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代表是指母公司作為出資者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以董事、監事等身份,派駐到其出資公司的代表(有些學者認為也包括財務總監)。產權代表管理制度則是母公司為加強對產權代表的管理而建立起來的包括產權代表的選拔、委派、請示報告以及監督考核等管理制度的綜合制度體系。
一、煤炭企業集團建立產權代表制度的意義
國有大型煤炭企業在近幾年的發展過程中,通過明確母子公司的出資關系、進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造、建立產權聯結紐帶,構建了以集團公司(母公司)為核心、子分公司為主要成員的母子公司體制。但企業在管控體系的建立運行、提高母公司控制力、激發子公司發展活力等方面還存在著不少問題。加強和完善產權代表的管理,正是解決這些問題的一個重要途徑。
1. 有利于逐步轉變對下屬子公司的管控方式。
企業集團在逐步規范、完善母子公司管理體制后,對下屬單位的管理將由原來的行政管理模式轉變為以資產(產權)為紐帶的產權管理模式。目前煤炭企業許多子公司是由企業內部的單位經過公司制改造形成的,由于歷史原因,子公司從一成立時就一直在母公司的監管下,形成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強力管控,也造成了下屬子公司創新力不足、獨立生存能力欠缺的狀況。一般來說,這類公司組建時雖然都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成立了董事會、監事會,并按照出資比例派出了相應的董事、監事,但在任命董事會、監事會成員時,同時直接考慮了經理層的任命,而且往往更注重對經理層的選拔。這種方式實際上使董事會、監事會無法真正行使權利,經理層的權利大于董事會,造成了出資人或出資人代表不到位。母公司要培養提升子公司的戰略思維和獨立的市場管理能力,就應該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通過建立和完善產權代表管理制度促進權力下放和管控方式的轉變。
2. 有利于加強對下屬公司的監管,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近年來,國有大型煤炭企業的發展呈集團化、規;厔,企業快速擴張,通過資本的力量進行合資、合作組建的子公司數量逐漸增加,且涉及化工、建材、冶金等多個行業。這些通過企業并購組建的公司在發展過程中已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管理體系和企業文化,母公司的管控能力相對較弱,容易出現產權關系弱化以及內部人控制等現象。母公司作為投資人,要想有效行使出資人權益,要想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就必須利用好股東會、董事會等決策機構,必須使派出的產權代表能夠代表母公司的意志行使表決權。產權代表如何能夠保證母公司的意志在子公司得以充分體現,如何能夠使母公司的整體戰略在子公司得以貫徹,產權代表應該對哪些事項、以何種渠道及時向母公司請示與匯報,如何能夠保證子公司經營行為不失控、財務信息不失真等問題,應該建立一種制度加以解決。
3. 有利于加強對派出產權代表的激勵與約束。
大部分派駐子公司的產權代表由兩部分人組成:一是母公司職能部門的負責人,二是子公司內部的經理層成員。由于職能部門負責人的業績考核以所在職能部門為準而不是所擔任董事的公司,或者說并不與子公司的效益掛鉤,因此他們與子公司并沒有建立真正的聯系;而經理層成員與子公司聯系又過于緊密。在沒有相關制度對董事會成員進行約束的情況下,導致子公司經營的好壞要么與他們無關,要么就是過于重視子公司的利益而不是從維護母公司的權益出發來思考問題。建立完善產權代表制度,一方面對產權代表的行為可以從制度上進行約束,另一方面通過產權代表的考核與激勵約束機制將他們的薪酬與子公司的經營業績相聯系,促使他們真正站在維護母公司權益的角度思考問題。
二、建立健全產權代表管理制度的思路
建立健全產權代表制度,應在堅持完善、規范母子公司體制的總方向和總目標的要求下,明確產權代表和高管人員的職責與義務,制定完善考核監督、重大事項請示、定期工作匯報等方面的管理制度,通過行使出資人的重大經營決策權、人事管理權和投資收益權,使母公司的意志能夠在各子公司的決策和生產經營中得以充分體現。主要思路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健全產權代表選拔委派制度。
