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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貨物裝載加固規則

2006/12/1 0:00:00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貨物裝載、加固和貨車滿載工作,是鐵路運輸組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保證貨物、車輛的完整和行車安全,充分利用貨車載重力和容積,安全、迅速、合理、經濟地運輸貨物,以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對鐵路運輸的需要。

第2條 貨物裝載、加固和貨車滿載是技術性較強的工作。各部門應加強領導,認真做好這項工作,努力提高裝載加固質量。

各部門必須重視技術業務教育,及時總結裝載加固實踐經驗,不斷提高技術業務水平。

各裝車單位應建立和健全裝車崗位責任制,并堅持裝車從嚴的精神。在使用車輛、選擇加固材料、確定裝載和加固方法等方面,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3條 貨車是鐵路的重要運輸設備,是國民經濟各部門共用的運輸工具。因此,各裝卸車單位必須建立愛車制度。對易于損壞車輛的裝卸機械、設備和裝卸作業方法,必須采取措施迅速加以改進。

由于裝卸作業損壞的鐵路車輛,應按鐵道部有關規定賠償。

第4條 鐵路與發、收貨單位應加強協作,共同研究改善貨物包裝,改進裝載加固方法,并訂立合同,互相制約,共同遵守。

第5條 本規則未規定的裝載、加固方法及加固材料,可由鐵路局與發貨單位在確保運輸安全的條件下組織試運,通過試運總結經驗。跨局時,必須報鐵道部批準。

第二章 貨物裝載加固的基本技術條件

第6條 貨物裝載與加固的基本要求是:必須保證能夠經受正常的調車作業以及列車運行中所產生的各種力的作用,以便保證貨物在運輸的全過程中,不致發生移動、滾動、傾覆、倒坍或墜落等情況。

裝載貨物選擇車輛時,應遵守貨車使用限制表及有關規定。

第7條 貨物裝載的寬度與高度,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機車車輛限界,或特定區段裝載限制。

裝載貨物的重量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貨車標記載重量,貨物的重量應合理分布在車底板上,不得偏重。

第8條 使用有端、側板的平車、砂石車裝載長度或寬度超出車底板的貨物,可將端、側板放下,需用鐵線與車體捆綁牢固,不得影響提鉤桿的正常使用和壓住車鉤。

一件貨物寬度等于或小于車底板寬度時,允許突出端梁300毫米;當貨物的寬度大于車底板的寬度時,允許突出端梁200毫米。超過此限時,必須使用游車。

第9條 裝載成件包裝貨物時,應排列緊密、整齊。當貨物的高度或寬度超出側板時,應層層壓縫,四周貨物傾向中間,并予加固(不得以篷布代替加固材料),兩側超出側板的寬度應該一致。裝載袋裝貨物,捆扎袋口應朝向內側。裝載輕浮貨物時,除用繩索交叉捆綁外,對超出側板的貨垛四周或四角的貨件,應用繩索串聯一起捆綁牢固或在貨車兩端用擋板(壁)、支柱等加固。

第10條 貨物重心的投影應位于車底板的縱、橫中心線的交叉點上,特殊情況下必須位移時,橫方向位移不得超過100毫米,超過時,應采取配重措施。縱方向位移時,每個車輛轉向架所承受的貨物重量不得超過貨車標記載重量的二分之一,并且兩轉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噸(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11條 重車重心高度從鋼軌面起算,一般不得超過2000毫米,超過時,可采取配重措施,以降低重車重心高度。否則應限速運行。限速運行時,由裝車站以文電向分局請示,分局以電報批示。跨分局(局)運輸時,并抄給有關分局和鐵路局。

重車重心高度的計算方法見附件三。

第12條 使用鐵線或鋼絲繩加固捆綁貨物的一般要求

1.捆綁在貨物上的拴結點,在條件許可時,應在貨物重心高度相等處;

2.鐵線拉牽形狀應成八字形、倒八字形、交叉捆綁或下壓式捆綁;

3.捆綁的鐵線(或鋼絲繩)與其在車底板上投影的夾角,一般應接近于45°。如捆綁鐵線或鋼絲繩主要用于防止貨物水平移動時,其角度應適當減少;如主要用于防止貨物傾覆時,其角度應適當增大(圖略)。

