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運行[2007]709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加快
產業結構調整政策措施遏制鋁冶煉
投資反彈的緊急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建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工業辦):
針對鋁冶煉投資盲目快速增長、產能急劇擴張等問題,國家采取了宏觀調控和加快產業結構調整的措施。各地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通知》(國發[2006]11號)、《鋁工業產業發展政策》、《關于加快鋁工業結構調整指導意見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對在建、擬建鋁冶煉項目進行清理。通過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及時實施,鋁冶煉行業盲目投資勢頭得到遏制,2006年鋁冶煉的投資增長幅度下降為9.6%。同時,電解鋁出口大幅度下降,自焙槽能力全部被淘汰;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好轉,利潤明顯增加;結構調整步伐加快,大型預焙槽工藝的電解鋁產量比重達到80%以上,加工材產品產量和質量提高;企業兼并重組步伐加快;節能減排效果初現。宏觀調控的政策措施成效顯著。
但是,隨著電力供需緊張狀況的緩解及資源性產品價格的上漲,一些地方集中投資電解鋁、氧化鋁生產能力的行為又開始反彈;鋁土礦資源保障程度下降,進口價格大幅度上升;鋁加工行業出現了集中投資熱連軋生產線熱潮,一些電解鋁企業以向深加工延伸名義投資建設低端建筑型材生產能力。今年以來,形勢愈發嚴峻,1-2月份鋁冶煉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同比增長124.2%,雖然增長與去年同期基數較低有關,但發展趨勢不容忽視;鋁冶煉產品產銷率下降到90%以下,市場供過于求,電解鋁價格持續下跌。這些問題已引起國務院領導的高度重視。
目前正處于鋁工業結構調整的關鍵階段,必須進一步加大宏觀調控和產業結構調整力度,遏制盲目投資和冶煉能力的急劇擴張。各地區、各部門都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從長遠利益出發,堅決貫徹落實宏觀調控和產業結構調整的各項措施,鞏固調控和調整的成果,堅決防止鋁冶煉生產能力擴張行為重新反彈。各級領導必須充分認識結構調整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 按照產業政策和投資項目管理規定規范投資行為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鋁工業產業發展政策》和《關于加快鋁工業結構調整指導意見的通知》,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在《鋁冶煉及加工行業準入條件》出臺后,嚴格按照要求加強行業準入管理工作。通過提高準入門檻、加強準入管理防止電解鋁投資反彈和氧化鋁盲目投資。
嚴格執行電解鋁、氧化鋁投資項目核準及土地、環保審批的有關規定。新建和改造項目須經過有效核準,必須達到產業政策的有關規定,落實鋁土礦、氧化鋁、交通運輸等外部生產條件。必須有資源綜合利用、節能減排等設施,選用的工藝及設備必須滿足國家《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允許建設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規劃布局及產業結構不合理、環境容量不足、配套條件不落實的電解鋁、氧化鋁項目。
二、 加強產業政策與土地、環保、融資政策的協調配合和市場監管
各地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工業辦)要加強與國土、金融、環保、工商、安全生產等部門的配合,協調產業發展、土地、信貸等政策,抑制鋁冶煉盲目投資、產能急劇擴張勢頭。必須依據產業政策和準入條件的規定辦理鋁冶煉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融資、環境影響評價、安全生產等手續。嚴禁通過減免稅收等各種優惠政策招商引資,盲目上項目。加強監管,對產品質量達不到相關標準或生產偽劣產品的鋁加工企業,不予頒發生產許可證。嚴格按照《關于發布實施〈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296號)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對未經過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有效核準的新建或者改擴建的電解鋁、氧化鋁、鋁礦山項目,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市場準入條件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鋁行業其他各類建設項目,不提供授信支持,土地、規劃、建設、環保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不辦理相關手續。
三、 加快淘汰落后工藝裝備,防止落后能力死灰復燃
加快淘汰違法違規的落后企業及工藝裝備。禁止利用坩堝爐和直接燃煤的反射爐熔煉廢雜鋁,禁止建設4噸以下反射爐生產再生鋁項目,禁止建設濕法鋁用氟化鹽項目,禁止建設10萬噸/年以下的獨立鋁用炭素項目。促使能耗水平、環保達不到國家強制標準的小型預焙槽電解鋁生產能力逐步退出;進一步降低大型預焙電解槽及氧化鋁生產的綜合能耗水平。徹底淘汰坩堝爐熔煉再生鋁合金工藝和二人轉式軋機。對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設備、安全生產措施不落實的企業要依法停電、斷水,責令退出。
杜絕自焙槽電解鋁能力死灰復燃。建立落后產能退出機制。
