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有效
【法規名稱】鐵路和水路貨物聯運規則
【文 件 號】鐵運條(61)字第2657號、交運商(61)于字第224號
【頒布部門】鐵道部/交通部
【頒布日期】1961年10月15日
【實施日期】1961年10月15日
鐵路和水路貨物聯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在運輸工作中深入貫徹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的總路線,廣泛開展產、供、運、銷各部門之間的“一條龍”運輸大協作,加強多環節、多區段運輸的銜接,加速車、船、貨物的周轉,簡化運輸手續,節省物資流轉費用,綜合利用國家各種運輸工具,以便最大限度地滿足工農業生產高速度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訂本規則。
聯運貨物的運輸計劃,運送條件、換裝作業和賠償處理,均按照本規則辦理。本規則未規定事項,分別按照鐵路和水路的現行規章辦理。
第2條 聯運工作應當按照“一條龍”運輸大協作的形式組織起來。
下列幾項原則應當貫徹到整個聯運工作中去:
一、發揚社會主義大協作的精神,同時,相應加強水陸運輸全程從起運到交付為止,各區段、各環節、各工序之間的負責制;
二、運輸組織工作必須與政治思想工作和群眾運動緊密結合,而以政治思想工作為基礎;
三、必須從水陸運輸全程的一條線著眼,運用“一條龍”運輸大協作的形式,打破一切路界、港界、礦界、廠界,把產、供、運、銷各種運輸方式以及運輸業內部的各個環節、各個工序之間全面貫串起來,按照整個貨物運輸過程組織成一線相連、環環緊扣的快速運輸線。
第3條 辦理聯運貨物的車站、港口和換裝地點,規定見附件一。
補充或解釋:
1.各省內河港口,除四川省的瀘州、宜賓、江安、合江、朱楊溪外,原則上只辦理整車聯運,不辦理零擔聯運。但在實際業務中確有辦理零擔聯運的需要,并報經鐵、交兩部同意時,仍可辦理零擔聯運。
2.沿海港口八所、防城只辦理整車聯運,不辦理零擔聯運。
3.從水路起運按一次收費辦理的聯運貨物,經由上海地區換裝時,一律按上海南站的里程,經由武漢地區換裝時,一律按漢陽站的里程計收鐵路運費,但經由舵落口站、港換裝的,應按舵落口站的里程計收鐵路運費。
4.黑龍江省內河的水陸聯運港口(目前規定為哈爾濱、佳木斯、肇源、巴彥、新甸、通河、烏鴉泡、依蘭、富錦、木蘭等十個),除辦理整車貨物的水陸聯運業務外,并增辦零擔貨物的水陸聯運發送業務,但到達上述港口的零擔聯運貨物,請各地發站、起運港暫勿受理。
5.經由水陸聯運到達華南沿海、海南島地區的汕頭、黃埔、廣州、湛江、北海、海口、八所、防城等八個聯運港口,以及從上述聯運港口發送的貨物,應按照合理流向的安排,結合下列規定,確定聯運計劃、安排聯運路線:
(1)整車聯運貨物:開放北方沿海大連、秦皇島、天津、煙臺、青島、連云港、上海、寧波港以及浙江沿海溫州等九個聯運港口與上述華南沿海、海南島地區八個聯運港口互相間的直達運輸。凡東北、華北、西北、華東各地和華南沿海、海南島地區之間往返運輸的物資,均可經由“南北沿海直達航線水陸聯運貨物運價率表(附錄一表二丁)”所載明的各條航線及寧波、溫州兩港與上述華南沿海、海南島地區八個聯運港口之間的航線上辦理水陸聯運。
到達汕頭港的聯運貨物(包括水泥和磷礦)及到達沿海各聯運港口的每件3噸以上的笨重貨物,凡是從成都、柳州鐵路局管內各站發運的,應由湛江港換裝;從廣州鐵路局管內各站發運的,應由黃埔港二區或一區換裝。
(2)零擔聯運貨物:各南北沿海直達航線及寧波、溫州與上述華南沿海、海南島地區八個聯運港口之間的直達航線上不受理零擔貨物運輸。由于零擔貨物零星、分散,應盡量減少中轉環節,縮短運輸時間,防止貨損、貨差事故,從全國各地發往華南沿海、海南島地區各聯運港口的水陸聯運零擔貨物,應采取鐵水兩段聯運,不得采取“鐵—水—鐵”甚至“鐵—水—鐵—水”等多次換裝的方式。為此,從發站到華南沿海換裝地點這一區段,應采取鐵路直達運輸。華南沿海各換裝地點對零擔貨物換裝的分工統一規定如下:
①到達汕頭港的貨物:由廣州南站和廣州港換裝;
②到達海口港的貨物:從成都、柳州鐵路局管內各站發運的,經由湛江站和湛江港換裝;從其他路局發運的,經由廣州南站和廣州港換裝;
③到達北海港的貨物:經由湛江站和湛江港換裝。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從華南沿海、海南島地區發送的水陸聯運零擔貨物。
6.從鐵路各站發運,到達溫州或海門港的零擔聯運貨物,應按照下列合理流向發運:
(1)從昆明、開遠鐵路分局,柳州、廣州鐵路局及上海鐵路局滬杭線臨平站以南各站發運的,一律經由寧波北站和寧波港換裝;
