泊位,必須經過嚴格的檢測分析,并按規定程序經我部或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沒有經過核準和確定緩沖期的港口碼頭泊位,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得靠泊超過設計船型船舶。緩沖期期間,由當地港口管理部門和海事機構嚴格監管港口作業和船舶通航活動,在確保碼頭結構和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一船一議”的方式進行分析論證,對符合條件的港口碼頭泊位,允許靠泊超過設計船型船舶。港口經營企業在提交確定緩沖期的港口碼頭泊位的申請時,應同時提交申請報告和碼頭結構檢測分析報告,申請時間截止于2006年11月10日,按《通知》和《通告》中明確的職責分工和工作程序分別報送我部(水運司)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我部和有關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將于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確定緩沖期的港口碼頭泊位的專家審查和批準工作。
(二)對于超過現行規范設計船型的新型超大船舶,因特殊情況需要進出港口的(一年內發生3次及以下),由當地港口管理部門和海事機構采取“一船一議”的方式進行核查論證,并報我部(海事局)核準。
二00六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