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46號
為防止煤、電價格輪番上漲,促進煤炭和電力行業協調、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決定自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對全國發電用煤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現公告如下:
一、全國煤炭生產企業供發電用煤,包括重點合同電煤和非重點合同電煤,其出礦價(車板價)均以2008年6月19日實際結算價格為最高限價;當日沒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實際結算價格作為最高限價。臨時價格干預期間,煤炭生產企業供發電用煤出礦價(車板價)一律不得超過最高限價。
為穩定非重點合同電煤的市場銷售價格,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采取限定差價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環節費用。
二、煤炭供需雙方已簽訂合同的,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和價格履行電煤合同。禁止將重點合同煤轉為市場煤銷售。煤炭運輸等流通企業要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價或價外加價。
三、各煤炭生產企業要嚴格執行上述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檢查,重點查處違反政府限價、擅自提高價格的行為;通過降低煤質、以次充好等欺詐手段變相漲價的行為;不執行電煤供應合同、將重點合同煤轉為市場煤銷售的行為等。對違反電煤價格臨時干預措施的企業將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對查處的典型案件,在有關媒體上予以曝光。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煤炭網版權與免責聲明:
凡本網注明"來源:煤炭網zxbline.com "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稿件,版權均為"煤炭網zxbline.com "獨家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在轉載使用時必須注明"來源:煤炭網zxbline.com ",違反者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
本網轉載并注明其他來源的稿件,是本著為讀者傳遞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著本網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轉載使用時,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稿件來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違反者本網也將依法追究責任。 如本網轉載稿件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在兩周內盡快來電或來函聯系。
網站技術運營:北京真石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遠大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網數字科技有限公司
總部地址:北京市豐臺區總部基地航豐路中航榮豐1層
京ICP備18023690號-1 京公網安備 110106020101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