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4號 2008年0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以下簡稱:《國際海運條例》)實施以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規范國際海運市場秩序,取得了積極成效。近期,交通運輸部在對國際班輪運輸和無船承運市場監管中發現,有少數境外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在經營資格失效的情況下,仍在中國口岸開展國際班輪運輸業務;部分企業在未依法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情況下,擅自經營無船承運業務,違反了《國際海運條例》的規定,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損害了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交通運輸部依據《國際海運條例》規定,對這些違規經營者進行了嚴肅查處,給予行政罰款。此外,對經查實已實際終止業務但未辦理經營資格注銷手續的國際班輪業務經營者,交通運輸部依法注銷了19家公司的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資格。
為進一步規范國際海上運輸活動,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國際海上運輸市場秩序,保障國際海上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根據《國際海運條例》第16條的規定,經營進出中國港口的國際班輪運輸須向交通運輸部申請取得經營資格。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應嚴格履行《國際海運條例》規定的班輪航線、運營船舶以及班輪公會協議、運營協議、運價協議的備案義務,并在《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有效期滿前30天,向交通運輸部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逾期未辦理延期手續又繼續經營的,依照《國際海運條例》第46條規定予以處罰。各國際船舶代理企業不得為未取得經營資格或已喪失經營資格的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提供代理服務。
二、根據《國際海運條例》第7條的規定,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向交通運輸部辦理提單登記,并交納保證金。各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應嚴格遵守《國際海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在與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訂立協議運價時,應當確認其已依法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不得與未取得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簽訂協議運價,不得接受其提供的貨物或者集裝箱。對于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違反規定,與未取得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訂立協議運價的行為,將依照《國際海運條例》第51條規定予以處罰。
三、各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航管理部門)應繼續加強對本地區國際海運市場監管,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對違反《國際海運條例》的企業,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交通運輸部報告。
特此通告。
附件:交通運輸部近期查處的違規經營國際海運業務企業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交通運輸部近期查處的違規經營國際海運業務企業名單
序號 公司中文名稱 公司英文名稱 注冊地 違規業務種類
1 德利航運有限公司 HUB SHIPPING SDN BHD 馬來西亞 國際班輪運輸
2 智利航運國際有限公司 COMPANIA CHILENA DE NAVEGACION INTEROCEANICA S.A. 智利 國際班輪運輸
3 上海凌凱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LINK CARGO COMPANY LIMITED 上海 無船承運
4 展威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ADC GLOBAL LOGISTICS LTD. 上海 無船承運
5 深圳市優聯匯物流有限公司 UNIONWAY CONTAINER LINE 深圳 無船承運
6 深圳市龍峰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SHENZHEN LONGFENG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AGENT CO., LTD. 深圳 無船承運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08年6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