(2)從哈爾濱、沈陽鐵路局各站發運的,應經大連換裝海運到上海港,按鐵—水—水三段聯運的方式到達溫州或海門港;
(3)從其余各站發運的,經由北郊站和上海港換裝。
從溫州或海門港起運的水陸聯運零擔貨物,同樣適用本款合理流向的規定。
第4條 聯運貨物的種類和數量規定如下:
一、貨物種類:除易腐貨物、動物、植物、靈柩(包括尸骨、尸骨灰和尸體在內)、危險貨物(常用化肥氨氰化鈣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品名表內所規定的農藥不在此限)、放射性物品、編排木材(東北經大連、營口兩港到上海地區的木排運輸不在此限)、超過起運、換裝和到達地點起重能力的重大件(具體標準在平衡計劃時根據鐵路和水路的有關規定及具體設備情況審定)和散裝的糧食、油、鹽、水泥外,都辦理聯運;但編排木材和散裝的糧食、油、鹽經托運人與鐵路、水路協商同意后,也可以在特定路線上辦理聯運。
二、貨物數量:一批貨物的重量不滿30噸或體積不滿60立方米,按零擔辦理,但一批重量最少不得少于20公斤,每件體積最小不得小于0.01立方米(一件的重量在10公斤以上者除外),每件長度最長不得超過7米。一批貨物的重量在30噸以上(包括30噸)或體積在60立方米以上(包括60立方米)的,均按整車辦理。但由于貨物的重量、體積或形態關系,在鐵路區段內必須使用單獨車輛運輸時,其重量或體積雖不滿上述規定,也可以按整車辦理。
凡在本條和第三條所規定的辦理聯運范圍以內,起運與換裝地點的車站和港口,必須按照水陸聯運承運,不受理代辦中轉業務。
補充或解釋:
1.零擔貨物按聯運辦理時,每件最大重量以2噸為限,體積以3立方米為限;超過這一限度,在承運前應征得有關換裝和到達地點的車站和港口同意后,方可受理。
2.對于超出規定聯運范圍的貨物(如運往非聯運港口,超出聯運范圍的貨種等),應請發貨單位先征得換裝車站和港口同意,并取得證明后,再受理代辦中轉業務,并在托運計劃表和運單內注明。
第二章 聯運貨物運輸計劃
第5條 聯運工作必須按計劃辦理。聯運貨物運輸計劃必須正確體現國家綜合利用各種運輸工具,貫徹各種合理運輸流向的規定。
托運人托運整車聯運貨物時,必須提出水陸聯運貨物運輸計劃表。
鐵路和水運部門應當共同對運輸計劃表進行審核平衡后,具體制定水陸聯運貨物運輸計劃。水陸聯運貨物運輸計劃應由鐵道部和交通部共同批準下達。對于聯運貨物,各鐵路局、航運局和港務局必須優先承運,不得核減。
關于水陸聯運貨物運輸計劃的編制辦法原則上采取“按季集中編制、分月調整”的辦法,其具體內容、提送份數、提出時間、運輸計劃的具體編制辦法以及計劃的變更和臨時計劃外的提出和承認程序等,均由鐵道部和交通部根據國家關于運輸計劃和物資分配管理體制的規定,另行制訂具體辦法。
第6條 對于聯運貨物,鐵路局、航運局和港務局應當會同發貨礦(廠)及收貨人,按月度運輸計劃確定的數量,共同組織包括水陸運輸全程的一線相連環環緊扣的快速運輸線,盡可能的做到車船直接換裝,貨不落地。其具體組織方法,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以下的各種形式:
一、對于大宗貨物,可以采取定點、定線、定編組的紅旗直達列車與定班、定線船舶相銜接的形式;
二、對于較大宗貨物,可以采取均衡成組裝車或波浪式裝車與定班、定線船舶相銜接的形式;
三、對于數量較少但仍夠整船運輸的貨物,鐵路可以按照接運船期組織臨時集中成組裝車的形式;
四、對于數量較少、到點分散的百雜貨,可以采取定船、定點(到點)、定庫等一系列固定,并運用集裝箱、集裝袋等工具的“一條龍”成組運輸的形式。
發貨廠礦、鐵路、港口、航運局和收貨人應當互相協作,環環緊扣,準備好足夠貨源及運輸裝卸力量,裝車、裝船要為卸車、卸船創造條件,編組要為解體創造條件,共同保證快速運輸線質量良好地實現。
第三章 聯運貨物運送條件
第7條 托運人托運聯運貨物時,應當按批(從水路起運以裝在同一船內為限)向起運站或起運港提出“水陸聯運貨物運單”一份(附件二.1),運單須隨同貨物遞送至到達地點,交給收貨人。
發站或起運港根據“水陸聯運貨物運單”填寫“水陸聯運貨物貨票”(附件二.2)。貨票分甲、乙、丙、丁四聯,其周轉程序如下:
甲聯報起運地鐵路局或航運局財務部門;
乙聯隨同貨物至第一換裝地點,報接運鐵路局或航運局財務部門;但對于第14條所規定的在起運地實行一次收費以及中間區段委托到達地代收費用的貨物,本聯應作為鐵路和水路之間的費用清算聯,另由換裝站或換裝港加抄一份報接運的鐵路局或航運局;
丙聯由發站或起運港存查;
丁聯隨同貨物遞交到達地點,由到達站報所管局財務部門或由到達港存查。