母公司派出的產權代表,應該了解和遵守國家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熟悉現代公司治理理論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具有資本運作、財務審計、人力資源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專長和相關知識;熟悉母公司的發展戰略、企業文化、經營理念,能忠實代表和維護集團公司的權益。集團公司應從產權代表任職的政治素質、知識結構、管理經驗、工作閱歷、獨立判斷、決策能力等方面制定標準和條件,引入競爭機制,逐步建立產權代表人才資源庫。由于產權代表知識結構存在差異,有必要對擬委派的產權代表實行上崗培訓;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實行產權代表的定期輪換制,在一個公司任期不超過兩屆;同時應適當控制一人兼任多家公司產權代表的數量,保證其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了解派駐公司的經營狀況,以使產權代表能夠充分行使職權,正確決策。
2. 建立產權代表報告制度。
產權代表報告制度包括產權代表例會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其目的在于規范產權代表對母公司的報告行為,建立起在母公司與下屬公司的有效聯系,以確保母公司既能及時了解下屬公司的有關情況,又能正確地通過產權代表行使權利。
產權代表例會制度是指產權代表就所任職公司近
期的經營情況和下一步的工作重點定期向母公司匯報工作。為加強迅速反映能力和處理緊急事務的能力,在例會制度外還應當建立重大事項報告請示制度。也就是對下屬公司涉及人事、財務、資產變動、投資項目、資本收益及其他重大決策的事項,產權代表必須在該事項未形成決議之前向母公司請示,在征求母公司有關職能部門的意見后,按照職責權限,由董事會或其職能部門做出批復。產權代表按批復的意見在其派駐公司進行表決。
為了明確產權代表的報告責任,產權代表報告制度應當堅持一事一報,產權代表本人在請示或報告上填寫個人意見并簽字。
3. 完善產權代表考核制度。
對產權代表的考核可以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任職公司的績效情況,稱之為硬性指標。目前要做的主要是建立完善的績效評價體系,在建立公司績效評價體系的基礎上,對產權代表的考核可以參照公司的幾項主要經濟指標,如年度利潤總額、凈資產收益率、年總資產增長率、成本費用利潤率、股利分配等。二是履行職責情況,稱之為軟性指標。這項指標主要考核產權代表是否切實維護集團權益,任職公司所有者權益每年是否保值增值;是否按出資者的意見行使權利;請示報告的程序是否按制度規定執行等。對以上兩種指標,可以分別賦予不同的權重,并制定標準值進行綜合評價。根據完成情況由母公司董事會進行獎懲。
同時,實行風險抵押和瀆職追究制度。對委派的產權代表可以收取一定的風險抵押金。風險抵押金由母公司財務部門代為管理,年終視產權代表的業績完成情況予以返還或扣減。對產權代表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因重大失誤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必須追究其經營管、理中的個人責任,包括行政處罰、民事賠償等,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4. 規范產權代表的人事管理制度。
首先,針對產權代表中兼職人員占多數,人事管理不統一的狀況,母公司根據業務范圍確定對產權代表實施日常管理的部門。其次,要統一產權代表收入渠道。兼職單位給予產權代表的所有津貼、報酬須全額轉入母公司財務部門,其實得薪酬由母公司考核后發放。第三,建立產權代表人員管理檔案。檔案不僅包括人員基本情況、學習和工作簡歷等內容,還將把工作業績、職責履行、季度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的內容納入其中,作為產權代表及高管人員的考核、獎懲、任職、調整、推薦后備干部的持續紀錄和依據。建立產權代表制度是企業集團加強對下屬公司監管、
確保資產保值的重要手段,為了保障其有效運行,還需要其他相關制度的完善與配合,也需要根據企業發展需要和實際情況的變化不斷調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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