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6]167號
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省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03]11號)的決定精神,支持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振興,經國務院批準,現就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豁免歷史欠稅的時間界限
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本通知下發之日尚未清繳入庫且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欠稅予以豁免。
二、豁免歷史欠稅的具體條件
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予以豁免:
(一)按國家規定需要進行改組改制的在營企業已經依法進行了改組改制,并妥善安置了職工,但該企業(包括存續企業或債務承繼企業)仍有l 997年12月3 1日前欠繳稅款的。
企業改組改制并按規定安置職工的具體認定由企業所在地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根據主管部門對企業改組改制方案的批復予以確定。
(二)國家沒有規定必須進行改組改制的在營企業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稅款的。
(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實施關閉的企業,或者因政策調整、生產經營等原因,截至本通知下發之日已連續停產4年(含4年)以上的企業,該企業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稅款的。
(四)截至本通知下發之日已被企業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列為“非正常戶”管理達4年(含4年)以上的企業,該企業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稅款的。
三、豁免歷史欠稅的企業范圍
凡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其它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單位等,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的稅款均可以豁免(上述各類企業單位等在東北老工業基地以外發生的欠稅除外)。
四、豁免歷史欠稅的稅種范圍
凡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各類企業,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的各種工商稅收(含教育費附加,不含農業稅、牧業稅、農業[林]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和關稅)及滯納金均納入豁免范圍。
五、豁免歷史欠稅的程序
(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各自的實際征管范圍書面告知欠稅納稅人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歷史欠稅事宜,并受理欠稅納稅人豁免欠稅申請。
對1994年稅制改革時已取消稅種的欠稅,欠稅納稅人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管理的,原則上由欠稅納稅人的主管國家稅務局負責核實,主管地方稅務局應密切配合、做好銜接;明確由地方稅務局一方管理的,由欠稅納稅人的主管地方稅務局負責核實。
(二)凡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歷史欠稅,根據稅收征管范圍,在營企業分別向當地縣級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欠稅納稅人申請豁免欠稅應填報欠稅豁免申請表(見附件1),并附報以下有關證明材料:
1.企業改組改制并妥善安置職工的辦法(國家沒有規定必須改組改制的不提供);
2.欠稅所屬期的納稅申報表(或查補稅款處理決定書)等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3.申請豁免欠稅明細表(見附件2)。
(三)凡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歷史欠稅,已經關閉的企業欠稅豁免,根據稅收征管范圍,應由所屬縣級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填報欠稅豁免申請表,并附報以下有關證明材料:
1.政府有關部門通知、責令企業關閉的文件等;
2.欠稅所屬期的納稅申報表(或查補稅款處理決定書)等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3.申請豁免欠稅明細表。
(四)凡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歷史欠稅,停產經營的企業欠稅豁免,根據稅收征管范圍,應由所屬縣級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填報欠稅豁免申請表,并附報以下有關證明材料:
1.企業填報的停產情況說明;
2.欠稅所屬期的納稅申報表(或查補稅款處理決定書)等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3.申請豁免欠稅明細表。
(五)凡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歷史欠稅,非正常戶企業欠稅豁免,根據稅收征管范圍,應由所屬縣級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填報欠稅豁免申請表,并附報以下有關證明材料:
1.基層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對失蹤納稅人的核查材料;
2.欠稅所屬期的納稅申報表(或查補稅款處理決定書)等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3.申請豁免欠稅明細表。
對在營、關閉、停產和非正常戶企業欠稅豁免要求附報的有關企業財務報表和納稅申報表等原始材料確實無法取得的,可由縣級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征管檔案材料填報詳細的“欠稅核查材料”(詳細說明欠稅的發生原因、時間和金額)代替。
(六)在營企業報送資料齊全的,經當地主管縣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調查核實后,會同同級財政機關逐級上報省級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財政廳(局)。
各地市級、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對下級單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編制分納稅人的欠稅豁免匯總表(見附件3)。
(七)由縣級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填報的關閉、停產和非正常戶企業欠稅豁免材料,參照本條第六款的規定上報。
(八)省級人民政府對申請豁免欠稅的材料進行審核,對需要改組改制的企業進行認證,核實企業改組改制并安置職工的辦法,在省級財政廳(局)報送的欠稅豁免匯總表上逐戶出具相關審核意見后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九)省級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逐級下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批復文件;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根據批復文件向企業下達豁免欠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對欠稅進行核銷,并將核銷情況抄送同級財政機關。
六、對企業自欠稅發生之日起至當地縣級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收到其豁免欠稅申請之日止,凡因偷稅、抗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違規行為被稅務、財政、審計機關處罰的,或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其責任人被依法追究過刑事責任的,其企業發生的歷史欠稅不論是否滿足本通知規定的豁免條件,一律不予豁免。
七、凡符合豁免條件的歷史欠稅,納稅人和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于2007年3月31日前完成申請、資料填制、核實和報送工作。今后年度在營企業完成改組改制、符合豁免條件的歷史欠稅,應于每年11月底前向當地縣級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提出豁免申請,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會同同級財政局集中向上級單位報送相關材料。
八、企業填報欠稅豁免申請表和相關明細表,不計算和填列滯納金。對批準豁免的欠稅,企業作為本年度收入,不再征收相應的稅款。
九、各級財政、國稅、地稅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切實加強對豁免欠稅企業的實地調查及對申報材料的審核、監督和檢查,密切關注豁免企業歷史欠稅政策的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反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對此項政策在各地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必要時對各地上報的豁免欠稅材料進行實地檢查。
十、本通知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稅豁免申請表
2.申請豁免欠稅明細表
3.欠稅豁免匯總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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