如聯運全程包括兩個水運區段時(沿海、長江和內河均分別作為一個區段計算),應增加貨票兩聯;三個水運區段時,應增加貨票四聯。增加各聯均使用空白號碼貨票,填注原號碼。其中交各區段航運局各一聯,其余由各換裝港留存,均由起運港或第一換裝港按照水運內部關于運輸收入港航結算辦法的規定分別遞轉。
補充或解釋:
1.發站或起運港填制聯運貨票時,對于發站或起運港應寫全銜,如“大連港”,不能只寫“大連”。
2.承運時核收運雜費,一律以運單下面的小聯“水陸聯運貨物承運收據”作為托運人的報銷憑證,運單不能作為報銷用,并應在運單邊上印上“不能報銷用”字樣。交付時核收運雜費,應由到站或到達港另行填發收據,作為收貨人報銷用。
3.“第一換裝地點、第二換裝地點、第三換裝地點”各欄,應一律由發站或起運港按照月度聯運計劃平衡核定的聯運路線填寫。對于不編計劃的零擔貨物,由發站或起運港根據合理運輸路線參照托運人意見填寫。兩段聯運,填寫一個換裝地點,三段聯運填寫兩個換裝地點,四段聯運填寫三個換裝地點。所謂換裝地點,不僅指水陸換裝地點,亦應包括沿海、長江和內河各個水運區段之間的換裝地點,但長江上、中、下游之間的中轉作業應視為長江區段的內部作業,不得算作正式換裝作業。例如:從大渡口站發運重鋼鋼材一批,計劃核定經九龍坡、上海、大連三次換裝到達沈陽,應填寫如下:第一換裝地點港名重慶、站名九龍坡;第二換裝地點港名上海(站名格內作“—”記號消去,因系江海換裝),第三換裝地點港名大連、站名大連港。
4.“到站或到達港”欄和“收貨人”欄,必須同在一地,注意防止兩者分散兩地,無法交付。如水陸聯運的到站或到達港并非貨物的最終到點,尚須經過短途運輸或其他工具轉運時,應將負責轉運的機關或代理人和原收貨人同時填入“收貨人”欄內,例如:鞍鋼發運經大連到上海港鋼材一批,由福建省交通廳駐滬辦事處轉福州冶金局收貨,則“到達港”應填上海,“收貨人名稱”應填“福建省交通廳駐滬辦事處轉福州冶金局”。
如果發運時不按前述規定填寫運單,以至無法換裝接運時,應由換裝站(或港)負責聯系發站(或起運港)轉給托運人詳細訂正后,方可繼續轉運,不得錯來錯轉。
5.水運有兩個區段時應增加貨票兩聯,三個區段時應增加貨票四聯。增加各聯,一律由發站或起運港加抄。
6.發站或起運港一次收費時,應將代收運雜費分別填入運輸票據中鐵路、沿海、長江或內河各欄內,不應只填寫一個總數。
7.貨票乙聯如作為鐵路和水路之間的費用清算聯時,應由第一換裝地點的接運站或接運港加抄一聯,報接運的鐵路局或航運局。
8.交付貨物時,收貨人必須在貨票丁聯右下角“貨物交付日期戳”旁蓋章簽收;“貨物分次交付記載”欄內“經辦人簽章”項下,應由庫場人員簽章。
9.辦理個人搬家貨物時,托運人須提出物品清單,物品清單應附在運輸票據上隨貨同行;聯運運單“承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應注明遷移證號碼或“搬家貨物”字樣,以便換裝時正確核收運雜費用。
10.托運人托運“貨物運價分級表”中計費單位為W/M的水陸聯運貨物時,除了在聯運運單中托運人填寫欄內“貨物重量確定”項下填寫重量(公斤)外,還必須注明貨物的體積(立方米)。各起運港或發站在承運時,應向托運人做好宣傳工作。
11.水陸聯運貨物暫不辦理“保價運輸”。
第8條 對于整批到達、分批轉運的聯運貨物,換裝站(換裝作業在站內進行時,下同)或換裝港(換裝作業在港內進行時,下同)應當按照裝妥的每輛貨車或每艘船舶填寫“水陸聯運貨物分運貨票”(附件三)。分運貨票必須注明原運單號碼,原票據應隨同第一批分運貨物轉出。
對于自陸轉水分批到達、集中轉運的聯運貨物,換裝港可以按照裝妥的每艘船舶另行填寫“水陸聯運貨物匯總貨票”(格式同水陸聯運貨票加上“匯總”戳記),原票據應隨附于后,一并轉出。
對于因退裝、漏裝、誤裝須要補送的聯運貨物,以及自鐵路起運經過水路再轉鐵路的聯運貨物,在換裝最后段鐵路時,因車型不同,換裝車數多于起運時原裝車數時,換裝站或換裝港應當填寫“水陸聯運貨物補送貨票”(附件四)。補送貨票必須注明原運單號碼。
分運、匯總和補送的聯運貨物貨票,均使用空白號碼貨票。分運貨票填寫一式四聯,其周轉程序是:甲聯分運站或分運港存查;乙聯隨同貨物遞交到達地點,由到站或到達港存查;丙聯隨同貨物遞交到達地點,由到站或到達港報所管局財務部門(或業務部門);丁聯由分運站或分運港報所管局財務部門(或業務部門)。補送貨票填寫一式三聯,其周轉程序是:甲聯補送站或補送港存查;乙聯隨貨同行,由到站或到達港存查;丙聯由補送站或補送港報所管局業務部門。如分運、匯總或補送的聯運貨物須經過兩個運輸區段時,應增加貨票一聯;三個運輸區段時,應增加兩聯。增加各聯由每一運輸區段的最后換裝站或換裝港存查。
補充或解釋:
