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差別電價政策的意見
發展改革委
為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加快淘汰高耗能產業中的落后產能,促進節約能源和降低能耗,現就進一步做好對部分高耗能產業實行差別電價政策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完善差別電價政策的必要性
2004年6月以來,國家將電解鋁、鐵合金、電石、燒堿、水泥、鋼鐵等6個高耗能產業的企業區分淘汰類、限制類、允許和鼓勵類并試行差別電價政策,對遏制高耗能產業盲目發展、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升級、緩解電力供應緊張矛盾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有關方面認識不盡一致,相關措施不夠得力等原因,差別電價政策在部分地區尚未得到很好落實。當前,電力供應緊張狀況逐步緩解,個別地區擅自對高耗能產業用電實行價格優惠,部分高耗能產業又出現了盲目發展的勢頭,這種現象如不及時加以引導,必將引發新一輪高耗能產業產能過剩,加大產業結構調整難度,加劇資源浪費與環境污染。將產業政策和價格杠桿有機結合起來,進一步完善差別電價政策,有利于正確引導投資,遏制高耗能產業盲目發展和低水平擴張,促進建立節約能源和降低能耗的長效機制,對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完善差別電價政策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利用價格杠桿,鼓勵和支持環保、節能等先進生產技術,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引導高耗能產業合理布局,抑制高耗能產業盲目發展,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二)目標。抑制高耗能企業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促進現有高耗能企業進行節能降耗技術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提高高耗能產業的整體技術裝備水平和競爭能力,實現資源優化配置。
(三)原則。一是以國家產業政策為依據確定電價政策,促進產業政策貫徹落實。二是合理確定高耗能產業的總體電價水平,對允許和鼓勵類企業執行正常電價水平,對限制類、淘汰類企業用電適當提高電價,以限制和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結構調整。三是堅持區別對待,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適當加大差別電價實施力度。
三、完善差別電價政策的主要措施
(一)禁止自行出臺優惠電價措施。各地一律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自行出臺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電價的措施,已經出臺實施的要立即停止執行。
(二)擴大差別電價實施范圍。在對電解鋁、鐵合金、電石、燒堿、水泥、鋼鐵6個行業繼續實行差別電價的同時,將黃磷、鋅冶煉2個行業也納入差別電價政策實施范圍。根據國務院批準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制訂《部分高耗能產業實行差別電價目錄》(見附件1),明確實行差別電價的8個高耗能行業淘汰類、限制類企業的劃分標準。
(三)加大差別電價實施力度。今后3年內,將淘汰類企業電價提高到比目前高耗能行業平均電價高50%左右的水平,提價標準由現行的0.05元調整為0.20元;對限制類企業的提價標準由現行的0.02元調整為0.05元(各年度差別電價最低標準見附件2)。各地可在此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提高標準,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四)嚴格執行對企業自備電廠的收費政策。除國家鼓勵發展的資源綜合利用(如利用余熱、余壓或煤矸石發電等)、熱電聯產的自備電廠外,嚴格執行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繳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等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均不得隨意減免。企業自備電廠與電網相連的,應向接網的電網企業支付系統備用費。國家發展改革委、電監會要對各地執行自備電廠收費政策的情況進行檢查,抓緊完善有關政策。自備電廠欠繳上述費用的,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追繳。
(五)加強對差別電價收入的管理。執行差別電價增加的電費收入,作為政府性基金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具體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發布。
四、確保差別電價政策執行到位
各省(區、市)差別電價政策的實施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要成立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同志為組長的工作小組,對高耗能企業和自備電廠進行認真甄別和分類,擬定工作方案,確保自2006年10月1日起對所有列入附件1的高耗能企業執行差別電價政策,并于10月底以前將貫徹落實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電監會。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負責按照各省(區、市)政府提出的企業名單,嚴格執行差別電價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和電監會等有關部門要派出工作組,督促差別電價政策的落實,并將進展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
附件:1.部分高耗能產業實行差別電價目錄
2.部分高耗能產業差別電價標準
附件1:
部分高耗能產業實行差別電價目錄
為發揮價格杠桿的調節作用,加強價格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制止部分高耗能產業低水平重復建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根據《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改委令第40號),特制訂本目錄。對列入本目錄的企業或生產設備實行差別電價。
一、鋼鐵行業
(一)淘汰類。
1.生產地條鋼、鋼錠或連鑄坯的工頻爐和中頻爐感應爐。
2.20噸及以下電爐(不含機械鑄造電爐和10噸以上高合金鋼電爐)。
3.300M3及以下的高爐(不含100M3以上鐵合金高爐及200M3以上專業鑄鐵管廠高爐)。
4.20噸及以下轉爐(不含鐵合金轉爐)。
(二)限制類。
1.2005年8月以后建設的公稱容量70噸以下的電爐項目、1000M3以下高爐和120噸以下轉爐項目。
2.2005年8月以后建設的公稱容量70噸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煙塵回收裝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達不到標準的電爐項目。
二、鐵合金(含工業硅)行業
(一)淘汰類。
1.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閉直流還原電爐、3000千伏安以下精煉電爐(硅鈣合金、電爐金屬錳、硅鋁合金、硅鈣鋇鋁、鎢鐵、釩鐵等特殊品種的電爐除外)。
2.5000千伏安以下的鐵合金(含工業硅)礦熱電爐。
3.不符合行業準入條件的鐵合金(含工業硅)企業(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二)限制類。
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設的2.5萬千伏安以下,2.5萬千伏安及以上環保、能耗等達不到準入要求的鐵合金(含工業硅)礦熱電爐項目(對中西部具有獨立運行的小水電及礦產資源優勢的國家確定的重點貧困地區新建鐵合金礦熱電爐按不小于1.25萬千伏安執行)。
三、電解鋁行業
(一)淘汰類。
鋁自焙電解槽。
(二)限制類。
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設的電解鋁項目(淘汰自焙槽生產能力置換項目及環保改造項目除外)。
四、鋅冶煉行業
限制類。
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設的單系列10萬噸/年規模以下鋅冶煉項目。
五、電石行業
(一)淘汰類。
1.5000千伏安以下(1萬噸/年以下)電石爐及開放式電石爐。
2.排放不達標的電石爐。
(二)限制類。
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設的2.5萬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萬噸)和2.5萬千伏安以上環保、能耗等達不到準入要求的電石礦熱爐項目。
六、燒堿行業
(一)淘汰類。
1.汞法燒堿。
2.石墨陽極隔膜法燒堿。
(二)限制類。
2006年1月1日以后建設的15萬噸/年以下燒堿裝置(用離子膜技術淘汰老裝置的搬遷企業除外)。
七、黃磷行業
淘汰類。
1000噸/年以下黃磷生產線。
八、水泥行業
(一)淘汰類。
1.窯徑2.2米及以下水泥機械化立窯生產線。
2.窯徑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窯(生產特種水泥除外)。
3.直徑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設備。
4.水泥土(蛋)窯、普通立窯。
(二)限制類。
2004年5月1日后建設的水泥機立窯、干法中空窯、立波爾窯、濕法窯、日產1500噸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
附件2:
部分高耗能產業差別電價標準
單位:元/千瓦時
行業 |
現行差別 |
2006年10月1日起 |
2007年1月1日起 |
2008年1月1日起 | |
電解鋁、鐵合金、鋼鐵、電石、燒堿、水泥、黃磷、鋅冶煉 |
淘汰類 |
0.05 |
0.10 |
0.15 |
0.20 |
限制類 |
0.02 |
0.03 |
0.04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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