4.苫蓋篷布或加固貨物時,所用繩子或鐵線捆綁拴結后的余尾部分,長度不得超過300毫米。

第13條 裝載貨物時,發貨單位應按發站要求提供貨物裝載加固方面的有關資料,并根據貨物的種類、重量、重心高度以及外形結構特點等因素,按下表的規定確定加固方法,選擇加固材料。

裝載笨重零擔貨物或整車貨物輕重配裝時,應根據形狀、重量及重心位置進行加固。各分卸站卸后進行整理或加固,以保證安全。

第三章 加固材料和加固裝置第14條 裝載超長、集重、超限及需要加固的其他貨物時,應使用必要的加固材料和加固裝置。通常使用的加固材料有:支柱、墊木、三角木(包括鐵制)、凹木、擋木、掩木、方木、支撐方木、隔木、木楔、絞棍、鐵線、鋼絲繩、鋼絲繩夾頭、緊線器、固定捆綁鐵索、繩子、繩網、釘子、U型釘、扒鋦釘、型鋼等。

加固裝置有:貨物轉向架、貨物支架、車鉤緩沖停止器和滑臺。

第15條 各種支柱的規格和使用方法

1.木支柱必須選用堅實圓直木材,并將其大頭砍或鋸成四方形,緊插于支柱槽內,并適當露出支柱槽下,露出的長度不得超過200毫米。支柱不得倒插(內插時除外)。

2.鋼管支柱的直徑不得小于65毫米,管壁厚度不得小于4毫米。也可采用8公斤以上的輕軌代用。

3.竹支柱的直徑不得小于80毫米,應選用節密、瓤厚、圓直的毛竹。竹支柱只限裝運竹子和輕浮貨物時使用。

各種支柱的長度為3000毫米。但內插支柱或裝載重質貨物達到貨車標記載重量時可適當減短。裝載輕浮貨物時,可根據規定的貨物裝載高度來確定。

第16條 裝運超長、集重和超限貨物時,為使貨物重量合理地分布在車底板上,必要時,應使用橫、縱墊木。疊裝金屬制品時,為防止竄動及便于裝卸應使用橫隔木,(表略)。

第17條 裝載圓柱形貨物和帶輪貨物時,為防止貨物在列車運行中發生滾動,應使用三角木(可用相當規格和強度的鋼筋混凝土三角墊或金屬三角墊代用,也可使用兩塊木材拼接),凹木(可以鐵木合制),掩木、擋木、支撐方木等加固材料。其規格可根據貨物的重量、體積與車底板接觸面的大小確定。三角木、掩木的高度應是圓形貨物或輪子直徑的15%,但最低高度不得小于100毫米。

三角木的底寬應為高度的1.5倍。

擋木的寬度與高度相等,其規格為400×100×100毫米。

第18條 貨物的捆綁加固材料可使用未受損傷的鋼絲繩、盤條、固定捆綁鐵索、鍍鋅鐵線或繩子。

使用鋼絲繩時,需用鋼絲繩夾頭和緊線器作連結裝置,以便裝拆和循環使用。

鐵線的直徑應在3.5毫米以上(包括同等拉力的扁鐵線)。直徑小于3.5毫米的鐵線,應以數股擰成一根使用(表5—2除外),但直徑小于2.6毫米的鐵線禁止使用。

固定捆綁鐵索的長度為2600毫米,其材質、規格見表3—3(圖略)。

一般繩子的抗拉力應在800公斤以上。加固輕浮貨物的繩子抗拉力不得小于300公斤。使用繩網加固貨物時,繩網的網眼為正方形,邊長最大規格為350毫米。

為防止運行中磨損鐵線、鋼絲繩等,必要時應采取防磨措施。

第19條 外形特別復雜的貨物,使用鋼絲繩、鐵線等加固困難時,可使用型鋼(槽鋼、角鋼、工字鋼等)作斜撐或支架并采用焊接方法加固。卸車時應由卸車單位恢復車輛原狀。

應禁止在車輛上挖孔,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裝車單位選用的型鋼的質量和規格及焊縫的強度應滿足所受力的要求。

第20條 運輸跨裝貨物(汽車、拖拉機除外)時,為減少車鉤伸縮,避免貨物竄動應使用車鉤緩沖停止器(見附件四)。車鉤緩沖停止器,可由鐵路(車輛段)制做并安裝,所需費用由發貨人負擔。