1.鐵—水—鐵聯運的貨物,最后鐵路區段裝車數多于第一段鐵路原裝車數時,對于多出的車數應填寫補送貨票,注明原貨票號碼;少于原裝車數時,應在加裝的貨票上注明“加裝××號貨票××噸”,同時在原貨票上注明“××貨物××噸已加裝在××號貨票上”,原貨票應一并附后,遞、交到站或到達港。
2.對于水—鐵—水聯運的貨物分段收費,又發生分運的情況下,運輸票據的周轉程序補充如下:
(1)水—鐵—水,分段收費,鐵路區段發生分運,而水運區段不分運時:
起運港按第七條規定填制一整套票據。到達第一換裝地點后,應由換裝港(在港內裝車時)或換裝站(在站內裝車時)按照分批轉運裝妥的每輛貨車填制分運貨票四聯,并在分運票據上填寫鐵路費用。原貨票應隨同第一批分運貨物遞交最后換裝站。最后換裝站應將每批分運貨票上記載的鐵路費用加以審核后,匯總記入原貨票內,另外應按照聯運費用清算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填寫結算清單,一并向最后換裝港進行清算。
(2)水—鐵—水,分段收費,鐵路區段發生分運,最后水運區段也發生分運時:
起運港和第一換裝站、港填制和使用運輸票據的方法同上。貨物運到最后換裝地點,換裝港分批轉運時,應將原貨票留下,另填分運貨票隨貨同行。鐵路區段分運完畢,最后換裝站應將每批分運費用審核匯總記入原貨票內,連同結算清單向最后換裝港進行清算。清算完畢后,最后,換裝港應將原貨票隨同最后一批分運貨物遞交到達港。
3.分運、補送、匯總貨票,由鐵路局和港務局按順序編排號碼;分運、補送貨票在使用時應由分運、補送站或分運、補送港在左上角“原聯運貨票( )字第 號”之后,按照順序填寫“之一”、“二”、……字樣,以明確分運、補送的批次。
4.零擔貨物不得分批轉運。
第9條 聯運貨物按重量和件數承運,貨物的重量包括包裝重量。
下列貨物,只按重量承運,不計算件數:
1.無包裝、不成捆的貨物,每票超過100件(木材不論每票是否超過100件,均按重量(立方米)承運,不計算件數);
2.有包裝或成捆,而規格不同的貨物,每件平均重量不滿30公斤;規格相同的貨物(每票有兩種規格的,視作規格相同),每件平均重量不滿10公斤。
下列貨物不論規格是否相同,按一票托運時,每件平均重量在10公斤以上,都按重量和件數承運:
1.紡織品及其制品類;
2.肥皂、蠟燭類;
3.衛生化妝用品及服飾雜品類;
4.針織品及衣、被、鞋、帽類;
5.玻璃制品(包括暖水瓶)、搪瓷制品、縫紉機及其配件、收音機及其配件、電燈泡、干電池、鐘表、娛樂品、玩具、文具、西藥、卷煙;
6.有色金屬塊、錠、輪胎,空鐵桶。
整車貨物的重量,由托運人確定。零擔貨物除同一標準重量,或在每件貨物包裝上標明重量以及提出貨物重量清單或其他類似單據能證實貨物重量時,可按托運人所確定的重量辦理外,其余都由發站或起運港確定重量,向托運人核收過秤費。
對于托運人所確定的貨物重量,必要時,車站和港口可以進行復查,復查結果,重量超過衡器公差時,復查費用由托運人負擔。
補充或解釋:
1.海南橡膠是以煙膠片做為外包裝并機壓成形,規格相同,單件重量均為50公斤。不屬本條規定的“無包裝、不成捆”的貨物,在辦理水陸聯運時,應按重量和件數承運。
2.托運人托運計費單位為W/M的水陸聯運貨物時,如在水陸聯運貨物運單內沒有填寫貨物體積或填寫的貨物體積與實際體積不符,起運港或換裝港應認真丈量,并在運單“承運人確定貨物重量”項下注明丈量的貨物體積,除按規定核收尺碼丈量費外,并按貨物的重量噸和體積噸二者擇大計費的規定計算、核收水運區段的運雜費用。由起運港進行丈量的,丈量費由起運港向托運人核收;由換裝港進行丈量的,應將丈量費計入貨票內,由到達港或到站向收貨人補收。
第10條 按件數承運的零擔和整車聯運貨物,托運人應當在每件貨物上,涂刷簡明標記或符號(如哈15等),并在運單上“托運人標記”欄內注明;同時,在每件貨物上標寫到達站(港)和收貨人名稱。
遇有無法涂刷和標寫的貨件,可以使用質量堅固(如木、竹、牛皮紙)的標記,內容如上。拴掛或粘貼在貨件上。
整列、整艙或整船運輸的同一托運人、收貨人、同一到達地點的同種貨物,可免除標記。
在運輸、保管、裝卸、搬運過程中需要特別注意的貨物,托運人應當按起運地點的規定,制作補助標記。
補充或解釋:
由于船舶和車輛兩種運輸工具的性能不同,鐵路按整車運輸時,裝入同一艙內卻成為零擔,為免于混票,杜絕貨差,對于聯運整車貨物亦應涂刷、拴掛或粘貼簡明標記。
第11條 承運后的聯運貨物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變更運輸時,在下列范圍內經承認后方得變更,但只準辦理一次,并不得變更換裝地點或變更一批貨物中的一部分,對變更到達地點后違反貨物合理流向、違反政令限制或違反運輸限制的,均不得提出變更要求:
一、取消運輸,由托運人向發站或起運港提出;
