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工發(1993)749號 日期:1993-07-22
第一條 根據經國務院批準,由交通部、財政部以(87)交河字110號文頒發的《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征收辦法》,交通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91)交工字474號文《關于調整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費率的通知》以及交通部(91)交工字935號文《關于加強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征收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以下簡稱航養費)屬國家規費,是按照“誰養護、誰征收、誰使用”的原則,向在長江干線上航行的各類船舶、竹木排筏的所有者或經營者(以下稱繳費人)征收的用于長江干線航道維護管理的專項經費,作為事業費納入預算內管理。
第三條 航養費(除支干、支干支直達運輸應繳部分外)由長江航道局負責征收。其所屬的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征收稽查機構(以下簡稱征稽機構)具體執行航養費的征收、結算和檢查。未受該機構的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征收航養費。
第四條 所有繳費人,必須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繳納航養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航養費征收稽查工作。
第五條 航養費的征收范圍是:
。ㄒ唬┓苍陂L江干線上航行的國內船舶(包括汽車渡,火車渡,廠礦、企事業單位的交通船等)及竹木排筏;
。ǘ┖叫性陂L江干線上的港、澳、臺船舶和外籍船舶;
。ㄈ╅L江干線上航行國際航線的船舶。
第六條 下列船舶免征航養費:
。ㄒ唬﹫绦袊、治安、消防、救護、防洪、搶險任務以及從事捕魚、鉆探、測量、檢疫、醫療、環保監測、科學勘查、教練、體育活動、農業生產非經營性運輸的船舶。但當這類專用船舶改變使用性質、超出使用范圍、變更使用單位及具有營業性質和營業收入時,應按規定征收航養費;
臨時用來執行非經營性的救護、防洪、搶險任務的非本行業的船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在執行上述任務期間免征;
。ǘ⿲iT用來整治、維護和管理長江干線航道的船舶,港航監督艇,打樁、起重、挖泥船;
。ㄈ┏牵ㄦ偅﹨^內營運的對江客渡(不包括短途客渡)船;
。ㄋ模┙浗煌ú亢藴拭庹鞯拇。
第七條 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按下列費率標準征收:
。ㄒ唬⿵氖聽I業性運輸的船舶,按運費收入的6%征收;
。ǘ⿵氖路菭I業性運輸的機動船舶,按船舶功率、定額載重噸擇大者計征,每千瓦每月征收4.08元或每載重噸每月征收3.00元;
從事非營業性運輸的非機動船舶,按船舶定額載重噸計征,每載重噸每月征收1.00元;
。ㄈ┙、海江直達運輸船舶,按照(一)款的標準征收其長江干線段的航養費;
。ㄋ模⿲﹄y以準確反映營運收入的船舶,按其載重噸、客位、千瓦,比照非營業性運輸船舶的航養費費率標準擇大者計征;
。ㄎ澹┲衲九欧け日諣I業性運輸船舶的航養費費率標準計征;
。┖叫袊H航線船舶的航養費按交通部(83)交河字486號文《關于對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征收長江航道養護費的通知》和交通部、國家物價局交工發(1992)788號文《關于調整航行國際航線船舶長江航道養護費費率的通知》執行。
第八條 征稽機構及其人員的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征費政策、法規及規章制度;
(二)依法對在長江干線上進行營業性和非營業性運輸的船舶進行航養費繳納情況的檢查;
。ㄈ⿲`反《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征收辦法》和本細則的繳費人按照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ㄋ模┙⒋昂金B費檔案和繳費卡,實行航養費繳納年度審驗制度,核實新增、租賃、報停、報廢船舶的航養費繳納情況。
第九條 征稽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著裝整齊,佩戴“中國航道征費”胸章,持交通部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征費稽查證》。航養費征稽專用船舶和車輛的標志,按交通部交運發〔1992〕1204號文《關于統一全國水路運政、航道管理專用車、船標志和設施配備的通知》執行。
第十條 各級征稽機構應加強管理,嚴格執行征收規定,做到依法征收,應征不漏,應免不征。
第十一條 長江干線航養費由長江航道局統一管理,統收統支、?顚S,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二條 航養費征收方式,由征稽機構依據繳費人的生產經營狀況和財務管理情況,以便于征收為原則,可采取按協議征收、查帳征收、查驗征收等方式。
第十三條 中國長江輪船總公司所屬全民所有制船舶的航養費,由該公司(或其所屬獨立核算的子公司)逐月按征收標準向長江航道局解繳。也可通過由雙方按征收標準簽定的協議解繳。
第十四條 沿江各。ㄊ校⿵氖麻L江干干、干支直達運輸船舶的航養費,由長江航道局委托船籍。ㄊ校┙煌◤d(局)代征,并與長江航道局簽訂協議解繳,或由長江航道局直接征收。
按代征協議解繳的,必須在當年的十一月底前簽畢次年的代征協議,逾期不簽者,由長江航道局直接征收。
第十五條 下列船舶的航養費由征稽機構直接征收:
(一)江海、海江直達運輸船舶;
(二)港、澳、臺船舶及外籍船舶;
(三)國務院各部、委所屬廠礦、企事業單位和長江干線雙重領導港口所屬全民、集體所有制船舶;
(四)三資企業經營的船舶;
(五)未與長江航道局簽訂代征協議的船舶;
第十六條 委托代征航養費的代征手續費為代征額的3%。
第十七條 由征稽機構直接向單位和個人征收的航養費,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在每月10日前向征稽機構繳納上月的航養費。
第十八條 租賃船舶的航養費由承租方向征稽機構繳納。
第十九條 按航次征收的營業性運輸船舶,在運輸途中發生變更,已繳的航養費不退不補。
