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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收費規則(內貿部分)

2007/4/27 11:09:05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通部令2005年第8號
  【發布日期】2005-07-14
  【生效日期】2005-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交通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收費規則(內貿部分)

(交通部令2005年第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收費規則(內貿部分)》已于2005年7月12日經第14次部務會議通過,并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意,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春賢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收費規則(內貿部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長江干線和黑龍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國內航線的船舶及內貿進出口的貨物和集裝箱(另有規定的除外)計收港口費用,均按本規則辦理。

  各港與香港、澳門之間的貨物和集裝箱運輸,除另有規定的外,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則(外貿部分)》的規定辦理。

  第二條 計費單位和進整辦法:

  (一)船舶以凈噸(無凈噸按總噸,無總噸按載重噸)為計費單位的,不滿1噸按1噸計;以馬力(1馬力=0.735千瓦)為計費單位的,不滿1馬力按1馬力計。船舶無凈噸、總噸和載重噸,則按500噸計收港口費用。

  (二)以日為計費單位的,除另有規定的外,按日歷日計,不滿1日按1日計;以小時為計費單位的,不滿1小時按1小時計,超過1小時的尾數,不滿半小時按半小時計,超過半小時的按1小時計。

  (三)以千米為計費單位的,不滿1千米按1千米計。

  (四)以平方米為計費單位的,不滿1平方米按1平方米計。

  (五)集裝箱以箱為計費單位。

  可折迭的標準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應標準重箱計算。

  (六)貨物的計費噸分重量噸(W)和體積噸(M)。重量噸為貨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為1計費噸;體積噸為貨物"滿尺丈量"的體積,以1立方米為1計費噸。港口計費按重量噸和體積噸擇大計算。

  訂有換算重量的貨物,按"貨物重量換算表"(表1)的規定計算。

  (七)每一計費單每項貨物的重量或體積,最低以1計費噸計算,超過1計費噸的尾數按0.01計費噸進整。同一等級的貨物相加進整。

  (八)港口費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每一計費單每項費用的尾數以1.00元計算,不足1.00元的進整;每一計費單的最低收費額為10.00元。

  第三條 進出口貨物的重量和體積,以港口貨物作業合同上所列數量為準。港方對貨物的數量可以進行核查。港口貨物作業合同上所列數量與核查數量不符時,以實際核查數量作為港口計費依據,并向責任方計收核查費用。

  第四條 付款人對各種費用除與港方訂有協議者外,應當預付或現付,并應在結算當日(法定節假日順延)一次付清,逾期自結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遲付款額5‰的滯納金。

  第五條 港口經營人或管理人應當依據《價格法》,實行明碼標價,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布港口收費項目、標準及監督電話。

第二章 引航、移泊費

  第六條 由引航員引領船舶進、出沿海港口,按下列規定計收引航費:

  (一)引航距離在10海里以內的港口,按"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費率表"(表2)編號1(A)的標準計收;

  (二)引航距離超過10海里的港口,除按表2編號1(A)的標準計收引航費外,其超程部分另按表2編號1(B)的標準計收超程部分的引航費;

  (三)超出各港引水錨地以遠的引領,其超出部分的引航費按表2編號1(A)的標準加收30%。

  引航距離由各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門公布,報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和交通部備案。

  引航費按第一次進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別計收。

  第七條 由引航員引領船舶航行長江干線和黑龍江水系,按"航行國內航線船舶長江干線和黑龍江水系引航費率表"(表3)的規定計收引航費。

  第八條 由引航員引領船舶在港內移泊,沿海港口按表2編號2(A)、長江干線和黑龍江水系港口按表2編號2(B)的規定,以次計收移泊費。

  第九條 接送引航員不另收費。

  第十條 由拖輪拖帶的船舶、駁船、木竹排以及水上浮物,其引航和移泊費按拖輪(船舶)馬力(凈噸)與所拖船舶(木竹排、水上浮物)的凈噸(體積)相加計算。

  第十一條 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輪時,另按拖輪出租費率計收拖輪使用費。

  第十二條 沿海港口引航和移泊的最低計費噸為500凈噸(馬力),長江干線和黑龍江水系引航和港口移泊的最低計費噸為300凈噸(馬力)。

  第十三條 因船方原因不能按原定時間起引或應船方要求引航員在船上停留時,按表2編號3的規定計收引航員滯留費。

  第十四條 沿海港口進港船舶因船方原因取消引航計劃,但引航員已上船的,按0.05元/凈噸(馬力)計收引航費,最高收費額為500元。申請在長江干線和黑龍江水系引航的船舶因船方原因取消引航計劃,引航員已經上船的,引航員的差旅費、交通費由申請方負擔。