二、變更到站、到達港或變更收貨人,由托運人或收貨人向到站或到達港提出,如聯運貨物已經運到換裝地點但尚未進行換裝時,托運人或收貨人也可以向換裝地點要求。變更到站或收貨人應向換裝站提出;變更到達港或收貨人應向換裝港提出。
因自然災害或重大事故以致運輸中斷,或換裝地點發生嚴重堵塞必須緊急疏運時,鐵道部和交通部可以指示繞路運輸;但在可能情況下,應與中央物資主管部門預先協商一致,并報告國家經委。
上述變更運輸后的費用結算,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于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變更運輸時,應按變更后實際運輸路線辦理費用結算;
二、由于鐵道部和交通部指示繞路運輸時,對托運人仍按原計劃運輸路線辦理費用結算。
補充或解釋:
1.變更運輸的承認:零擔貨物由受理變更要求的車站或港口承認。整車貨物變更到站、到達港或取消運輸時,應報由主管鐵路局或航(海)運局承認,主管局應征得有關局同意后方得承認。
2.運輸部門要求變更聯運路線時,必須嚴格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但在同一港務局范圍內改變換裝地點,可以由路港雙方協商同意后作適當調整,不作為變更運輸處理。
3.承運后發送前,在發站或起運港一律不受理變更到站、到達港或變更收貨人。
4.變更到站或到達港時,不能越出本規則附件一所規定的聯運車站或聯運港口范圍,就是說不能變更到非聯運車站或非聯運港口去。
第12條 聯運貨物在換裝地點裝車或裝船所需要的加固材料和整修包裝所需要的材料,應當由托運人準備;如換裝站或換裝港能夠協助準備時,也可以由換裝站或換裝港代為辦理,費用向收貨人核收。但大件貨物的特種加固材料應一律由托運人自備。
補充或解釋:
1.加固和整修包裝費用內,應包括材料和人工費用在內。
2.自水轉陸貨物,在換裝地點以敞車代棚車裝運如果必須使用篷布支架時,由換裝站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設法自行解決;如換裝站能協助準備時,所需費用向收貨人核收。
3.托運人托運按水陸聯運辦理的組成自行車,應符合如下包裝要求:須用草繩、草片、布條或麻布片等材料將車身纏繞嚴密、捆扎牢固(車輪不要固定,以便于搬運作業)。起運港或發站應認真進行承運前的檢查把關,使貨件包裝符合上述要求,不合要求的,應請托運人改善后再予受理。換裝港、站在交接時,發現未按上述規定進行包裝的,應由交方負責整理,所需材料和人工費由負責整理的換裝港或站墊付,向起運港或發站清算。
第13條 聯運貨物的運費、雜費和換裝費的核收方法規定如下:
一、按整車運送的煤、生鐵、鋼及鋼鐵材料、金屬礦石、非金屬礦石、水泥、化學肥料、糧食和鹽等九類貨物以及從鐵路起運的焦炭(從水路起運時暫不實行),一律由發站或起運港向托運人一次核收所有鐵路區段(里程通算)和水運區段的運費、雜費和換裝費。但到達地點的雜費和運輸途中由于托運人責任所造成的墊款,由到站或到達港向收貨人核收。
二、按零擔運送的貨物以及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整車貨物,亦應積極創造條件,盡早實行起運地一次收費的辦法;條件尚未具備時可按下列辦法核收:
(1)從鐵路起運到達水路時,在發站向托運人核收鐵路區段的運費和雜費;在到達港向收貨人核收所有水運區段的運費、雜費和換裝費。
(2)從水路起運到達鐵路時,在起運港向托運人核收所有水運區段的運費、雜費和換裝費;在到站向收貨人核收鐵路區段的運費和雜費。
(3)從鐵路起運經過水路仍到達鐵路時,在發站向托運人核收所有鐵路區段(里程通算)的運費和雜費;換裝港將所有水運區段的運費、雜費和換裝費,填入聯運票據內加蓋港口日期戳由到站向收貨人核收。
(4)從水路起運經過鐵路仍到達水路時,在起運港向托運人核收所有水運區段的運費、雜費和換裝費;換裝站將鐵路區段的運費和雜費,填入聯運票據內并加蓋車站日期戳,由到達港向收貨人核收。
補充或解釋:
1.水運同一航線上,有中央直屬船舶和各省經營船舶同時航行時,發站或起運港在一次收費時一律先按中央直屬航(海)運局的費率計收運費;換裝港實際配載時,得交由各省經營船舶運輸,應按各省費率減去起運時已收運費,將其差超記入貨票內,由到達港或到站向收貨人補收。
2.起運港對一次收費的聯運貨物(不包括焦炭)有尾零數時對于鐵路運費應按下列規定計收:
(1)包裝貨物:由于包裝重量影響貨物凈重,如托運人要求多裝時,對于不超過貨車標記載重量2%的尾零數量(包括包裝以及貨物本身的尾零數量在內),按照實重,四舍五入進整為噸計費。換裝地點裝車時,對于不超過上述限額的尾零數量,應即原車轉出,不應甩零補運;
(2)不屬上項范圍的其他貨物,應進整為10噸收費。