第二十條 新增的非營業性運輸船舶的航養費,在投入使用的當月開始計征。上半月投入使用的,按全月計征;下半月投入使用的,按半月計征。
第二十一條 非營業性運輸船舶在已繳航養費期間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按營業性運輸船舶收費標準加征超過部分航養費。
第二十二條 非營業性運輸船舶停、封航、需停繳航養費的,繳費人應向征稽機構提出申請,經核實同意后從次月起停止征收其停、封航期間的航養費,如恢復啟用,按本細則第二十條規定計征。
第二十三條 上海港與長江干線港口(站、點)之間運輸船舶的航養費,按全程運費計征。
第二十四條 對繳費人征收的航養費可采取下列幾種結算方式:
。ㄒ唬┯弥保▍R票等)或現金直接結算每航次(從起運港到目的港航行一次)的航養費;
。ǘ┐鲉挝徽魇盏暮金B費按代征協議的規定通過銀行向征稽機構足額解繳。
。ㄈ┌凑骰鼨C構與繳費人簽定的協議所規定的方式結算。
第二十五條 航養費使用范圍如下:
(一)長江干線航道的日常維護和管理,航標的設置和維護,絞灘,維護性的航道測量和疏浚等;
。ǘ╅L江干線航道設施的一般性水毀修復,維護和管理航道的船舶和機具設備的維修保養;
。ㄈ╅L江干線航道維護管理所進行的技術革新、科學試驗和人員培訓;
。ㄋ模┱魇蘸金B費的業務開支。
第二十六條 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航行國際航線船舶長江航養費收據(附表一、二)由長江航道局統一發放和管理。
統繳證(附表三)、繳訖證(附表四)、免繳證(附表五)以及航養費違繳通知書(附表六)由長江航道局統一制發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繳費人必須接受航養費征稽人員的監督檢查,主動提供與繳費有關的財務帳表等原始憑證,并出示統繳證、繳訖證或免繳證。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第六條規定免征航養費的船舶,由船舶所在單位持船舶有關證明材料向當地征稽機構提出免征申請,經審報批準后,由該機構核發免繳證,并定期進行年度審核。
第二十九條 航養費統繳證、繳訖證、免繳證如有遺失,必須在當地報紙登載遺失聲明,繳費人持所登報紙和申請書以及有關證件向征稽機構申請補發,經該機構核實后,予以補發(收取手續費)。
第三十條 凡在長江干線航行或作業的船舶、竹木排筏必須隨船攜帶長江干線航養費有效統繳證、繳訖證、免繳證,以接受征稽人員的檢查。
第三十一條 對漏繳、欠繳、逃繳、抗繳航養費的繳費人,由征稽機構按下列規定實施處罰:
。ㄒ唬┞├U:是指繳費人并非故意不繳或者少繳航養費的行為。對漏繳航養費者,征稽機構應令其限期照章補繳。逾期未繳的,從逾期之日起,按天加收所漏航養費款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ǘ┣防U:是指繳費人因故超過征稽機構規定的航養費繳納期限,未繳或者少繳航養費的行為。對欠繳航養費者,征稽機構除令其限期按章補繳所欠航養費外,并從應繳之日起,按天加收所欠航養費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三)逃繳:是指繳費人使用欺騙、隱瞞手段逃避繳納航養費的行為。對逃繳航養費者,征稽機構除令其按規定補繳所逃繳航養費外,從逃繳之日起按天加征應繳費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并處以應繳航養費二倍以下罰款。
。ㄋ模┛估U:是指繳費人拒絕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繳納航養費的行為。對抗繳航養費者,征稽機構除令其限期照章補繳航養費,從抗繳之日起按天加征應繳費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外,并處以所抗繳航養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繳費人拖欠航養費、滯納金、罰款,經催繳無效的,征稽機構可收回統繳證、繳訖證,并由水運管理部門扣押或吊銷船舶營運證直至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假報運輸性質,偽造、涂改、轉借繳(免)費憑證及其它作弊行為的,一經查出,除追繳應繳額和應繳之日起每天千分之三的滯納金外,并處以五倍以下的罰款。征稽機構在收繳其偽造證件的同時,對情節嚴重的可提請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征收或代征單位對繳費人進行處罰,應向當事人開具航養費違繳通知書。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必須先按違繳通知書的決定繳費,然后在接到通知書的15天內向作出處罰的征稽機構的上級征稽機構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違繳通知書之日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征稽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對圍攻、侮辱、阻礙以至毆打執行公務的征稽人員的主要責任人,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征稽人員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濫施處罰或營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所涉及的短途客渡是指由輪渡部門管轄的跨城(鎮)區的客渡船舶。
第三十八條 凡在長江干線兩岸的所有碼頭(包括雙重領導港口,地方港口及其它專用碼頭)及自然坡岸起運貨物的船舶,都屬長江干干、干支直達運輸船舶,其航養費由征稽機構征收。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執行。一九八七年頒布的《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征收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過去由交通部以及沿江各省、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有關長江干線航養費的規定與本細則相抵觸的,一律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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