為便于轉向應使用貨物轉向架,重量超過30噸的貨物使用轉向架的規格應經鐵路局批準。

第21條 裝載整車貨物需要的各種加固材料和加固裝置,均由發貨單位自備。其質量和規格應符合本規則的有關要求。

第四章 超長、集重和超限貨物的裝載加固第22條 一件貨物的長度,超過所裝平車的長度,需要使用游車或跨裝運輸時,稱為超長貨物。一件貨物的重量,大于應裝平車負重面長度的最大容許載重量的,稱為集重貨物。發貨單位托運超長或集重貨物時,應向發站提出下列資料:

1.貨物外形尺寸圖;

2.應以“十”符號注明貨物重心位置及其有關尺寸;

3.貨物支重面的長度和寬度;

4.計劃裝載、加固方案。

第23條 在一輛平車上裝載超長貨物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超長貨物每一端突出端梁的最大長度,一般不得超過負重貨車底板長度的30%,超過30%時,由鐵路局確定;

2.超長均重貨物的一端或兩端突出端梁時,其裝載重量不得超過規定;

3.超長非均重貨物重心的投影不在貨車橫中心線上時,其裝載量不得超過規定;

4.共用游車時,兩個突出貨物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0毫米(圖略);

5.游車裝載的貨物與突出貨物端部的距離不得小于350毫米,突出貨物的底面與游車底板的距離不得小于150毫米(圖略);

6.在貨物突出部分的兩側,不得裝載貨物。

第24條 裝載集重貨物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集重貨物的最大容許載重量(除另有規定者外)應遵守規定;

2.根據集重貨物的重量,其支重面長度小于上列各表的規定時,須鋪墊橫墊木。兩橫墊木之間的最小距離,應符合上列各表規定。如集重貨物支重面長度小于兩橫墊木之間的最小距離時,應鋪墊橫縱墊木。

第25條 用兩輛以上的連掛車組跨裝貨物,應遵守下列規定:

1.跨裝貨物只準兩車負重。負重車車底板高度應相等,如高度不等時,需要墊平。

對未達到標記載重量的貨車,可以加裝貨物。

2.在兩輛負重車的中間只準加掛一輛游車(另有規定者除外)。

3.貨物轉向架的支重面應遵守第24條的規定。貨物轉向架應放在車底板的橫中心線上,必須縱向位移時,應遵守第23條的有關規定。貨物轉向架上架體與跨裝貨物,下架體與車底板應分別固定在一起。

4.捆綁加固方法不得影響車輛通過曲線時的轉向,并將提鉤桿用鐵絲捆緊。

5.兩輛以上跨裝車組(指中間加掛游車的)通過9號及9號以下道岔時,不得推送調車,以防止脫軌。遇盡頭線時,可以不超過每小時3公里的速度勻速推送。

第26條 裝載超長、超限和集重貨物時,如貨物重心的投影不能位于貨車縱中心線上時,同一轉向架左右旁承游間之和,應由車輛部門在裝車前調整為2~10毫米,但任何一側旁承游間不得為零。

第27條 超長、集重和超限貨物裝車后,應用不褪色的顏料在車底板上按貨物外形輪廓的主要處所,標畫易于辨認的檢查線。

第28條 裝運超長、集重和超限貨物時,發站應在貨物運單、票據封套、編組順序表及車牌上注明“超長貨物”、“集重貨物”或“超限貨物”字樣;以連掛車組裝運時,應注明“連掛車組不得分摘”字樣;限速運行時,應注明“限速××公里”字樣。

第五章 木材和竹子的裝載加固

第29條 裝載木材時,應加強看車工作,嚴格裝車崗位責任制,做到大小頭顛倒,緊密排擺,緊靠支柱,壓縫擠緊,兩端木材應傾向貨車中部,不準形成向外溜坡。

長度4米以下的小徑原木和板、方材(特大方除外)應逐步做到成捆運輸。

使用平車、砂石車拼裝不同長度的木材時,材長規格不得超過三種,其長度不得小于2.5米,短的裝在下部,垛與垛間應該裝平,長的壓裝在上部,并需符合短材使用支柱對數的規定。