3.整車貨物一次收費時,對于尾零數量水運運費一律進整為100公斤收費。
4.從鐵路起運實行一次收費的十類貨物,其具體品名應根據附錄一“鐵路和水路貨物聯運水運費用速算表(包括一系列附表)”已經列載的為準。但附表中所列的鋼材、礦石、系指下列各項品名而言:
(1)鋼材:系指各種型鋼、鋼板、鐵板、鋼軌配件、鋼鐵合金、優質鋼材、工具鋼、彈簧鋼、不銹鋼和其他鋼鐵材料,不包括廢鋼鐵。對于各種鋼管和鐵管,暫限于各種無縫鋼管(包括鍍鋅、錫等等金屬的無縫鋼管)。
(2)礦石:系指金屬礦石和非金屬礦石兩類貨物,包括鐵礦、錳礦、硫化鐵(包括第一次冶煉后又用于煉鐵的硫鐵礦)、鎢砂、鉬砂、鎳砂、銻砂、銅砂、鋁砂、鎂砂、磷礦、石膏和其他礦石。
5.凡經由寧波港和寧波北站換裝到溫州、海門兩港或從兩港起運經寧波港換裝鐵路的聯運貨物,不論是否屬于《聯規》規定的一次收費范圍,一律按照第十三條第二項分段收費的規定辦理。
6.水—鐵聯運貨物,分段收費時,到站按照分運貨票收費。
7.鐵路對整車貨物,已改按貨車標記載重量(簡稱標重)計算運費。考慮到自水轉陸,由起運港實行一次收費的水陸聯運貨物,收費當時不可能掌握換裝車輛的標重,因此,一律保持按貨物實重計費的原則不變,如換裝時,鐵路撥配的貨車標記大于原計費重量時,一律不再補收運費。
8.實行一次收費的糧食中,不包括甘薯干在內,甘薯干應按分段收費辦理。
9.經由南北沿海直達航線及寧波、溫州與華南沿海、海南島地區的汕頭、黃埔、廣州、湛江、海口、八所、北海、防城等八個港口之間的航線上辦理水陸聯運的整車貨物,其海運運價分別按附錄一“表二丁”及“表二丙”規定的運價率計收。各換裝港口的費用一律按附錄“表六甲”的規定計收。
10.水陸聯運的軍用物資,屬于《聯規》規定一次收費范圍的,按軍運費率計收運輸費用時,一律實行分段收費,不適用一次收費的規定,按民用辦理托運,并按《聯規》規定的費率支付運輸費用時,仍適用一次收費的規定。
11.腐植酸按肥料運價分段收費。
12.鐵、水、鐵聯運貨物,鐵路區段里程其中有一段或兩段不足200公里時,鐵路兩段里程實行分段計費、仍由發站一次收清,不足100公里的還應按起碼里程的規定計費。鐵路區段分段計費后,兩段運費相加之和即為鐵路區段的全程運費。兩段里程各在200公里以上時,里程仍實行通算。
13.大連化工廠托運經大連港海運黃埔港轉廣東、廣西、湖南、江西等省的水陸聯運純堿,水運區段的運費計收方法統一規定如下:
(1)到達廣東、廣西、湖南三省的純堿,水陸聯運只辦理到黃埔港為止。由黃埔港至到站另行向鐵路辦理托運手續。
(2)到達江西省的純堿,按鐵—水—鐵三段聯運辦理,鐵路全程運費在發站按《聯規》計收,水運區段運費和港口費用由黃埔港向收貨人托收,不適用《聯規》十三條由到站向收貨人核收的規定。
14.凡鐵路按整車運送的聯運貨物,水運區段的運費及港口換裝包干費均按整批貨物計費;鐵路按零擔運送的聯運貨物,但在水運區段已符合整批貨物條件時,對水運區段的運費及港口換裝包干費則按整批貨物計收。
15.直屬水運企業的船舶從事北方沿海各直屬港口、天津港與北方沿海地方港口之間的直達運輸時,其運費應按北方沿海運價率加30%計算。故《聯規》附錄一新增加“二、北方沿海主要直達航線水陸聯運貨物運價率表(表二戊)”。鐵路起運經由“表二戊”各條航線上辦理的一次收費的水陸聯運貨物時,發站一律按該表費率計收水運區段的運費;當換裝港實際配載交由各省經營船舶運輸時,發生的地方運價與直屬運價差額的退補辦法,按本條“補充或解釋”第1項的規定辦理。
16.鐵路起運一次收費的鋼材,每件長度在沿海直屬港口及天津港超過12米;長江干線港口超過10米時,發生的港口換裝包干費的差額,均由到達港或到站向收貨人補收。
17.鐵—水—鐵聯運:發站向托運人核收裝費,到站向收貨人核收卸費;鐵—水聯運:由發站核收裝費;水—鐵聯運:由到站核收卸費。
按零擔辦理的聯運貨物,鐵路除按上款規定核收裝卸費外,還須根據水陸聯運貨物運單記載,按換裝次數核收鐵路換裝費。鐵路起運的,由發站向托運人核收;水路起運到達鐵路的,由到站向收貨人核收;水路起運經過鐵路仍到達水路的,由最后換裝站港直接清算,到港向收貨人核收。鐵路換裝費率按核收站的零擔貨物一卸一裝費率之和計算。
第14條 從水路到鐵路的整車聯運貨物,最后換裝數量不足一車時,換裝站應當在原換裝地點裝車;其運費根據實際裝載噸數按整車運價率計算。
補充或解釋:
本條:“其運費根據實際裝載噸數按整車運價率計算”。這里規定的“實際裝載噸數”,是指以噸為單位,尾數不足一噸應進整為一噸計算。
第15條 托運人或收貨人對于鐵路或水路多收的運雜費要求退還時,應從收到貨物之日起180天以內,憑運單分別向原收款的鐵路或水路提出。在同一運單上,鐵路和水路都發生多收運雜費用時,可以向鐵路和水路一方提出退還的要求。