四、 加強環保防止環境污染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的規定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電解鋁、氧化鋁項目的環評報告書,必須按照規定向國家環保總局報批,礦山、再生鋁、鋁加工項目必須按照有關分級審批的規定報批。所有企業必須持證排污,達標排放。由環保部門對現有企業執行環保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布環保不達標電解鋁企業名單,對達不到排放標準或超過排污總量的企業決定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應由地方政府依法決定給予停產或關閉處理。
五、 規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秩序
嚴格國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準入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國內資源,打擊無證勘探和開采等違法行為,關閉破壞環境、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企業。結合2007年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有關工作,建立鋁土礦開發監管責任體系。鼓勵開發低品位資源利用技術。礦山投資項目,必須按照《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公布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要求辦理,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礦山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支持國外鋁土礦、氧化鋁資源開發利用;協調各方關系,規范開發秩序和進口行為。
六、 加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電解鋁、氧化鋁、鋁加工、礦山企業必須具備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要依法經過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審查、驗收。礦山企業要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七、抓好節能降耗工作,促進產業結構調整
利用國債資金等多種融資手段,支持企業的環保、節能改造。根據我國鋁土礦資源的實際狀況和可能開發、進口的海外鋁土礦資源,在有效利用鋁土礦資源基礎上,合理擴大能耗水平低的工藝所占產量的比重,促使整個氧化鋁行業平均能耗水平的下降。
通過提高電流強度、電流效率、石墨化陰極炭塊等技術措施降低電解鋁企業電耗。運用經濟政策等手段合理配置資源,完善差別電價政策,促進電耗水平高的電解鋁生產能力退出市場。
調整產品結構,發展高精鋁板、帶、箔及高速薄帶鑄軋生產技術及設備,開發軌道交通用大型型材等高附加值產品;推廣高效率、低能耗、環保型鋁加工新工藝技術。增加高附加值鋁加工材的比重,提高電解鋁液直接鑄軋比例和鋁加工材綜合成品率,降低加工材的能耗水平。
鼓勵鋁工業循環經濟和符合產業政策的再生鋁產業發展。支持電解鋁骨干企業加強行業自律,緩解供過于求的局面。
支持上下游企業通過經濟手段聯合重組,組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企業集團,提高產業集中度。
八、 清理在建擬建項目
加大清理違規氧化鋁項目、防止電解鋁盲目建設反彈工作力度。對違反產業政策、規劃布局和投資管理、環境影響評價、土地管理等規定,以及資本金比例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氧化鋁、電解鋁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凡未按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擅自開工建設完畢,未經環保“三同時”驗收擅自投產的一律停產,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遏制擬建氧化鋁、電解鋁項目,不符合有關規定及規劃布局的一律不允許開工。
清理礦山開發項目,如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者項目投資不符合《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的,一律停止建設,依法依規處理。
對未經過有效核準或備案的各類建設項目,即使通過了環境影響評價、取得了土地使用手續,也不得違規開工建設。
下一步,我委將加大鋁行業準入管理的力度,下發有關準入條件和加強準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并按照準入條件要求公示后發布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我委還將及時發布相關市場信息和節能減排進展情況,引導企業投資行為,促進產業結構調整。
各地務必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對電解鋁、氧化鋁、鋁加工、礦山開發建設項目進行認真的清理,檢查總結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快鋁工業結構調整指導意見的通知》等文件的執行情況,立即停止建設不符合產業政策、未經核準、或違反其他投資管理規定的電解鋁、氧化鋁建設項目以及違反有關規定的鋁加工、礦山建設項目,并提出處理意見。對現有鋁冶煉企業,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采取措施,加大調整力度,促進產業結構優化。有關清理整頓結果和貫徹有關文件的總結報告于6月25日前上報我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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