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辦發〔2007〕111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17號)和湖北省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聽證會及一年的試行情況,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交通廳制訂的《湖北省高速公路、長江大橋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收費標準》、《湖北省高速公路、長江大橋載貨類汽車計重收費標準》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一、 凡通過全省聯網高速公路、長江大橋、隧道和黃黃高速公路(以下簡稱高速公路)的車輛,按照“標準車型、標準裝載、標準收費;標準車型、超額裝載、超額收費”的原則收取車輛通行費。對免征車輛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對于符合“綠色通道”運輸政策的運輸車輛(整車裝載、無超限超載現象且證照齊全有效的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按應收通行費的60%計收。
二、對載貨類汽車實行“輕車少收、重車多收和大型車優惠”原則。按車貨總質量稱重合理計費,對超限車輛的超限部分確定合理的加價幅度并逐步加大,用經濟手段調節和限制車輛超限超載。對于10噸以上的大型車輛,按照車貨總質量線性遞減費率實行優惠。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部令第2號)、《道路車輛外廊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04)和《交通部印發關于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指導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492號)的規定,比較車輛總軸重限載與總質量限載,取兩者之中的最小值為判別標準。
三、高速公路通行費根據車型分類、計重收費標準按車輛實際行駛收費站間里程(見附件)計算確定,長江大橋通行費根據車型分類、計重收費標準按次收費。通行費收費金額計費不足5元時按5元計收;計重收費時,車貨總質量不足5噸時按5噸計收;收費金額尾數<250元舍為0;250元≤收費金額尾數<750元歸5元;收費金額尾數≥750元歸為10元。
四、客、貨車車型收費收入總額和載貨類汽車正常裝載部分計重收費收入總額的909%,不作為各高速公路、長江大橋經營管理單位的車輛通行費收入。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管理部門在通行費收入拆分時統一將上述收入部分按日全額繳入省交通廳,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列入省級交通部門預算管理,專項計提,專款專用。
五、各高速公路、長江大橋管理單位在執行本次確定的收費標準前,須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按規定分別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機關印制的稅務票據。
六、本通知從2007年11月10 日起執行3年。《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收費公路載貨類汽車計重收費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06〕13號)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交通廳關于調整全省收費還貸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鄂價費字〔2000〕269號)中有關高速公路收費標準的規定以及《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交通廳關于調整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價費〔2006〕213號)同時停止執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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