如向到達地點的鐵路或水路提出退還時,經向原收款的鐵路或水路聯系取得同意后,也可以辦理退還。
鐵路或水路應從收到退款要求文件之日起,在各自規定的退款期限內處理完畢。
鐵路、水路發現運費、雜費多收或少收時,按第13條第一項核收的,由起運地點的鐵路或水路向托運人進行清算;按第13條第二項核收的,由鐵路或水路各自向原交款人進行清算;應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變更到站或到達港的,由到達地點的鐵路或水路向收貨人進行清算。
補充或解釋:
本條第四款“……應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變更到站或到達港的,由到達地點的鐵路或水路向收貨人進行清算”,其含義是變更到達站的由新到站;變更到達港的由新到港向收貨人進行清算。鐵—水—鐵或水—鐵—水三段聯運,取消最后一段運輸,屬于變更到站或到港的一種形式,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鐵水鐵聯運取消最后一段運輸,進行清算工作時,如需要向收貨人退還運輸費用的,應在向鐵路清算工作完畢以后,向收貨人退款。
第16條 聯運貨物的運到期限,按下列規定全程合并計算:
一、鐵路區段運到期限按鐵路規定計算;
二、水路區段運到期限按水路規定計算;
三、換裝期限規定見附件五。
聯運貨物在運輸途中,非因鐵路或水路責任而發生滯留時,其滯留時間,另加在運到期限內。
聯運貨物的運到期限滿期后經過20天,仍不能在到站或到達港交付時,收貨人可以認為該項貨物業已滅失,按規定提出賠償要求,并可同時聲明保留貨物發現時的領取權。
補充或解釋:
收貨人(或托運人)根據上述規定提出賠償要求時,到達地點的港務局或鐵路到站應根據收貨人(或托運人)提出的“水陸聯運貨物承運收據”編制商務記錄,憑以理賠。
第四章 聯運貨物換裝作業
第17條 辦理聯運貨物換裝作業的車站和港口應當在當地省(市)運輸指揮部或交通委員會的領導下,組成路港雙方,也可以包括主要廠礦企業在內的統一運輸協作機構,具體負責換裝作業的組織領導。
換裝港口和車站應當以思想統一為基礎,以統一的計劃作為共同的奮斗目標,通過組織機構、技術作業過程、設備和勞動力使用等一系列統一,使水陸運輸樞紐的兩個方面,完全組織成為一個整體,充分發揮水陸運輸樞紐的作用,保證換裝作業的順利進行。
換裝地點具體的組織形式和做法,由路港雙方根據以上原則結合當地具體條件擬訂協議。
第18條 聯運貨物必須優先換裝(包括零擔聯運貨物在內)。換裝作業應當晝夜不間斷地進行。
換裝地點的車站和港口應當主動地將協作面向水陸兩側延伸發展,組織發貨廠礦、鐵路、港口、航運局和收貨人的全面協作,最大限度地組織車船直接換裝,貨不落地,達到加速車、船、貨物周轉的目的。
第19條 換裝地點對聯運貨物的重量,一般不進行復查,原來原轉。對貨物件數的復查規定如下:
一、換裝作業在港內進行時:
(1)從水路轉鐵路的聯運貨物,由換裝港在卸船時進行復查,在裝妥車輛后由換裝港進行施封。車輛到達后,到站應在卸車時進行認真復查:對于在專用鐵道或專用線卸車的聯運貨物,收貨人在卸車當時提出有滅失、損壞情況時,應由到站會同收貨人進行認真復查。如封印完整(敞車無異狀),車體完好,而發現貨物滅失、損壞時,由到站編制貨運記錄,由換裝港負責調查。
(2)從鐵路轉水路的聯運貨物,由換裝港在卸車時進行認真復查,如發現貨物滅失、損壞時,應會同換裝站進行復查,并編制商務記錄,由責任鐵路局負責調查。
二、換裝作業在站內進行時:
(1)從水路轉鐵路的聯運貨物,由換裝港在卸船時進行復查,如發現貨物滅失、損壞時,應編制商務記錄,由換裝港自行負責調查,復查完了后,點交換裝車站。
(2)從鐵路轉水路的聯運貨物,由換裝站在卸車時進行復查,如發現貨物滅失、損壞時,應編制貨運記錄,由換裝站自行負責調查,復查完了后,點交換裝港。
補充或解釋:
1.憑封印交接的貨車,應在運單和貨票(包括分運補送)“承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或“分運、補送站港記載事項”欄內)記明封印號碼,憑以交接。
2.有貨無票,一律不得辦理交接,遺失票據一方應負責立即搜查清楚后,再移交給對方;票據不齊全,應補制齊全后再辦理交接。
3.對整船發運、分批換裝的大宗散裝貨物,發生溢余時的處理辦法,作下列補充規定:
(1)發生少量溢余時,應盡可能利用下一批換裝車輛,在《鐵路貨物裝載加固規則》規定的貨車容許增載范圍內陸續補發,并在運單內注明。
(2)發生大量溢余時,除應按上述辦法補發外,對積余的數量,由換裝港定期列表通知各收貨人征求意見:如收貨人同意補交鐵路區段的運輸費用(在裝車時繳付,具體付款辦法由收貨人和換裝港商定),可由換裝港代辦托運手續,另行起票運出;如收貨人不同意承擔上述費用,則由換裝港按照國家《關于處理港口、車站無法交付貨物暫行辦法規定》處理。
