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價格[2008]1828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
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務局:
為促進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取費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8]44號)有關規定,現就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的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行政機關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主動提供政府公開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機關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書面申請提供本機關主動公開信息范圍以外的政府公開信息,可以向申請人收取檢索費、復制費、郵寄費,具體收費標準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補償成本原則制定并向社會公示。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的收費,執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及領取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可以免收相關費用。
三、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按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
四、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更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活動的收費管理,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上述規定自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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