第三章 拖 輪 費

  第十五條 使用港方拖輪時,根據"租用船舶、機械、設備和委托其他雜項作業費率表"(表5)的規定,按拖輪馬力和使用時間,向委托方計收拖輪使用費。

  拖輪使用時間為實際作業時間加輔助作業時間。實際作業時間為拖輪抵達作業地點開始作業時起,至作業完畢時的時間;輔助作業時間為拖輪駛離拖輪基地至作業地點和駛離作業地點返回拖輪基地時的時間。實際作業時間由委托方簽認,按實計算;輔助作業時間實行包干,由港口經營人綜合測算確定,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系、解纜費

  第十六條 由港口工人進行船舶系、解纜,按表2編號4(A、B、C、D、E、F、G)的規定,以每系纜一次或解纜一次計收系、解纜費。

  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間,每加系一次纜繩計收一次系纜費。

第五章 停 泊 費

  第十七條 停泊在港口碼頭、躉船(包括無人駁基地的躉船)、浮筒的船舶(長江干線和黑龍江水系中途停靠的客輪、客貨班輪除外),由碼頭、躉船、浮筒的所屬部門按表2編號5(A)的規定征收停泊費。

  第十八條 停泊在港口碼頭、躉船(無人駁基地的躉船除外)的下列船舶,由碼頭、躉船的所屬部門按表2編號5(B)的規定征收停泊費:

  (一)裝卸,上、下旅客完畢(指辦妥交接)4小時后,因船方原因繼續留泊的船舶;

  (二)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檢修的船舶(等裝、等卸和裝卸貨物過程中的等修、檢修除外);

  (三)加油加水完畢繼續留泊的船舶;

  (四)非港口工人裝卸的船舶;

  (五)觀光、旅游船舶(含涉外旅游船舶,不含國際旅游船舶)。

  第十九條 船舶在港口碼頭、躉船、浮筒停泊以24小時為1日,不滿24小時按1日計。

  第二十條 系靠停泊在港口碼頭、躉船、浮筒的船舶的船舶,視同停泊碼頭、躉船、浮筒的船舶征收停泊費。

  第二十一條 由于等潮、氣候影響或港方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內留泊及建港工程船舶,軍事及執行公務的公安、邊防、海關、檢疫、海事、航道、水利等公務船舶,免征停泊費。

第六章 開、關艙費

  第二十二條 由港口工人開、關船舶艙口,不分層次和開、關次數,按表2編號6(A、B、C、D)的規定,分別以卸船計收開、關艙費各一次,裝船計收開、關艙費各一次。

  港口工人單獨拆、裝、移動艙口大梁,視同開、關艙作業,計收開、關艙費。

  第二十三條 大型艙口(又稱A、B艙)中間有縱、橫梁的(包括固定縱、橫梁和活動縱、橫梁),按兩個艙口計收開、關艙費。

  設在大艙口外的小艙口,按4折1計算,不足4個按1個大艙口計算。

  第二十四條 由港口工人為船舶揭蓋(包括折迭、整理)、覆蓋、捆綁貨物苫布,不分次數與苫布數量,按表2編號6(A、B、C、D)規定的費率,分別以每艘船舶揭蓋、覆蓋各計收一次揭、蓋苫布費。

第七章 貨物港務費

  第二十五條 經由港口吞吐的內貿進出口貨物和集裝箱(國際標準集裝箱除外),由負責維護防波堤、進出港航道、錨地等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單位,按"內貿貨物港務費率表"(表4)的規定,以進口或出口分別征收一次貨物港務費,全部專項用于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憑客票托運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本船裝貨墊縛材料,隨包裝貨物同行的包裝備品,漁船捕獲的魚鮮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鹽,隨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飼料,使館物品,聯合國物品,軍用物品,因意外事故臨時卸在港內仍需運往原到達港的貨物,用于本港建設的貨物,購進或售出的船舶,集裝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均免征貨物港務費。

第八章 港口作業包干費

  第二十七條 貨物和集裝箱(國際標準集裝箱除外)在港口進行裝卸等勞務作業(堆存保管除外),實行包干計費,包干范圍為貨物在港口作業的全部過程。外貿進出口貨物,除按《港口收費規則(外貿部分)》所規定的標準計收裝卸船費用外,裝卸外貿船舶以外的作業,另按第一款的規定,實行包干計費。

  第二十八條 港口作業包干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港口經營人自行確定,并在其經營場所提前對外公布。

第九章 貨物堆存保管費

  第二十九條 堆存在港口倉庫、堆場的貨物,按下列規定計收貨物堆存保管費:

  (一)沿海港口國內外進口貨物和集裝箱:自每張港口作業委托單(提單)的貨物開始進入庫場的第五天起,至貨物提離庫場的當天止。

  內河港口國內外進口貨物和集裝箱:自每張港口作業委托單(提單)的貨物開始進入庫場的第二天起,至貨物提離庫場的當天止。

  (二)國內外出口貨物和集裝箱:自每張港口作業委托單(提單)的貨物開始進入庫場的當天起,至貨物裝船的前一天止。

  (三)沿海港口進口轉出口的貨物和集裝箱:自每張港口作業委托單(提單)的貨物開始進入庫場的第五天起,至貨物裝船的當天止。

  內河港口進口轉出口的貨物和集裝箱:自每張港口作業委托單(提單)的貨物開始進入庫場的第二天起,至貨物裝船的當天止。

  (四)存棧貨物及全過程都由貨主自行裝卸的貨物:自貨物開始進入庫場的當天起,至貨物全部提離庫場的當天止。

  (五)危險貨物、冷藏重箱和散裝液體貨物:按實際存放天數計費。

  (六)在港口存放的國際過境集裝箱,自到達港口的第15天起計收堆存保管費。

  (七)因港方責任,不能在原定時間的當天交付貨物時,自次日起至具備交付貨物條件并通知貨方提貨之日的次日止,免收貨物堆存保管費。

  (八)存放貨物發生數量不符時,自更正的當日起,按更正數量計費。

  第三十條 經港方同意,在港口庫場進行加工整理、抽樣等工作,均以實際面積向貨方計收庫場使用費。

  第三十一條 堆存保管費和庫場使用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港口經營人自行確定,并在其經營場所提前對外公布。

第十章 駁船取送費

  第三十二條 在長江干線和黑龍江水系港口使用港口拖輪取送駁船到碼頭裝卸貨物,按下列規定,向委托方計收駁船取送費。

  (一)以噸千米計費的,自港口中心錨地起,只按重載一次計算,按表5的規定計收;

  (二)以實際使用港作拖輪時間計費的,按表5的規定,以馬力小時費率計收。

  以上兩種計費方法,由港方和委托方協商確定。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條 租用港方船舶、機械、設備,船方委托港方工人進行雜項作業,均按表5的規定計收費用。

  第三十四條 經港方同意,在港口作業全過程都由非港方工人操作且不使用港口工具和機械的貨物,按本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港口作業包干費的10%收取碼頭使用費。

  第三十五條 租用碼頭、浮筒進行供油、供水等作業,由租賃雙方協商付費。

  第三十六條 運輸部門運輸周轉的國標2噸、5噸空箱(重箱時未通過港口的除外),免收一切港口費用。

  第三十七條 港口作業過程中發生灌包、縫包、捆綁、加固、鋪艙、隔票、和其他雜項作業所需材料由委托方供給。

  第三十八條 在長江干線和黑龍江水系港口由港方進行駁船編解隊作業,費用由港方和委托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九條 對黑龍江水系冬季冰封期經江上通道,通過港口碼頭、道路的貨物及車輛收取港口使用費,收費標準由港口經營人自行確定,并在其經營場所提前對外公布。

  第四十條 對通過港口船閘的船舶收取船閘使用費,收費標準由船閘管理或經營部門自行確定,并在其經營場所提前對外公布。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滿尺丈量"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頒布的《進出口商品貨載衡量檢驗規程》進行的丈量。

  "危險貨物"是指國家標準GB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和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所列名的貨物,石棉、魚粉、棉、麻及其他動物纖維、植物纖維、化學纖維除外。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未作規定的港口機械、船舶出租費,供電、供油勞務費,輪駁供水勞務費(水費按當地水價),收費標準由港口經營人自行確定,并在其經營場所提前對外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所稱"沿海港口"是指沿海港口港界(或轄區)內的所有碼頭。本規則所稱"長江干線港口"是指長江干線上以及與干線港口處于同一城市中的支流上港口的所有碼頭,包括港轄區范圍內的所有碼頭。本規則所稱"黑龍江水系港口"是指黑龍江、松花江、嫩江、烏蘇里江干線上以及與干線港口處于同一城市中的支流上港口的所有碼頭,包括港轄區范圍內的所有碼頭。

  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內河港口向航行國內航線的船舶及內貿進出口的貨物和集裝箱(另有規定的除外)計收港口費用,比照本規則辦理。

  第四十五條 本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自2005年8月1日零時起施行。交通部1992年10月27日發布的《關于調整交通部直屬及雙重領導港口內貿港口費收標準的通知》(交運發[1992]967號)及附件一《港口內貿貨物裝卸費調整測算表》、附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費收規則(內貿部分)》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則相抵觸的,以本規則的規定為準。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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