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委),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為渠化河流,有效提高航道等級,交通部門投資興建了一批航運樞紐工程。航運樞紐的建設,起到了壅高上游水位、調節下游流量、渠化航道、永久性提升航道等級的作用,大大推動了沿江(河)航運業和相關
產業的發展,促進了水資源綜合利用,帶動了流域地區
經濟社會發展。
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水運建設進入了新一輪發展機遇期。為適應航運樞紐建設和運行管理需要,提高我國內河航運基礎設施的服務能力和水平,推動內河航運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航道建設管理規定》、《關于進一步加強交通基礎設施領域社會資金財務管理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政策法規,結合我國航運樞紐的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意見適用于有交通部門投資并有發電功能的航運樞紐。
二、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從水資源綜合利用和構建綜合運輸體系出發,統籌規劃,統一管理,加快航道渠化建設步伐,實現內河航運可持續發展,為沿江(河)經濟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水路運輸保障。
(二)基本原則。
1.以航運為主原則。航運樞紐規劃、建設和運行中,應充分考慮航運需求和發展的長遠要求,通過梯級渠化,提高航道等級,改善通航條件,促進航運資源的合理開發、高效利用、有效保護。
2.滾動發展原則。健全航運樞紐運行管理長效機制,保證交通部門投入航運樞紐建設的資金所產生的收益用于內河航道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內河航道條件不斷改善和提高。
3.水資源綜合利用原則。航運樞紐建設應滿足防洪,兼顧發電、灌溉等,實現水資源綜合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三、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加快建立和完善適合航運樞紐可持續發展的管理體制
(三)交通運輸部負責制定航運樞紐建設、運行、管理的相關方針、政策、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監督管理航運樞紐的建設與運行。
(四)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統一領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航運樞紐建設、運行管理以及樞紐資產管理工作,也可以委托航務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管理工作;根據航運樞紐社會效益顯著的特點,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快建立和完善適應航運可持續發展的樞紐管理體制。
(五)鼓勵建立事業法人性質的航運樞紐管理機構,或創造條件將現有企業法人性質的航運樞紐管理機構向事業法人轉變。該機構根據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的授權,具體負責航運樞紐的相關管理工作。
四、統籌規劃,加強協調,保證航運樞紐的合理布置和有序開發
(六)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根據航道自然特征和航運發展需要,制定主要通航河流的梯級渠化方案,積極爭取納入流域綜合規劃。在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主要河流梯級渠化方案時,加強與相關涉水部門的協調,結合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擬開發樞紐的數量、規模、標準、初選壩址、實施安排等。
(七)航運樞紐建設的實施安排按航運發展的需要,合理確定建設時序。原則上一條河流上的航運樞紐建設應自下而上,對重要河段起關鍵貫通作用的航運樞紐優先考慮。
(八)航運樞紐項目設計在壩址選擇、樞紐總體布置和通航建筑物規模、型式、檻上水深等方面應充分考慮梯級間水位銜接、樞紐下游水位下切問題以及航運長遠發展,通過必要的物理模型試驗和數值模擬驗證優化航運樞紐的設計方案。
(九)航運樞紐建設要妥善處理好建設期施工與通航的關系。制定合理的施工期通航方案,保證通航安全,縮短斷航天數,盡量減少施工對航運的影響。
(十)航運樞紐建設要充分考慮助導航設施、通信等相關航運配套工程。樞紐和航運配套工程建設要做到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對有特殊情況不能同步實施的,要預留后期建設的必要條件。
五、加強航運樞紐運行管理,確保航運安全暢通
(十一)建立航運樞紐聯合調度系統,保證航運暢通。航運樞紐管理機構在綜合考慮防洪、航運、發電、灌溉等需要的基礎上,研究制定聯合調度方案和聯動機制。服從防汛總體安排,保證下游通航流量,保障上下游船閘之間的聯系與溝通,提高通航效率。
(十二)合理安排航運樞紐的運行調度。樞紐最小下泄流量不低于下游航道設計最小通航流量,有日調節功能的樞紐下游水位變幅要符合通航設施安全運行和船舶安全航行需要,通航設施運行調度要保證船舶及時過閘。航運樞紐管理機構應制定調度管理的規章制度,按期向航務管理部門報送航運統計報表及相關資料,通航設施運行年度計劃、斷航檢修計劃需經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航務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十三)航運樞紐管理機構應做好樞紐通航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航運樞紐管理機構應確保通航設施安全,認真做好枯水期、汛期及惡劣氣象條件下的安全防范工作;向航務管理部門通報有關通航安全信息;配合相關部門維護樞紐管理區通航安全,協助處理突發事件。
(十四)航運樞紐管理機構應按照相關要求和技術規范,負責航運樞紐管理區域內的航道、通航設施、助航標志和安全標志等配套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確保設施的正常安全運行。
六、加強航運樞紐的資產管理,實現內河航運滾動發展
(十五)航運樞紐建設應多渠道融資。航運樞紐是航道的組成部分,相關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和財政部門加大對航運樞紐的投入;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航運樞紐建設,并保障其合法權益。
(十六)航運樞紐建設運營主體的改變、樞紐功能的調整等,應當按照基本建設審批權限,報相應交通主管部門同意。交通部門投資航運樞紐所形成的資產應納入交通部門統一管理,其收益應全部用于內河航運建設,實現滾動發展。
(十七)交通運輸部對航運樞紐建設項目投入資金形成的資產和權益,在國家交通投資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未有新的規定之前,暫委托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地方交通部門對航運樞紐投入資金形成的資產和權益,由各省(區、市)交通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十八)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航運樞紐收入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明確對航運樞紐的年度預算、決算等財務管理要求。投入航運樞紐建設的社會資金,其管理適用《關于進一步加強交通基礎設施領域社會資金財務管理的指導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主題詞:水運 建設 管理 意見
抄送:四川省港航開發有限責任
公司、重慶市航運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湖南湘江航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湖北省漢江崔家營航電樞紐工程建設指揮部、江西省交通廳贛江石虎塘航電樞紐工程項目建設辦公室、廣西西江航運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松花江大頂子山航電樞紐工程建設指揮部,部體法司、規劃司、財務司、人勞司。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08年5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