第30條 裝載木材安插支柱的對數,應符合規定。

第31條 每對支柱捆綁腰線的道數,平車、砂石車不得少于4道;敞車側板高度不足1600毫米的不得少于3道;側板高度在1600毫米以上不足1900毫米的捆綁2道;側板高度在1900毫米以上的捆綁1道。不論車種均增加封頂線1道。腰線上下間距要適當,不得卡側板。捆綁腰線時,必須沿著凹形適宜捆綁,其松緊程度應使上層木材恰好與下層木材密貼。

腰線及封頂線的捆綁周數,應符合規定。

第32條 由于原木的樹節、枝椏、彎曲或根部較大,兩側允許超出支柱。

緊靠支柱頂部的原木超出支柱的部分,必須小于其直徑的三分之一。

緊靠支柱的木材,兩端超出支柱的長度,不得小于200毫米(由支柱中心線起算)。

第33條 使用平車、砂石車裝運長度為2.5~4米小徑原木及板、方材時(特大方除外),為使木材傾向貨車中部,及便于機械卸車,應在兩端貨垛外方下面墊以厚度為100毫米左右的方木或半圓木,并成捆壓頂。

第34條 枕木使用敞車裝載時,除對裝起脊外,可采用豎裝。

油枕木橫裝運輸時,高度超出端、側板的部分,層與層間應鋪灑鋸沫防滑,同時內插端支柱,使用U型釘和8號鐵線縱向封頂,并沿第二、三層(自上而下數)油枕端面的縱中心線,圍攔兩道鐵線。

第35條 長度不足2.5米的短木材一般應成捆裝載,不全部成捆時,必須使用長材或成捆壓頂。裝載方法可根據木材的長度,分別采取以下幾種:

1.圍裝時,將木材豎立于端、側板的周圍,其超出端、側板的部分,不得大于貨車端、側板的高度或本身長度的二分之一,并在貨車中部外側插兩對支柱;

2.使用敞車裝載時,每垛木材內插兩對支柱,垛與垛之間的距離必須小于木材本身長度的五分之一,頂部的木材應壓垛裝載。并在貨車中部外插兩對支柱;

3.使用敞車橫裝木材時,必須安插端支柱,所裝木材橫向超出側板的長度,不得超過200毫米,并且兩側木材必須向內部傾斜。起脊部分必須順裝,并沿頂部捆綁牢固;

4.使用支柱槽距小于1.6米的平車,允許裝載長度大于2.3米的木材;

5.使用平車、砂石車裝載時,須在貨車每兩對支柱內側,用規格相似的長木材疊成擋壁,擋壁的每端應至少超出支柱200毫米。中間短木材應每垛頂頭順裝,并緊靠擋壁。

第36條 裝運竹子,為防止縱向竄動,應在貨車兩端用支柱和竹片編成的堅實竹籬作擋壁,并可加寬裝載。

使用平車、砂石車裝運竹子時,須插四至六對支柱。使用敞車時,安插四對支柱。

裝運小竹子,應成捆裝載。圍裝時,可不安裝擋壁。

裝載竹子時的腰線、封頂線與端支柱拉線,可使用2.6毫米(12號)鐵線捆綁兩周。

為便于卸車,在每垛竹子底部墊一根直徑60~80毫米、長與車寬相等的竹杠。

第六章 汽車、拖拉機和圓柱形、球形貨物的裝載加固

第37條 汽車、拖拉機和其他帶輪貨物本身有制動裝置的,裝車后應全部制動,并將變速器放在初速位置。制動把柄和拉桿應用鐵線捆綁,不得移動。

汽車、拖拉機按下列方法裝載:

1.順裝汽車和拖拉機時,臺與臺間的距離不得少于100毫米;

2.橫裝汽車和拖拉機時,相鄰兩臺應頭尾顛倒,臺與臺間距離不得少于50毫米;

3.跨裝在兩輛平車上的汽車的頭部與前輛汽車的尾部間的距離不得少于350毫米。

4.東方紅54型、75型拖拉機橫裝時,允許每側寬度為1750毫米,不按超限辦理;

5.爬裝汽車的方法;

6.對無車廂板的汽車或輪胎式拖拉機,除按上述有關規定辦理外,爬裝時,應將第二臺及其余各臺的前輪依次放在前臺汽車的后輪上;

7.裝載汽車時允許突出端梁300毫米。

第38條 裝載汽車和拖拉機等貨物時,按下列方法加固:

