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號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和《國家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十一五”規劃》,加強和規范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特制定《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促進產業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工程實驗室是為提高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突破產業結構調整和重點產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裝備制約,強化對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的技術支撐和保障,依托企業、轉制科研機構、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設立的研究開發實體。
第三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的主要任務:開展重點產業核心技術的攻關和關鍵工藝的試驗研究、重大裝備樣機及其關鍵部件的研制、高技術產業的產業化技術開發、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戰略性前瞻性技術研發,以及研究產業技術標準、培養工程技術創新人才、促進重大科技成果應用、為行業提供技術服務等。
第四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目標:建立先進的產業技術研發試驗設施,形成具有行業領先水平、結構合理的創新團隊,構建長效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成為應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術轉化的有效渠道、產業技術自主創新的重要源頭和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支撐平臺。
第五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原則:
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要圍繞重大工程建設和產業發展的迫切需求,加強關鍵技術供給,提升產業持續發展能力。
國家工程實驗室要具有顯著的專業技術特色、突出的產業技術優勢和高水平的創新團隊,體現高水平、專業化。
國家工程實驗室要充分利用現有研發基礎和條件,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以增量投入帶動原有創新資源的優化配置。
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要充分發揮產學研等各方優勢和積極性,可針對不同行業特點和實際情況,采取靈活有效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
第六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采用專家評審、競爭擇優的方式推進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并對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予以適當投資補助。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組織部門,主要負責:
(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工程實驗室有關政策,發布建設領域,指導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二)組織評審、審批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對符合條件的國家工程實驗室予以命名。
(三)編制和下達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四)組織國家工程實驗室的運行評價。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是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組織本地區或所屬單位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申報和管理。
(二)組織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驗收工作以及進行驗收后國家工程實驗室的運行管理。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稽察、審計、監察和檢查等各項工作。
(四)對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安排適當的配套資金,并通過相關計劃支持其發展。
第九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負責:
(一)按照有關批復文件的要求,實施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落實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的支撐條件,籌措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國家工程實驗室正常運行。
(二)承擔國家有關部門委托的研發任務,保證國家工程實驗室的開放和共享,為國家相關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
(三)按照有關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和國家工程實驗室的運行情況。
第三章 申報與審理
第十條 擬申請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單位,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建設領域等要求,委托本領域具有甲級資質的工程設計或咨詢單位編寫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大綱見附件),報相應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一條 申請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長期從事相關領域的研發,具有主持國家重點科研項目的經歷,具備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
(二)申請單位應在本領域具有先進的研發試驗設施和相應的技術創新團隊,擁有一批能夠帶動產業發展的高水平研發成果和技術儲備。
(三)提出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定位明確,發展思路清晰,任務、目標合理,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規范。
(四)符合國家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對有關條件進行審查后,將符合要求的國家工程實驗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審核批復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并對國家工程實驗室予以命名。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相關批復實施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待建設項目完成后,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并將驗收結論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五條 對于擬申請建設國家工程實驗室但不需要國家投資的,申請單位應參照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有關要求提出國家工程實驗室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按照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審理程序與同領域的其他項目一并進行審理,擇優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復并命名。
第十六條 對于采取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實行運行情況年報制度。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時將年度運行總結報告上報主管部門;年度報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礎設施與條件運行狀況、人才隊伍建設情況、技術研發重大進展以及其它相關情況和建議等。主管部門將上年度運行總結報告審核、匯總后于每年四月底之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八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管理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委托相關中介評價機構定期對國家工程實驗室進行運行評價。
第十九條 評價程序:
(一)國家工程實驗室根據有關要求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
(二)主管部門對國家工程實驗室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相關中介評價機構對上報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與評價。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和發布評價結果。
第二十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完成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相關研發工作的情況;獲得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成果以及對產業發展的支撐帶動作用;研發試驗設施建設和利用情況;產學研合作以及人才隊伍建設情況;項目建設單位對國家工程實驗室的保障作用等。評價的指標體系和具體要求另行制訂。
第二十一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評為優秀和良好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發展需要擇優對其后續的創新能力建設給予進一步支持。被評為基本合格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給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被評為不合格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將予以撤銷。
第二十二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名稱、項目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如需變更,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家重大戰略任務等需要以及國家工程實驗室實際運行狀況,對國家工程實驗室進行重組、整合或撤銷。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和運行中出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國家補貼資金,撤銷國家工程實驗室,并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擅自改變項目建設目標、規模、內容。
(二)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國家資金未按規定要求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違反項目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擠占和挪用國家資金。
(三)有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環境等問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較壞社會影響。
(四)有重大弄虛作假、偽造或瞞報行為。
(五)有其它有關情況,造成嚴重后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有關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統一命名為:“XX國家工程實驗室”,英文名稱為:“Nationa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XX”。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附件: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大綱
附件:
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
資金申請報告編制大綱
一、項目摘要
二、項目建設的依據、背景與意義
三、技術發展與應用前景分析
1、國內外技術狀況與發展趨勢預測分析
2、技術發展的比較
四、主要方向、任務與目標
1、國家工程實驗室擬突破的技術方向
2、國家工程實驗室的主要功能與任務
3、國家工程實驗室的近期和中期目標
五、組織機構、管理與運行機制
1、項目法人單位概況
2、國家工程實驗室的機構設置與職責
3、主要技術帶頭人、管理人員概況及技術團隊情況
4、運行和管理機制
六、建設方案
1、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與建設地點(包括技術方案、設備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2、項目招標內容(適用于申請國家補貼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投資項目)
七、節能及環境影響
1、節能分析
2、環境影響評價
八、項目實施進度與管理
1、建設周期
2、項目實施進度安排
3、建設期的項目管理
九、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方案
1、項目總投資估算表
2、建設投資估算
3、分年投資計劃表
4、項目資金籌措方案及其落實情況
5、國家安排資金的具體使用方案
十、項目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1、經濟效益分析
2、社會效益分析
十一、項目風險分析
1、技術風險
2、技術應用及市場風險
3、其它風險
十二、其它需說明的問題
十三、相關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圖、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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