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提出,為切實加強政府機構節能工作,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導向作用,建立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制度,在積極推進政府機構優先采購節能(包括節水)產品的基礎上,選擇部分節能效果顯著、性能比較成熟的產品,予以強制采購。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制度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政府機構)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積極采購、使用節能產品,大大降低了能耗水平,對在全社會形成節能風尚起到了良好的引導作用。同時也要看到,由于認識不夠到位,措施不夠配套,工作力度不夠等原因,在一些地區和部門,政府機構采購節能產品的比例還比較低。目前,政府機構人均能耗、單位建筑能耗均高于社會平均水平,節能潛力較大,有責任、有義務嚴格按照規定采購節能產品,模范地做好節能工作。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制度,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及國務院加強節能減排工作要求的有力措施,不僅有利于降低政府機構能耗水平,節約財政資金,而且有利于促進全社會做好節能減排工作。從短期看,使用節能產品可能會增加一次性投入,但從長遠的節能效果看,經濟效益是明顯的。各地區、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的重要意義,增強執行制度的自覺性,采取措施大力推動政府采購節能產品工作。
二、明確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的總體要求
各級政府機構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時,在技術、服務等指標滿足采購需求的前提下,要優先采購節能產品,對部分節能效果、性能等達到要求的產品,實行強制采購,以促進節約能源,保護環境,降低政府機構能源費用開支。建立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管理制度,明確政府優先采購的節能產品和政府強制采購的節能產品類別,指導政府機構采購節能產品。
采購單位應在政府采購招標文件(含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載明對產品的節能要求、對節能產品的優惠幅度,以及評審標準和方法等,以體現優先采購的導向。擬采購產品屬于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規定必須強制采購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載明,并在評審標準中予以充分體現。同時,采購招標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節能產品或供應商,不得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內容,以達到充分競爭、擇優采購的目的。
三、科學制定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
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負責制訂。列入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中的產品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從國家采信的節能產品認證機構認證的節能產品中,根據節能性能、技術水平和市場成熟程度等因素擇優確定,并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發展改革委門戶網、中國節能節水認證網等媒體上定期向社會公布。
優先采購的節能產品應該符合下列條件:一是產品屬于國家采信的節能產品認證機構認證的節能產品,節能效果明顯;二是產品生產批量較大,技術成熟,質量可靠;三是產品具有比較健全的供應體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務能力;四是產品供應商符合政府采購法對政府采購供應商的條件要求。
在優先采購的節能產品中,實行強制采購的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一是產品具有通用性,適合集中采購,有較好的規模效益;二是產品節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較顯著;三是產品供應商數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確保產品具有充分的競爭性,采購人具有較大的選擇空間。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要根據上述要求,在近幾年開展的優先采購節能產品工作的基礎上,抓緊修訂、公布新的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并組織好節能產品采購工作。
四、規范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管理
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是實施政府優先采購和強制采購的重要依據,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要建立健全制定、公布和調整機制,做到制度完備、范圍明確、操作規范、方法科學,確保政府采購節能產品公開、公正、公平進行。要對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調整。建立健全專家咨詢論證、社會公示制度。采購清單和調整方案正式公布前,要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等指定的媒體上對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個工作日。對經公示確實不具備條件的產品,不列入采購清單。建立舉報制度、獎懲制度,明確舉報方式、受理機構和獎懲辦法,接受社會監督。
五、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明確責任和任務,確保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制度的貫徹落實。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商,共同研究解決政策實施中的問題。要完善節能產品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和數據統計工作,及時掌握采購工作進展情況。要加強對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工作的指導,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多方聽取意見,及時發現問題,研究提出對策。要督促進入優先采購和強制采購產品范圍的生產企業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認真落實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標準、檢驗等要求,確保節能等性能和質量持續穩定。質檢總局要加強對節能產品認證機構的監管,督促其認真履行職責,提高認證質量和水平。國家采信的節能產品認證機構和相關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客觀公正地開展認證和檢測工作,并對納入政府優先采購和強制采購清單的節能產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對于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暫停生產企業使用直至撤銷認證證書,并及時報告財政部和發展改革委。
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政府采購節能產品的監督檢查,加大對違規采購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未按強制采購規定采購節能產品的單位,財政部門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屬于采購單位責任的,財政部門要給予通報批評,并不得撥付采購資金;屬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責任的,財政部門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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