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價格[2008]12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航行長江干線
船舶引航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交通部:
你部《關于申請長江引航移泊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函》(交函財[2007]90號)收悉。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航行長江干線船舶引航費等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2007]60號)規定,現將長江引航費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你部長江海事局對進出長江干線以及在該水域移動泊位的船舶實施強制引航或移泊時,收取的引航費、移泊費標準按照附件《航行長江干線船舶引航、移泊費收費標準》執行。
引航員由出發點至被引領船舶之間的交通費收費標準為,引航交通費每次400元,移泊交通費每次100元。
二、請你部長江海事局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你部長江海事局應按規定到國家發展改革委申領收費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統一印制的票據。
四、上述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后,由交通部提出意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附件:
航行長江干線船舶引航、移泊費收費標準 |
|||||||
項 目 |
計費單位 |
收費標準(元) |
備注 |
||||
引 航 費 |
起迄航段及里程(公里) |
||||||
寶山 |
太倉 |
35 |
凈噸 (馬力) |
0.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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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山 |
南通/常熟 |
96 |
0.72 |
|
|||
寶山 |
張家港/如皋 |
138 |
0.86 |
|
|||
寶山 |
江陰/靖江 |
161 |
0.94 |
|
|||
寶山 |
常州/泰州 |
215 |
1.12 |
|
|||
寶山 |
鎮江 |
273 |
1.31 |
|
|||
寶山 |
揚州/江都/高資 |
298 |
1.39 |
|
|||
寶山 |
南京 |
360 |
1.61 |
|
|||
寶山 |
馬鞍山 |
408 |
1.76 |
|
|||
寶山 |
蕪湖 |
454 |
1.91 |
|
|||
寶山 |
銅陵 |
562 |
2.27 |
|
|||
寶山 |
池州 |
600 |
2.39 |
|
|||
寶山 |
安慶 |
658 |
2.59 |
|
|||
寶山 |
九江 |
824 |
3.14 |
|
|||
寶山 |
黃石 |
956 |
3.57 |
|
|||
寶山 |
漢口 |
1093 |
4.03 |
|
|||
移 泊 費 |
凈噸 (馬力) |
0.29 |
各港 港內移泊 |
||||
說明: 1、長江引航費按基本基價每凈噸(馬力)0.405元,加里程基價每凈噸(馬力)公里0.003315元計收,即每凈噸(馬力)引航費標準=0.405元+0.003315元/公里×里程數,計算結果四舍五入進整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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