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人被追究刑事責任,22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記者昨日從省
煤礦安全監察局了解到: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日前對富源縣后所鎮昌源煤礦“11·25”特別重大
瓦斯爆炸事故作出處理決定。12人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2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富源縣后所鎮昌源煤礦于2006年11月25日16時55分發生一起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35人受傷(其中5人為地面人員下井參加搶救時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660萬元。事故發生后,中央領導同志高度重視,總理溫家寶、副總理曾培炎、國務委員華建敏做出了重要指示。省長秦光榮、副省長李新華,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趙鐵錘、副局長付建華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全國總工會有關同志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指揮事故搶救和善后工作,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并聘請專家協助進行事故調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了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經過全面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和技術鑒定,查清了事故原因。完成了“事故調查報告”并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
調查報告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礦井通風系統不合理,通風設施不合格,礦井漏風嚴重,局部管理混亂,作業地點風量嚴重不足;1174北翼作業點放炮后涌出的瓦斯和40米掘進上山作業點溢出的瓦斯致使1173運輸巷瓦斯積聚,達到爆炸濃度界限,因電煤鉆綜合保護裝置供電電纜絕緣損壞,造成芯線短路,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事故的間接原因是,昌源煤礦無視國家法律法規,拒不執行停產指令,違規建設,非法生產。昌源煤礦二號井以包代管,特殊工種無證上崗;礦井無正規設計,采掘布置混亂;礦井漏風嚴重,串聯通風,未安裝瓦斯監測
監控系統;井下機電設備失爆現象嚴重。曲靖市、富源縣、后所鎮等各級行業管理部門監管不到位,整頓關閉工作不力,有關部門對昌源煤礦在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開工建設未嚴格進行查處和取締;富源縣煤炭工業局明知昌源煤礦屬于違規建設、非法生產礦井,卻研究上報置換保留該礦,致使該礦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11·25”事故調查組在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的同時,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經請示國務院同意,對昌源煤礦礦長嚴邦汝、富源縣煤炭工業局局長、副局長、技術科長等12人,由富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追究刑事責任,已進入司法程序。對曲靖市煤炭工業局局長、副局長,富源縣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局長、副局長,富源縣林業局、國土資源局、縣公安局、后所鎮政府有關領導,以及富源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富源縣委副書記、縣長,曲靖市副市長等22名有關責任人分別給予行政撤職、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以及撤銷黨內職務、黨內嚴重警告、警告等政紀黨紀處分。其中,廳級干部1人,縣處級干部5人,處級以下干部和職工16人。同時責成云南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沒收昌源煤礦違法所得734.8萬元,并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3674萬元。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云南煤礦安全監察局依法吊銷昌源煤礦有關證照,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對其依法實施關閉。
目前,曲靖市及富源縣人民政府正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程序,落實沒收昌源煤礦違法所得及罰款問題。昌源煤礦有關證照已由有關部門全部吊銷并已實施了炸封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