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監局嚴罰責任者11人
今天上午,記者收到河南省煤監局2006年12月13日作出的《對濟源煤業公司和濟源市濟嵩煤礦隱瞞多起事故的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處理意見確認:濟源煤業公司自2004年2月到2005年9月,發生5起事故,死亡5人;濟嵩煤礦在2005年8月發生1起事故,死亡1人。 事故發生后,濟源煤業公司和濟嵩煤礦隱瞞不報。
濟源煤業公司兩年隱瞞7起礦工死亡事故一事,經本報6次報道,國家安監總局主要領導多次批示,河南省煤監局及下屬豫西分局、濟源市煤監局會同當地的公安局、監察局、檢察院、總工會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先后4次對事故的發生和隱瞞過程進行了調查。濟源煤業公司為了掩蓋事故真相,處處設阻,采取作假欺騙和花巨款不讓死者家屬說真話的手段,妄圖阻止調查,在當地造成惡劣的影響。
河南省煤監局為嚴格執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嚴厲打擊瞞報事故違法行為,使有關人員深刻吸取教訓,對濟源煤業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齊百紅等11名相關責任人提出了“行政記過、行政撤職、黨內警告、留黨察看、吊銷礦長安全資格證、由公安機關依據安全生產法進行處罰、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一系列處理意見(詳見圖表);并依照規定對濟源煤業公司和濟嵩煤礦罰款70萬元;對其中4名事故責任人各罰款5萬元;而且要求濟源市政府在當地報紙等媒體上公布調查處理結果。
記者同時從河南省煤監局了解到,2004年8月,舉報反映礦工郭振宏在濟嵩煤礦井下觸電死亡,但“濟源市公安機關也沒有查出郭振宏的死亡原因,由于當班工人早已離開該礦,去向不明,無從尋找,郭振宏的尸體早已火化,無法做進一步的尸體檢驗,就目前收集到的證據材料,不能認定郭振宏系觸電死亡”。
我為什么要堅持報道
記者手記
7起事故7條生命,濟源煤業公司和濟嵩煤礦的事故責任人為了私利竟隱瞞了這些事故,因為這些礦工的生命在他們的眼里是那么地無足輕重,以至于拿出區區3.6萬元的補償金,就可以從一個年逾70的孤寡母親手中“買走”她兒子李正友的生命。
然而,事故責任人又可以“大方地”拿出近三十萬元的巨額“封口費”,塞給死亡礦工陳援朝、張建延、郭振宏的親屬,企圖掩蓋事實真相以逃避應有的懲罰,一直做著“有錢能使鬼推磨”的白日夢。
金錢雖然可以暫時堵住死者親屬的口,但永遠抹不去失去親人者的心底痛苦。為了這7條生命在事故責任人手握的金錢面前擁有起碼的尊嚴,因此我要堅持報道。
本報最早披露出濟源煤業公司兩年隱瞞7起死亡事故后,國家安監總局主要領導多次批示查辦,各級調查組4次核查,然而事故責任人依然作假欺騙,擺出一副“耍渾”的抗拒態度:反正我死活不認賬,有本事你就查,查不出來就是記者造謠,報社瞎登。
這是必須要面對的現實和窘境,報道,調查組第一次核查結果只有“1起事故屬實”;再報道,第二次核查結果也只有“4起事故屬實”;還有3起未能查清。雖然我有承擔“報道不實”的勇氣,也可以“報道基本屬實”而收筆,但此時已不是我個人的榮辱之事了,為了捍衛新聞真實的理念和維護報社的名譽,因此我要堅持報道。
幾十名知情人冒著各種可能發生的危險,向記者提供了濟源煤業公司瞞報事故的準確線索;原公司保衛處長方明波只因分送了披露此事的報紙,先被撤職,后兩次遭到“不明身份”歹徒的毆打致傷,至今只能躲避在外。為了不辜負這些知情人對新聞媒體抱有的信賴和眾多讀者的期盼,因此我要繼續報道。
在拉攏不成的情況下,我在采訪中被人跟蹤過;被人逐一賓館地查找過;更有人向我潑出了一盆盆臟水……
我采訪報道新聞事實真相都在陽光之下,而有人潑出污水卻只敢躲在暗地里進行,其實黑白輸贏此刻早已涇渭分明。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和職業道德,因此我要繼續報道。
在報社的支持下,在國家安監總局、河南省煤監局的關注和查處下,濟源煤業公司兩年隱瞞7起礦工死亡事故一事幾經周折,今天終于有了權威的調查處理結果。雖然這個結果還有遺憾之處,但它畢竟使社會正義最終得以彰顯,也最終證明了用金錢編織的謊言是隱瞞不住礦工失去生命的事實。
濟源煤業公司受處罰人員情況一覽
楊建華 公司安全生產部部長 行政撤職、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由公安機關依據安全生產法對其進行處罰
楊同義 公司副總經理 行政記過、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苗偉財 公司副總經理 行政記大過、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王樹林 公司副總經理 行政記大過、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張社文 公司工會主席 建議依法罷免其工會主席職務、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張 佩 公司副董事長、副總經理 行政撤職、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由公安機關依據安全生產法對其進行處罰、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齊百紅 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黨委書記行政記大過、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黃領群 公司濟嵩礦安全礦長 行政撤職、吊銷礦長安全資格證、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段安平 公司濟嵩礦生產礦長 行政撤職、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吊銷礦長安全資格證、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王二兵 公司濟嵩礦礦長 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鑒于其在事故后已辭職,吊銷礦長安全資格證、由公安機關依據安全生產法對其進行處罰、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曹道前 公司濟嵩礦實際控制人 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由公安機關依據安全生產法對其進行處罰
【來源:法制日報】
煤炭網版權與免責聲明:
凡本網注明"來源:煤炭網zxbline.com "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稿件,版權均為"煤炭網zxbline.com "獨家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在轉載使用時必須注明"來源:煤炭網zxbline.com ",違反者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
本網轉載并注明其他來源的稿件,是本著為讀者傳遞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著本網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轉載使用時,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稿件來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違反者本網也將依法追究責任。 如本網轉載稿件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在兩周內盡快來電或來函聯系。
網站技術運營:北京真石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遠大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網數字科技有限公司
總部地址:北京市豐臺區總部基地航豐路中航榮豐1層
京ICP備18023690號-1 京公網安備 110106020101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