1.順裝時,每臺前輪的前端及后輪的后端均需用三角木掩緊釘固,并用鐵線捆成大八字形。

橫裝拖拉機在前后輪的內側放置三角木時,應預先畫線確定三角木位置,釘固后,再行裝車。

裝載履帶式拖拉機等貨物時,應在履帶前后放置方木,但不得與履帶凸齒接觸。

2.跨及兩輛平車上的汽車,必須在距離前輪外側或內側50毫米處釘上側擋木(不用三角木也不用捆綁)。后輪的前后均需用三角木掩緊釘固,并用鐵線捆成小八字形,并以絞棍絞緊。

3.爬裝汽車(包括跨及兩輛平車上的汽車)時,爬裝在前部汽車車廂內的前輪不用加固,但后輪前后均需用三角木掩緊釘固,并用鐵線捆綁成一字形,斜拉角度(鐵線與其在車底板上投影的夾角)不得大于60°。爬裝車組的最后一部汽車的后輪,應捆成小八字形。

4.爬裝無車廂板的汽車和輪胎式拖拉機的兩輪重疊裝載時,必須將上下兩輪軸對齊并捆在一起,但不宜過緊,防止因輪胎的彈動,折斷鐵線。其后輪的前后均需用三角木掩緊釘固,并用鐵線捆成小八字形。

第39條 對大型汽車、拖拉機、鏟車、裝載機、起重機等帶輪貨物,前后輪的前后方必須使用三角木掩緊釘固(跨及兩輛平車上的帶輪貨物的前輪除外),并采用小八字形捆綁加固。

第40條 鍋爐、水洗塔、煉油塔、軋滾及大型水泥管等圓柱形貨物,按下列方法裝載加固:

1.應根據貨物重量、長度、直徑以及外形結構特點,合理選擇車輛并確定裝載加固方法;

2.為防止貨物在運行中發生滾動,應選用適當規格和材質的凹木或坐架(鋼制坐架上必須有防滑襯墊)以及橫腰箍、鋼絲繩等材料進行加固。

必要時,應在貨物兩側焊上適當數量和足夠強度的鐵環或鐵鉤,用鐵線拉成八字形與車底板捆綁牢固。

第41條 球形貨物的裝載加固,應選用適當規格、具有足夠強度、四邊受力、能保證貨物穩定的井字形坐架。但貨物底部不得與車底板接觸。

對表面無拴結點、加固較為困難的球形貨物,在球體頂部應采用套圈,在套圈的四處用鐵線與車底板捆綁牢固。

第七章 金屬制材的裝載加固

第42條 裝載型鋼、管子、鋼板等金屬制材使用支柱時,應使用硬木支柱(或鋼管支柱)。根據需要可使用隔木、掩木、鐵線進行加固。

使用鐵底板的貨車裝載鋼板等貨物時,必須采取防滑措施。

長短不齊的各種型鋼、管子合裝一車時,應將重的裝在下面,輕的裝在上面,長的裝在兩側,短的裝在中間。

裝載同一規格的型鋼、管子、鋼板時,每垛應堆碼整齊。必要時,允許搭頭、壓邊、壓縫或重疊裝載,但必須防止滑動。

第43條 裝載型鋼和管子的高度超出側板時,每垛貨物至少安插兩對支柱,超出側板高度在1米以內時,捆1道腰線;超過1米時,捆2道腰線。必須封頂。

第44條 使用有端、側板平車裝載長大型鋼時,應緊密裝成梯形,每層需加墊橫隔木4根,使用8號鐵線6股整體捆綁兩道。

裝載完畢后,采用下壓式捆綁三道與車底板捆綁牢固。

使用無側板平車裝載時,需安插支柱。

第45條 使用敞車裝載輸油管時,其底部必須掩墊牢固。上部緊靠側板處的管子,超出側板的高度,必須小于管子直徑的二分之一。

不使用支柱起脊裝載時,每垛管子需用50×5毫米的鋼帶,下壓式捆綁進行加固。長度6米以下捆綁兩道,長度大于6米捆綁3~4道。捆綁時,鋼帶一端固定在丁字鐵上,另一端也制成鉤形,在與丁字鐵相距半米處,用八號鐵線繞鋼帶鉤與丁字鐵四周后擰緊。

使用鋼帶加固時,其連結點應在貨車側面。起脊部分,層與層間應采取防滑措施。

第46條 使用有端、側板的平車、裝載鋼板時,其高度不得大于貨物底寬的80%,以保持穩定。可采用以下兩種方法加固:

1.鋼板裝載高度超出端、側板時,應使用支柱,并在端部捆綁加固;

2.鋼板裝載高度超出端、側板的部分,每100~150毫米為一層,每層應用鐵線整體捆綁3道,每垛各層之間加墊橫隔木3根。裝車后,每垛鋼板應采用下壓式捆綁2道,端部應捆綁加固。

使用敞車裝運寬度在1250毫米以下的鋼板時,可雙排順裝。寬度超過1250毫米時,應沿中梁單排順裝。

單排裝載時,使用集裝夾具每垛整體加固3~4道,其高度不得大于貨物底寬的80%,單排順裝長度7~9米的中厚鋼板,應在車輛中部搭頭,其他兩端靠車端板。

第47條 成捆或鐵盒包裝的薄板、馬口鐵、矽鋼片等貨物,使用敞車裝載時,可沿中梁順裝或橫裝。其高度每垛不得超過三層,層與層間應采取防滑措施,垛間距離不得超過250毫米。

使用有端、側板平車裝載時,應符合本章第46條的有關規定。

第48條 裝載生鐵及小型金屬塊(指一噸以下)時,必須緊密而合理的分布在車底板上。靠端、側板裝載貨物的高度必須低于端、側板。禁止使用車底板有漏洞的貨車裝載。

小鋼錠(坯)可裝3~5層,堆碼必須整齊牢固。超過3層時,必須用鐵線捆綁加固。

有色金屬錠(板)應成捆合理裝載,不得形成集重或易于倒坍。散裝時,應堆碼整齊牢固,重量應均勻分布在車底板上。

使用平車裝載重量超過4.5噸的大型鋼錠或重型金屬塊時,應單層沿中梁橫裝,大小頭顛倒,并盡可能靠近車輛兩轉向架內側均衡裝載。

為了防止貨物水平移動,可使用擋木或支撐方木加固,或鋪墊顆粒較小、厚度約10毫米的爐渣,卸車時應由卸車單位清掃干凈。

第49條 使用平、砂車裝載長度12.5米鋼軌時,應反正扣縫,每層加墊橫隔木4根。應將螺栓孔比齊,用3根8號鐵線或兩根4號鐵線穿過,逐層捆綁,但車底板上的第一層應捆綁在丁字鐵或支柱槽上。

裝車后,應在鋼軌兩端和中央部位采用下壓式捆綁加固。

第50條 帶鋼可立裝、臥裝或傾斜裝載

使用敞車臥裝時,必須使用鋼制坐架并固定在車底板上。

順向單排臥裝時應沿中梁裝載。兩卷并排臥裝時,應沿中梁緊密對稱裝載。

裝車后,必要時每2~3卷用8號鐵線兩股捆綁在一起。

第51條 一件重量為50噸至9噸的鋼絲繩或電纜允許使用標重50噸以上敞車裝載。

立裝時,為防止損壞車輛和便于裝卸作業,在每軸輪盤的下部墊兩根橫墊木(或鋼制坐架)。兩橫墊木間的最小距離應為輪盤直徑的二分之一。貨物與橫墊土,橫墊木與車底板要互相釘固。

臥裝時,必須將鋼絲繩和電纜盤的兩著力點放入適當規格的鋼(木)制坐架上。采用槽鋼代用時,應用掩木或方木掩緊加固。

一件重量超過9噸時,必須使用平車(30噸平車除外)裝載。

立裝時,加固方法除符合上述規定外,并用8號鐵線4根,穿過軸心孔與車底板捆成八字形。

臥裝時,應采用木制或鋼制坐架,并用8號鐵線4根,穿過軸心孔與車底板捆成八字形。

第八章 卷鋼的裝載加固

第52條 各種卷鋼應使用平車(30噸平車除外)裝載。但平車不足時,對9噸以下的卷鋼,可以使用標記載重量50噸以上的敞車裝載。使用鐵底板敞車時,應采取防滑措施。

第53條 各種卷鋼可沿貨車中梁立裝或橫向臥裝。但立裝時,卷鋼的直徑必須大于本身高度。

臥裝重量超過9噸至19噸的卷鋼時,應鋪墊縱墊木兩根。

臥裝重量超過19噸至30噸的卷鋼時,應鋪墊縱墊木三根。縱墊木的長度應符合本規則第四章各表所規定的車底板負重面長度的規定。縱墊木寬和高為220×200毫米。

第54條 重量為9噸以下的卷鋼加固方法:

1.使用敞車立裝時,應用8號鐵線8股將2~3卷捆在一起,并用擋木進行加固。

2.使用平車立裝時,除采用上述方法加固外,應用鐵線與車底板捆綁加固。

3.使用敞車臥裝時,可使用鋼制坐架。使用木底板敞車,可將相鄰兩卷卷鋼用夾具或鐵線捆在一起,并用三角木掩緊釘固。

4.使用平車臥裝時,除使用三角木掩緊釘固外,應用鐵線與車底板捆綁加固。

第55條 重量超過9噸至19噸的卷鋼臥裝時,必須使用三角木掩緊釘固在縱墊木上,再用直徑10毫米以上鋼絲繩進行加固。

捆綁方法:用鋼絲繩兩根穿過卷鋼中心后相互折返捆成“又”字形,并用緊線器與車底板捆綁牢固。

第56條 重量超過19噸的卷鋼臥裝時,為防止集重,可根據卷鋼的直徑,確定在縱墊木上的兩掩木之間的距離。裝后,應主要由各掩木承受卷鋼的重量。

捆綁方法:使用鋼絲繩4根拉成八字形和又字形,并用緊線器與車底板捆綁牢固。

第57條 鐵路承運的卷鋼應卷緊捆牢,便于裝卸作業與加固。對松散的卷鋼應進行整理,符合上述條件時,方可承運。

第九章 預應力梁、水泥軌枕和電桿的裝載加固

第58條 長大預應力梁的裝載方法

長度為32.6米(115噸)和24.6米(78噸)的預應力梁,應使用N15型橋梁專用車裝運。使用普通平車裝運時,只準使用N6、N9、N12、N13、N17型平車(裝載24.6米預應力梁時允許使用N16型平車),可不受“車底板負重面長度最大容許載重量表”的限制。

1.長度為32.6米的預應力梁,使用兩輛平車負重跨裝運送時,加掛60噸平車一輛作中間游車,跨裝支距為27米;

2.長度為24.6米的預應力梁,使用兩輛平車負重跨裝運送時,跨裝支距為18米;

3.使用N15型橋梁專用車組跨裝運送32.6米的預應力梁時,允許中間加掛游車兩輛。

第59條 預應力梁的加固方法

1.貨物轉向架下架體與車底板支柱槽間,應用8號鐵線8股捆成八字形,并用絞棍將鐵線絞緊。

貨物轉向架上架體與橋梁底部之間,需加防滑墊木。死心盤一端貨物轉向架上部的防滑墊木上應加鋪一層橡膠墊,橋梁底部與貨物轉向架上架體的擋鐵之間需用木楔楔緊;

2.在貨物轉向架上橋梁的兩側,應使用型鋼焊制的梯子形斜支撐進行加固。斜支撐的頂部與預應力梁之間必須密貼頂牢;

3.跨裝車組在裝車前必須安裝車鉤緩沖停止器。

預應力梁如在運輸途中產生縱向竄動:長度為32.6米的不超過250毫米;長度為24.6米的不超過150毫米,或兩者橫向位移不超過20毫米時,可以繼續運行。

斜支撐產生縱向傾斜時,必須進行整理,方可繼續運行。

第60條 水泥軌枕的裝載加固

水泥軌枕可使用有端板平車橫裝運輸。裝車時,應在車底板縱中心線兩側700毫米處各鋪墊寬120毫米高60毫米的縱墊木或直徑為120毫米的荊條把。各層軌枕上下對齊,每層間應鋪墊寬與高規格為40×40毫米的縱隔木兩根,放置在承軌槽內。靠平車兩端的軌枕應成梯形裝載,梯面部分的上下、左右兩軌枕應用10號鐵線2股捆綁2道,并相互繞聯。最上層用軌枕沿縱中心線單根順裝壓頂,并用鐵線與下層橫向軌枕捆綁2~3道。軌枕間要密貼,垛與垛間距離不得大于50毫米。