(3)溢余部分的水運費用,仍按“原來原轉”精神,不再補收(虧噸亦不退費)。
第20條 換裝站和換裝港每次換裝聯運貨物時,應當填制“水陸聯運貨物換裝清單”(附件六)。從鐵路轉水路的聯運貨物,由換裝站提出;從水路轉鐵路的聯運貨物,由換裝港提出。提出時應連同所有運輸票據及所附文件一并交給對方。
補充或解釋:
換裝清單的提出日期,應在貨票右上角“換裝清單順序號碼”后面注明。
第21條 換裝地點的貨物換裝噸數、車輛一次作業時間(時)、每噸船舶平均在港停留時間(天)、每噸貨物平均在港停留時間(天)、車船直接換裝比重(%)等五項指標,是雙方的共同指標。雙方應在協作機構的組織下,開展群眾性的競賽活動,并定期檢查換裝作業中的優缺點。
港口聯軌站、航運局和港務局應當在省(市)或大區經委運輸指揮部或交通委員會的領導下,在一個地區或大區范圍內組織經常性的或不定期的水陸聯運“一條龍”運輸大協作的評比,不斷總結提高。
第五章 聯運貨物賠償處理
第22條 聯運貨物滅失、損壞賠償要求的時效為180天,超過上述期限,要求權即行消滅。
時效期間的起算和中止,分別按鐵路和水路的有關規定辦理。
補充或解釋:
賠償要求的時效應從該批聯運貨物的到達港或到站編制的貨運記錄交給收貨人簽收的次日起算。至于聯運過程中,起運或換裝地點的港口或車站編制的貨運記錄,系提供賠償案件的處理局分析案情、判斷責任的依據,不能作為確定索賠起算時效的依據。
第23條 對于聯運貨物滅失、損壞的賠償要求,要求人應向到達地點的鐵路局或港務局提出。
接到賠償要求的鐵路局或港務局就是賠償要求的辦理局。辦理局應負責審查賠償要求的時效、賠償要求人和必要文件。辦理局應從接到要求之日起90天內答復要求人。如責任不屬于本身一方時,應在15天內向發生事故的最后換裝的鐵路局或港務局轉出。
上述最后換裝的鐵路局或港務局應從接到要求文件之日起60天內答復處理局轉告要求人。如到期處理局尚未接到答復時,應用電報催詢,從發出催詢之日起15天內仍未接到答復時,處理局即認為對方已經承認賠償,事后對方提出任何聲辯,均作無效。
補充或解釋:
“最后換裝的鐵路局或港務局應從接到要求文件之日起60天內答復處理局轉告要求人”。本款含意需要明確解釋如下:最后換裝鐵路局應當代表整個鐵路區段(指自陸轉水貨物),最后換裝港務局應當代表所有水運區段(包括海運、江運、河運各水運區段在內,指自水轉陸貨物)向處理局提出答復,并非僅答復本局對案件的意見,即在聯運貨物的理賠工作中,水陸之間對于案件的意見交換,必須實行歸口,以免處理局多頭聯系的困難。
第24條 聯運貨物滅失、損壞確定賠償時,處理局應按確定的賠償額付給要求人,然后按鐵路或水路所應負的責任比例清算,如責任不能分清時,按雙方所收運費的比例分攤。
補充或解釋:
1.聯運貨物發生貨運事故后,確定賠償價格的原則,應按二部三局聯合發布的《貨物運輸事故賠償價格計算規定》辦理,即:以起運地當日的價格為準,凡執行國家定價的貨物,應按照當地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價格計算;執行國家指導價格或市場調節價格的貨物,應比照國家定價貨物中相同規格或類似商品價格標準計算。對丟失、短少的貨物,如起運地價格中未包括運雜費、包裝費以及已付的稅費時,應按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項費用;對變質、污染、損壞的貨物,也可按受損貨物減低的價值或支付加工、修理費用的方式賠償。
2.賠償價格應由處理局按照上述原則結合鐵路或水路的有關規定負責確定,必要時應征詢有關責任局的意見。
3.處理局是代表聯運全程的所有承運人統一對索賠要求人處理賠償,并非僅僅處理本單位的責任,也不是僅僅處理水運區段或鐵路區段的責任。為維護聯運的信譽,體現社會主義水、陸運輸企業相互協作共同負責的精神,各承運人必須尊重處理局的職權,當然處理局也應當認真分析案情,實事求是,秉公處理。處理局確定賠償時,應即賠付要求人,并向責任方轉帳清算,責任方不應拒付;處理局也不應通知索賠要求人徑向責任方索取賠款。
4.對于責任難以分清、各方意見分歧,貨物損失款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案件,必要時,處理局可以上報兩部主管局仲裁,隨附有關案卷并提出建議。兩局裁決即為終局裁決,各責任方均須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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