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文件
國土資發[2008] 53 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全國地質勘查規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全國地質勘查規劃》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貫徹實施,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國地質勘查規劃》是我國地質勘查工作的指導性文件,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管理全國地質勘查活動的重要依據。要認真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正確引導地質工作布局和結構調整,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安排的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等地質勘查活動必須根據規劃進行部署,商業性地質勘查活動必須符合規劃要求。
二、地質勘查工作是經濟建設的先行,服務于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要充分認識地質勘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強對《全國地質勘查規劃》實施的協調與支持,增強地質勘查工作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資源保障和基礎支撐能力,拓寬地質工作為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服務的新領域。
三、地方各級政府應按照規劃要求,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加大財政對地質勘查工作的資金投入力度,發揮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的基礎先行作用。要進一步培育和規范地質勘查市場,改善投資環境,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質勘查的機制,拉動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
四、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地勘單位改革的領導,深化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積極探索有利于加強地質勘查工作改革的途徑。研究制定地質勘查領域的配套措施,加強人才培養,推進地質勘查科技創新,促進地質勘查工作的發展。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全國地質勘查規劃》組織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做好省級地質勘查規劃調整完善,確保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國土資源部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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