第61條 水泥電桿的裝載方法

使用平車、砂石車裝載水泥電桿時,從車底板起,每一層大頭靠大頭,必須密貼,小頭均勻排列,兩端裝載寬度應該相等。以上各層與下層大小頭顛倒,每層應遞減一根,壓縫裝載。

裝運超長水泥電桿使用游車時,可大頭靠大頭順裝。

第62條 水泥電桿的加固方法

在第一層水泥電桿的兩側各用4塊掩木掩緊,并與車底板釘固。

各層水泥電桿間必須加墊草把(草繩把)或葦把,并應均勻排列、上下對齊。

采用下壓式橫腰箍4道捆綁加固。每道橫腰箍使用8號鐵線4股,并用絞棍絞緊,絞棍不得抽出。

第十章 貨車滿載工作

第63條 貨車滿載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在保證運輸安全的基礎上,提高貨車靜載重。鐵路局、分局應設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各站應成立滿載小組,會同物資部門共同研究改進貨物的包裝和裝載方法,不斷總結和推廣滿載工作先進經驗,應做到捆包機械化、包裝規格化、裝載定型化。

第64條 鐵路局對大宗輕浮貨物,要會同物資單位制定貨車技術裝載量標準并共同執行。

第65條 裝運貨物要合理使用貨車,車種要適合貨種,車噸要配合貨噸。做到大型車(指標記載重量50噸以上貨車)裝重質貨物,小型車(指標記載重量40噸以下貨車)裝輕浮貨物。

對分局和車站調度配車的合格情況,要按月進行考核。

第66條 不準以大噸位的貨車代用小噸位的貨車。但下列情況除外

1.裝運防洪、搶險、救災、防疫、搶種、搶收、軍運、鮮活、出口等急運物資,確無適當貨車撥配時;

2.中間站卸后利用,當時確無適當貨車又無適當貨物可裝時。

以大噸位的貨車代用小噸位的貨車時,須經分局批準,并將命令號碼,記在貨物運單及貨票的記事欄內,否則應由財務部門向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補收運費差額。

第67條 用敞車裝運成件的輕浮貨物時,允許放下上側板進行裝載,上側板應與車體捆綁牢固。散堆裝貨物用圍簾、擋板、荊笆做圍擋,可加高起脊裝載。

用平車、砂石車裝運輕浮貨物時,兩側應安插支柱(在鐵路局管內運輸時,是否需要安插支柱由各局自定)。

第68條 貨車一律按標記載重裝載,但《貨規》第二十四條規定的2%不在此限。

使用60噸平車裝運軍運特殊貨物,允許增載10%。

第69條 按裝載高度確定重量的散堆裝貨物,發貨單位應會同車站測定比重,煤每季度測定一次(執行“煤炭送貨辦法”的礦務局,按“煤炭送貨辦法”的規定辦理);礦石、砂、土、石等每半年一次。裝車前應由發貨單位量尺劃線。裝車后由裝車單位平整頂面,嚴防虧噸和超載。

第70條 裝運畜、禽類要盡量組織多層裝載。發貨單位應根據需要配備多層裝載設備,此項設備應優先回送。

配屬給各鐵路局的家畜專用車由各局統一調配運用(具體運用方案各局自定)。

第71條 車站對整車貨物,可組織配裝

1.同一到站的貨物,可以兩批配裝一車,也可以三批配裝兩車。三批貨物配裝兩車時,應在貨物運單及貨票的鐵路記事欄內注明分裝情況,應編入同一列車。

2.兩個到站的貨物:

(1)第一到站應在第二到站的同一徑路上,且距發站在250公里以上;

(2)第一到站與第二到站的距離,不得超過全程的五分之一。如不增加第二到站的原要車噸位時,不受此限;

(3)在車牌上應注明“配裝”字樣。

3.不論一個到站或兩個到站,第一卸車地點均不得在專用線內。

第72條 裝運木材、竹子時,應緊密裝載,充分利用貨車長度和容許裝載高度,除已達到貨車標記載重量或受調撥量限制者外,應起脊裝載。裝載長度不得少于貨車底板長度的80%。

第73條 發站裝運各種機械或設備時,應會同發貨單位共同研究拆解裝載方案。

對口徑不同的管子、缸、盆等,應采取套裝方法裝載。

第74條 貨車靜載重報告(鐵運—9)應正確填寫,按時上報。對完成情況要按季考核分析。各鐵路局可根據管內情況增加必要的項目。

(注:文中附圖、附表、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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